未來“中國向何處去?”,也就是如何進行政治改革?這是當前的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平民百姓都關心的問題。尤其是那些“打工仔”、“打工妹”和廣大低收入階層,他們雖說不出更多的大道理,但為了養活自己與家庭,實質比誰都更加關心“政改”,因為對于全國這塊“大蛋糕”,能不能分得合理一點?公平一點?多給他們一點?未來中國實行什么新政?就直接關系到他們的生存問題!
最近不斷看到一些省委直轄市委發布新政改“方案”、“決定”、《綱要》,真是誰都搜盡枯腸“進京趕考”,各種版本的“作品”,讓人目不暇接。
遺憾的是,我們看到的這些建國方略,有些是根本對立的政治主張。這個動向,說明當今的中國并不平靜和諧,激烈的上層建筑的斗爭,是激烈的社會矛盾的反映!
社會的燥動不安,牽動著我這個普通黨員的神經。我也認為,中國必須進行政治改革,但中國的政治改革,必須不是在口頭上,而是在實質上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政治改革,并且,應當做到“八個必須”。
下面的思考,不管它是一杯羹還是一碗白開水,愿合盤托出,供領導們參考,供網友們評論。
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思想
忠誠的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信仰者,是“坐不更名,站不改姓”的,不像那些蛻化變質分子諸如李銳、胡績偉之流表面姓共,實際姓資朝秦暮楚。也有些在位的高級人物,他們的信仰,是隨著政治風向的變化而變化的。如果中國的政治改革,由這樣的人來操控,就讓人更睡不著覺了。
湖南省委的《法制湖南建設綱要》是這樣寫的:
“1,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在這里被排斥在外了。難道說這兩個“主義”“思想”,對改革開放不實用嗎?這和胡錦濤總書記的《七一講話》,有些南轅北轍吧?他那樣高度評價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并要求全黨發揚和繼承,運用馬列主義的基本原理,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為什么在這里居然出現說一套,做一套的現象?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如果說是正確的話,那就應該是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繼承和發展,其二者應該是沒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那么它們就不是繼承和發展的關系了。
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不是對改革開放不實用,而是30年來沒用好,因此才使貧富等三個差距拉大,官僚主義和官員腐敗橫行,社會矛盾激化。
但在黨的上層,如今也有人正在運用馬列主義的基本原理,與時俱進地賦予毛澤東思想新的時代特點,來解決改革開放時期產生的如何實現共同富裕等等尖銳的社會問題,并且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
“重慶模式”就是這樣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實踐。中央應當肯定,全國應當效仿。奉勸那些“一方諸侯”,不要為了表現自己的“創新”、“改革”而標新立異地背離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拿損害老百姓的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去“創立與時俱進新經驗”了。
不能把鄧小平理論體系與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割裂開來。
因為鄧小平理論等,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就是它們的水之源木之本。河流沒有了水源要干涸,林木沒有了樹根會枯死。
何況,鄧小平理論等不能等同于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卻能含蓋鄧小平理論等。簡單舉幾個例子吧:鄧小平理論的核心思想“改革開放”,從列寧的新經濟政策就能找到;“以人為本”思想,是馬列主義關于共產主義理論“人的最終解放”、毛澤東“為人民服務”的承襲;“科學發展觀”,則有毛澤東在半個多世紀之前,就在其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論十大關系》中,生動地運用馬列主義的唯物辯證法,作了十分全面的論述。
所以,若要搞中國的社會主義,就不能回避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
應當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思想,并與鄧小平理論體系相結合,這才是中國的“政改”理論與實踐真正統一的、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正確道路。
老祖宗的優秀子孫們:把老祖宗留下的“傳家寶”保護好,利用好,就可富甲天下了,別再為了留芳千古瞎折騰了!時間已經證明,我們的水平比老祖宗們相差得遠,不用老祖宗們的學說指導實踐,就會被美國佬耍猴,讓老百姓憋氣,守好家護好院,才是當務之急!
必須加強黨的執政地位及領導
有“民主派”在為《法制湖南建設綱要》叫好的時候這樣說:
“總體而言,《綱要》的內容涉及到領導權和領導機制改革、具體事務領域的管理技術改革以及改革的保障機制。所有這些內容的實質,可以用幾個詞來概括:束權、分權、還權。”
“所謂束權,就是約束過去那些幾乎沒有任何約束的絕對權力——即黨的領導權和管理一切事務的權力。眾所周知,在中國,執政黨由于缺乏競爭對手,形成了一黨獨大、統攬一切的局面。”
“湖南的做法,本質也是讓黨委分權,但這個《綱要》的高明之處就在于:不提“分權”,而只是在法治名義下實際限制和分解黨委的權力。這就繞過了有關黨的利益與權力改革這個意識形態領域的禁區,使改革成功地進入到了實質推進的階段。”
“如此規定,將明顯挑戰甚至改變過去各級黨委權力無限大的局面,將黨的權力‘關進籠子里’,實現‘黨委的歸黨委,人民的歸人民’”。
“這種改革具有方法論上的探路意義,它通過法治秩序建設以推進政治改革,成功地在維護執政黨體面的前提下,做到了分權和束權;其次,這種從具有一定規模的地方改革開始(而不是過去那種局限于一鄉一縣的改革),實質上具有了宏觀改革和微觀改革的雙重價值,這樣的改革,如同撕開了執政黨利益下的鐵幕,顯然將形成對全國改革和中央層面改革的倒逼之勢,最終讓中國的政改如星火燎原。”
同志們:“民主派”們的話,說得再明白不過了。如果說當代的“中國民主派”,是西方帝國主義在中國的戰略利益代理人;是要把中國徹底改變成為資本主義國家的內奸,那么,這些人,無論他在哪里,他的職位有多高,都應該視為中國人民的公敵!在如何面對公敵的基本態度上,我看還是毛主席那句話講得最樸素最準確:“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要擁護;凡是敵人擁護的,我們就要反對。”
可不可以這樣說:這個省的政改《綱要》,包藏著先削弱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而后“倒逼”在中國實行多黨制的惡果?是杜勒斯對中國“和平演變”的又一隱蔽的、十分巧妙高明的“成果”?!
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絕不可以動搖!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權絕不可以削弱而且應當加強!
決不讓一切把黨和人民分裂開來的陰謀得逞!
必須進行民主集中制的創新
通觀黨的歷史,每每出現整體性的“左”傾或右傾機會主義錯誤,都是最高決策層的決策失誤所致。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往往除了決策層的整體素質有關外,就是決策層的決策機制有毛病。而后者是最主要的。例如:
發生陳獨秀的右傾機會主義時,重大決策,往往是陳獨秀一個人說了算;
發生王明的“左”傾機會主義時,重大決策,往往是王明、博古幾個人說了算(例如長征的“三人團”);
文化大革命時期,把毛澤東同志的每一個意見和指示,都當成重大決策的“最高指示”,形成了“大權獨纜”的局面,導致了某些全局性的嚴重錯誤的發生。
在改革開放中,也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例如可以以一個人的“絕對權威”,撤換兩個總輸機,就從組織原則來說,也是不對的,如此等等。
這些時期,都說明在黨的最高決策層,并沒有充分發揚民主,沒有真正地實行“集體領導”的決策機制。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鄙人妄以為需要徹底地改革最高層及省市縣的決策機制:
一、黨中央的“常務委員會”,應改成“總決策委員會”,凡屬影響所及全國的重大決策,在首先通過“政治局”多數通過后,均由“總決策委員會”最后敲定。但是:
1、在“總決策委員會”中,所有成員,權力都是平等的,只有分工之不同。“總書記”僅是“總決策委員會”的對外代表和決策會議的召集人,沒有“一票否決”、“一票決定”的權力。
2、決策的討論和通過,均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票決制。
二、省(包括直轄市)、市、縣黨委也相應的成立“決策委員會”,其決策機制,與“總決策委員會”相同,所不同的是:
1、縣委的重要決策,僅屬本縣范圍事物的,應報市委備案;但此項決策,部分影響所及不僅于該縣而涉及全市的,應報市委“決策委員會”討論批準后,再由市委報省委備案,方可實行;如部分影響所及全省的,則應報經省委“決策委員會”討論批準,并由省委報中央“總決策委員會”備案后,才能實施。
2、省委(包括直轄市委)有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必須報經中央“總決策委員會”討論批準后,方可實施。
這種決策機制,主要避免黨的第一把手有可能發生的獨斷專行,釀成全局性的嚴重錯誤。
必須建立人民民主監督委員會
“權力如無監督,必然產生腐敗”,這是真理。但腐敗的內容與表現又有政治腐敗:執政違反《憲法》及馬列主義正確路線方針的腐敗;黨政干部違反《民法》和《刑法》及黨的政治紀律、經濟紀律等的腐敗。這些問題,靠誰來監督?答案只有一個——
全國各界人民!
如何讓全國各界人民有真正的監督黨政機關的民主權利?如何對各級黨委及人民政府,實行有效的監督?我認為,必須建立相應的新的民主監督機制。
我們反對西方那種虛假的、無序的民主,而實行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的、有序的民主。
我認為最好的辦法,是由各民主黨派聯合工、青、婦及其他人民團體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組成從中央到地方的四級“人民民主監督委員會”。
1、這個組織,需經“全國人大”立法授權;它的組織成員,均由上述組織民主擇優推舉。
2、此組織既融合于各級“人大”、“政協”,又獨立于各級“人大”、“政協”。其各級負責人,必須是各級“人大”、“政協”相應的負責人及委員。
3、它的主要職責,是在全國的范圍內,對各級黨委、政府的執政情況,通過深入人民群眾進行調查,發現問題,及時向各級黨政機關反映通報,并提出整改建議,實行有效的民主監督。
4、它必須在中央及省(含直轄市)有可向全國發行的機關報——《人民民主監督日報》和建立互聯網“人民民主監督網”,及時通過日報和網站,告訴全國人民進行民主監督的情況。如有的問題雖正確,但某級(包括中央)黨委、政府并不采納時,它有權通過其機關報及網站,向全社會曝光,并在機關報和網站上開辟專欄,進行全民性的討論、辯論,以期取得深入人心的統一意見,敦促黨委和政府依法執政,公平執政,科學執政。
5、它的上述職能,實質是黨在“政改”中提出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的有力推手。
必須改造現有的工會
為了適應新體制下的“人民民主監督委員會”的運作,為了加強人民民主監督與參政議政的權利,目前的工會系統,已經不能代表工人階級的利益和發揮其社會職能,必須進行改造。
1、必須修改工會的章程,加大工人階級對黨政機關實行民主監督的力度,并在現有的工會體制內,按行業打破公企、私企、外企的界限,重新整頓省、市、縣三級工會,并建立新的、條塊分明的分支機構,如:
(1)建立“建筑工人委員會”;
(2)建立“產業工人委員會”;
(3)建立“服務業工人委員會”,等等。
2、這些工人組織,除了對黨、政機關實行民主監督外,另一個重要職能,就是獨立的、切實的捍衛工人的合法經濟利益。
3、這些工會分支機構,各地人大、政協,應增加他們參政議政的名額,突出他們的在這兩個機構中的地位,如總工會主席必須任副主任、副主席之職等。
4、應該指出,黨在文化大革命以后,忽視了在執政上對工人階級的依靠,這是可聯系到黨的性質問題的錯誤,應該在“18大”中修改黨章予以糾正。
必須建立新的農民協會
在改革開放時期,農民的民主權利,已經被黨政機關和人大政協削弱了,淡忘了,也可以說,黨的對于農民的總政策,只注重于經濟,忽視了政治。因此形成:農民只管他們村里的事,其它事情他們沒有實在的話語權。這也可說是黨在執政中,不公削弱,甚至放棄了對廣大農民的政治依靠。雖然在各級人大、政協中,也有農民的一席之地,但那只是擺設和陪襯,難有實質性作用。因此:
1、省、市、縣三級,必須建立新的“農民協會”,宣傳發動農民階層廣泛參政議政。
2、通過人大、政協,并廣泛征求農民意見并發動農民進行討論,建立“農民協會”章程。
3、在各級人大、政協中,增加他們的席位及地位。比如“農民協會”總會長,必須任副主任、副主席之職等。
必須建立軍隊各級軍人委員會
軍隊絕對服從黨的領導,這是毛澤東思想的建軍基本方針,不能改變,而且應該加強。因此,新建立的“軍人委員會”,是在現有的軍隊軍事體制內,在軍隊黨支部、黨委領導下的軍人發揚軍內軍事、政治民主,并對地方黨政機關實行民主監督的機制。
1、黨雖然是指揮軍隊的,但黨的路線方針、執政狀況,也理應受到軍隊的民主監督。因此,在黨中央的“總決策委員會”中,應當有軍隊的席位。“總決策委員會”不能盡是文職人員,比如當進行戰爭決策時,不會打仗并詳細了解部隊狀況的人,怎么決策?!
2、部隊的連、營、旅(團)、師、集團軍,均應建立各級“軍人委員會”。
3、在當前國內腐敗現象嚴重的狀況下,軍隊也不會是“世外桃源”。軍隊為防止地方的腐敗擴散到軍中去,各級“軍人委員會”,就是士兵和軍官反腐的最民主有效的機制。當“軍人委員會”發現本單位有腐敗現象,在本單位又不能解決時,有權向上級政治領導機關反映。
4、軍隊有軍隊的特性,例如怎樣發揚軍事民主?“軍人委員會”對部隊的軍事指揮不能干預,但戰斗及戰役后,“軍人委員會”可以充分發揚民主,對戰斗中的指揮問題,提出批評意見。
5、軍隊的成員都來源于民間,都和民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當軍隊的成員,發現地方的政治、經濟、官僚主義等等腐敗問題時,“軍人委員會”可通過連隊黨支部和各級政治機關,向地方黨委政府反映。這就是說,軍人不能完全置身于地方的事務之外,該講的話要講,該監督的問題要監督,因為國家,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國家。因此——
6、“軍人委員會”可以通過軍隊在人大、政協的代表,參與“人民民主監督委員會”的活動,發揮對地方黨政機關的民主監督作用。所以從這個意義來說,“軍人委員會”,也是“人民民主監督委員會”的組成部分。
必須實行“新三權分立”
鄙人妄以為,中國不能實行資本主義國家的政體“三權分立”,那是假民主騙人的把戲。
中國要搞社會主義的“三權分立”,也不是黨委、人大、政府的三權分立,而是社會主義體制內的公、檢、法三權分立,所以叫做“新三權分立”。
當前腐敗,成了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黨政機關中的腐敗問題之所以嚴重并屢治不爽,一個主要原因,是各地的公檢法強力部門,因受治于各地的黨委和政府,因此不敢執法,不愿執法,自己也跟著腐敗,成了各種程度不同的腐敗保護傘。
公檢法強力部門的腐敗,更加縱容了黨政部門的腐敗,并導致了社會的腐敗,這種惡性遁環,已是30多年的“老資格”了,是真正的積重難返,再不解決,會致使什么崩潰?大家心里都明白了。
那么,怎樣實行“新三權分立”呢?我認為:
1、目前的國際國內形勢的嚴峻,已經“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莫再躺在歌舞升平的“席夢思”上,做“空前和諧”,“空前繁榮”的迷夢了。現在的國情,應屬于防亂備戰非常時期,因此必須采取非常的手段,對公檢法強力部門,進行非常的“政改”。
2、由全國人大立法,對公檢法實行準戰時的非常指揮體系。
3、公安、檢察、法院三系統,由現在的體制,改為由中央公安、檢察、法院垂直領導指揮的準軍事體制。
4、改革后的原省(市)以下三級公檢法,與省、市、縣三級人大、黨委、政府,沒有任何組織及人事的關系,也不在地方任職,其一切人事任命、調動、業務管理,均參照軍隊的垂直領導方式進行。
5、武警部隊,也完全直屬軍隊最高指揮機關領導,與駐地的黨委政府和公安局,沒有任何組織關系,二者只是業務的有機配合,其特殊性,也只是任務性質與野戰部隊不同而已。
6、至于公檢法成員參加當地的人大、政協,其辦法與待遇等,也均參照軍隊參加人大、政協的辦法執行。
7、改革后的公檢法,實行軍隊式的集中管理。其工資及福利待遇,可與軍隊相同。
8、因此,各級公檢法人員(包括中央的公檢法領導機關),不得有私人房產,更不能入股和參與地方經濟實體的經營活動。其所有成員,統統住在營房中,按級別不同,國家分配其住用不同等級的房子,但其對房屋,只有居住權,沒有產權。
9、各級公檢法,應像軍隊的軍、師、團那樣,定期與隨時準備服從上級的集體調遣“易地做官”。其易地輪換時間,最好和地方黨、政、人大、政協換屆時同時進行為好,最多不能超過兩屆。
10、總之,只有從政治利益經濟利益上,切斷目前公檢法與地方政權的一切聯系,在執法時,才能不受當地四大班子負責人的頤指氣使,才能不看地方辦事機關的臉色,才能清廉和秉公執法。
上述八條建議,只是總的設想,如果是合理的可行的,那么怎樣才能實行這種機制?還有許多立法的、組織的、具體操作的問題需要解決。不過我想,中國有的是堅持科學社會主義世界觀的人才,只要下決心去干,什么事情都有辦法做好。
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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