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看到有人宣稱“不知道汪精衛究竟干了什么壞事,以至于成了公認的漢奸”。說這話的人,要么是真正的無知,要么就是裝傻。
國共兩黨在歷史上有著“深仇大恨”,可以說是“不共戴天”。然而,汪精衛卻是國共兩黨共同認定的漢奸,如果沒有確鑿的賣國“業績”。顯然不可能獲得這樣的“殊榮”。
1936年12月30日,大漢奸汪精衛和日本帝國主義在上海簽訂《日支新關系調整綱要》,包括同年締結的《日汪密約》和關于成立偽政權問題的換文。《日汪密約》主要內容為:一、割讓中國東北給日本,將蒙疆、華北、長江下游和華南島嶼,定為“日支強度結合地帶”,由日軍長期占領。二、偽政府從中央到地方都由日本顧問或職員監督。三、偽軍和偽警察由日本供給武器并加以訓練。四、偽政府的財政經濟政策和工農交通事業由日本控制,一切資源由日本任意開發。五、禁止一切抗日活動。其它兩個文件的主要內容為:日本支持汪精衛組織偽政權,并對偽政權的有關貸款、稅收等問題作了規定。
《日支新關系調整綱要》全文如下:
日、滿、華三國應在建立東亞新秩序的理想之下,作為友好鄰邦互相結合,并以形成東洋和平的軸心為共同目標。
為此,決定基本事項如下:
一、制定以互惠為基礎的日、滿、華一般提攜的原則,特別要制定善鄰友好、防共、共同防衛和經濟提攜的原則。
二、在華北和蒙疆劃定國防上、經濟上(特別是有關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的日華緊密結合地區。
在蒙疆地方,除上述外,特別為了防共,應取得軍事上、政治上的特殊地位。
三、在長江下游地帶,劃定日華在經濟上的緊密結合地區。
四、在華南沿海的特定島嶼上取得特殊地位。
有關具體事項以附件規定的重要項目為根據。
附件:
調整日華新關系重要項目:
第一、關于善鄰友好原則的事項
為了日、滿、華三國相互尊重原有的特性,融合一致、相互提攜,以確保東洋和平,實現善鄰友好起見,應在各方面采取連環互助,促進友好的措施。
一、中國承認滿洲帝國,日本和滿洲尊重中國的領土和主權,恢復日、滿、華三國的新的外交關系。
二、日、滿、華三國在政治、外交、教育、宣傳、貿易等各方面,應廢除那些破壞相互之間友誼的措施,消除其原因,并在將來禁絕這種情況。
三、日、滿、華三國的外交,以相互提攜為基本原則,在同第三國的關系上,不采取違反這個原則的一切措施。
四、日、滿、華三國應在文化的融合、創造和發展上互相合作。
五、新中國的政權形式應根據分治合作的原則加以策劃。
蒙疆規定為緊密防共自治區域。
上海、青島、廈門根據既定方針,規定為特別行政區域。
六、日本對新中央政府派遣少數顧問,協助新建設,特別在緊密結合地區或其他特定地區,應在必要的機關內配備顧問。
七、隨著日、滿、華友好關系的實現,日本考慮逐步歸還租界和撤銷冶外法權等。
第二、關于共同防衛原則的事項
日、滿、華三國一面共同實行防共,一面在維持共同治安和安寧方面互相合作。
一、日、滿、華三國在各自領域內鏟除共產主義分子組織,并在有關防共的情報宣傳等方面進行交流合作。
二、日華共同實行防共。
為此,日本在華北和蒙疆的主要地區駐扎必要的軍隊。
三、另外,締結日華防共軍事同盟。
四、第二項規定以外的日本軍隊,應適應全面的和局部的形勢,盡快撤回。
但為了保障治安,在華北和南京、上海、杭州三角地帶的日本軍隊在治安確立以前,應繼續駐扎。
為了維持共同治安和安寧,在長江沿岸的特定地點、華南沿海的特定島嶼,以及與此有關的地點,駐扎若干艦艇部隊;在長江和中國沿海擁有艦艇航行停泊的自由。
五、中國對于上述日本為協助治安而駐扎的軍隊,負有在財政上進行協助的義務。
六、日本對于駐兵地區內的鐵路、航空、通訊以及主要港口、水路,一概保留軍事上的要求權和監督權。
七、中國改革、整編警察和軍隊;在日本軍駐扎地區部署軍警和建立軍事設施,目前限于治安上及國防上所必要的最低限度。
日本對中國的軍隊和警察的建設,以派遣顧問、供給武器等辦法子以協助。
第三、關于經濟提攜原則的事項
日、滿、華三國為了實現連環互助和共同防衛,在產業經濟等方面,根據取長補短、互通有無的原則,以共同互惠為宗旨。
一、日、滿、華三國就資源的開發、關稅、貿易、航空、交通、通訊、氣象、測量等方面,簽訂必要的協定,以實現上述要旨和以下各項要點。
二、關于資源的開發利用,在華北、蒙疆地區,以尋求日滿所缺乏的資源(特別是地下資源)為政策的重點。中國從共同防衛和經濟合作的觀點出發,提供特殊便利。其他地區,關于特定資源的開發,也從經濟合作的觀點出發,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在一般的產業方面,盡量尊重中國方面的事業,日本對此給予必要的援助。幫助改良農業,以有利于中國民生的安定,并設法栽培日本所需要的原料資源。
四、對于中國財政經濟政策的確定,日本予以必要的援助。
五、在貿易方面,采用妥當的關稅制度和海關制度,一方面發展日、滿、華之間的一般通商關系,一方面使日、滿、華(特別是華北)之間的物資供應趨于便利、合理。
六、對于中國的交通、通訊、氣象和測量的發展,日本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合作。
日華交通方面合作的重點在于:整個中國航空事業的發展,華北的鐵路(包括隴海線在內),日華之間和中國沿海的主要海運,長江的水運和華北、長江下游的通汛事業。
七、通過日華合作,建設新上海。
附列項目:
一、中國應賠償事變爆發以來日本國民在中國所受的權利和利益上的損失。
二、第三國在中國的經濟活動和權益,由于日、滿、華經濟合作的加強,當然要受到限制。但是,這種加強的主要范圍是根據國防和國家存在的需要而規定的,并不想不適當地排斥和限制第三國的活動,甚至侵犯它的權益。
國共兩黨在歷史上有著“深仇大恨”,可以說是“不共戴天”。然而,汪精衛卻是國共兩黨共同認定的漢奸,如果沒有確鑿的賣國“業績”。顯然不可能獲得這樣的“殊榮”。
1936年12月30日,大漢奸汪精衛和日本帝國主義在上海簽訂《日支新關系調整綱要》,包括同年締結的《日汪密約》和關于成立偽政權問題的換文。《日汪密約》主要內容為:一、割讓中國東北給日本,將蒙疆、華北、長江下游和華南島嶼,定為“日支強度結合地帶”,由日軍長期占領。二、偽政府從中央到地方都由日本顧問或職員監督。三、偽軍和偽警察由日本供給武器并加以訓練。四、偽政府的財政經濟政策和工農交通事業由日本控制,一切資源由日本任意開發。五、禁止一切抗日活動。其它兩個文件的主要內容為:日本支持汪精衛組織偽政權,并對偽政權的有關貸款、稅收等問題作了規定。
《日支新關系調整綱要》全文如下:
日、滿、華三國應在建立東亞新秩序的理想之下,作為友好鄰邦互相結合,并以形成東洋和平的軸心為共同目標。
為此,決定基本事項如下:
一、制定以互惠為基礎的日、滿、華一般提攜的原則,特別要制定善鄰友好、防共、共同防衛和經濟提攜的原則。
二、在華北和蒙疆劃定國防上、經濟上(特別是有關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的日華緊密結合地區。
在蒙疆地方,除上述外,特別為了防共,應取得軍事上、政治上的特殊地位。
三、在長江下游地帶,劃定日華在經濟上的緊密結合地區。
四、在華南沿海的特定島嶼上取得特殊地位。
有關具體事項以附件規定的重要項目為根據。
附件:
調整日華新關系重要項目:
第一、關于善鄰友好原則的事項
為了日、滿、華三國相互尊重原有的特性,融合一致、相互提攜,以確保東洋和平,實現善鄰友好起見,應在各方面采取連環互助,促進友好的措施。
一、中國承認滿洲帝國,日本和滿洲尊重中國的領土和主權,恢復日、滿、華三國的新的外交關系。
二、日、滿、華三國在政治、外交、教育、宣傳、貿易等各方面,應廢除那些破壞相互之間友誼的措施,消除其原因,并在將來禁絕這種情況。
三、日、滿、華三國的外交,以相互提攜為基本原則,在同第三國的關系上,不采取違反這個原則的一切措施。
四、日、滿、華三國應在文化的融合、創造和發展上互相合作。
五、新中國的政權形式應根據分治合作的原則加以策劃。
蒙疆規定為緊密防共自治區域。
上海、青島、廈門根據既定方針,規定為特別行政區域。
六、日本對新中央政府派遣少數顧問,協助新建設,特別在緊密結合地區或其他特定地區,應在必要的機關內配備顧問。
七、隨著日、滿、華友好關系的實現,日本考慮逐步歸還租界和撤銷冶外法權等。
第二、關于共同防衛原則的事項
日、滿、華三國一面共同實行防共,一面在維持共同治安和安寧方面互相合作。
一、日、滿、華三國在各自領域內鏟除共產主義分子組織,并在有關防共的情報宣傳等方面進行交流合作。
二、日華共同實行防共。
為此,日本在華北和蒙疆的主要地區駐扎必要的軍隊。
三、另外,締結日華防共軍事同盟。
四、第二項規定以外的日本軍隊,應適應全面的和局部的形勢,盡快撤回。
但為了保障治安,在華北和南京、上海、杭州三角地帶的日本軍隊在治安確立以前,應繼續駐扎。
為了維持共同治安和安寧,在長江沿岸的特定地點、華南沿海的特定島嶼,以及與此有關的地點,駐扎若干艦艇部隊;在長江和中國沿海擁有艦艇航行停泊的自由。
五、中國對于上述日本為協助治安而駐扎的軍隊,負有在財政上進行協助的義務。
六、日本對于駐兵地區內的鐵路、航空、通訊以及主要港口、水路,一概保留軍事上的要求權和監督權。
七、中國改革、整編警察和軍隊;在日本軍駐扎地區部署軍警和建立軍事設施,目前限于治安上及國防上所必要的最低限度。
日本對中國的軍隊和警察的建設,以派遣顧問、供給武器等辦法子以協助。
第三、關于經濟提攜原則的事項
日、滿、華三國為了實現連環互助和共同防衛,在產業經濟等方面,根據取長補短、互通有無的原則,以共同互惠為宗旨。
一、日、滿、華三國就資源的開發、關稅、貿易、航空、交通、通訊、氣象、測量等方面,簽訂必要的協定,以實現上述要旨和以下各項要點。
二、關于資源的開發利用,在華北、蒙疆地區,以尋求日滿所缺乏的資源(特別是地下資源)為政策的重點。中國從共同防衛和經濟合作的觀點出發,提供特殊便利。其他地區,關于特定資源的開發,也從經濟合作的觀點出發,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在一般的產業方面,盡量尊重中國方面的事業,日本對此給予必要的援助。幫助改良農業,以有利于中國民生的安定,并設法栽培日本所需要的原料資源。
四、對于中國財政經濟政策的確定,日本予以必要的援助。
五、在貿易方面,采用妥當的關稅制度和海關制度,一方面發展日、滿、華之間的一般通商關系,一方面使日、滿、華(特別是華北)之間的物資供應趨于便利、合理。
六、對于中國的交通、通訊、氣象和測量的發展,日本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合作。
日華交通方面合作的重點在于:整個中國航空事業的發展,華北的鐵路(包括隴海線在內),日華之間和中國沿海的主要海運,長江的水運和華北、長江下游的通汛事業。
七、通過日華合作,建設新上海。
附列項目:
一、中國應賠償事變爆發以來日本國民在中國所受的權利和利益上的損失。
二、第三國在中國的經濟活動和權益,由于日、滿、華經濟合作的加強,當然要受到限制。但是,這種加強的主要范圍是根據國防和國家存在的需要而規定的,并不想不適當地排斥和限制第三國的活動,甚至侵犯它的權益。
這個賣國條約,可以說已經超越了袁世凱簽訂的《二十一條》。袁世凱當年也由于不同意做“兒皇帝”而拒絕了含有“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和“日中合辦地方警察”這兩條《二十一條》第五號。而且這兩條也只是“合辦”,汪精衛為了當“兒皇帝”,居然干脆直接請日本人來“獨辦”,可以說已經達到“賣無可賣”的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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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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