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的問題這么突出 黨中央該出手整治了 否則禍國殃民
我們國家每年都會遭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災害,使國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財產遭受巨大損失,解決這個問題,一直受到黨中央和各級政府及廣大人民群眾的高度重視。一個科研單位為了以經濟、環保、快捷、有效的方式防災減災,經過十幾年的艱辛努力、研發出了具有國際領先水平、擁有多項自有知識產權的抗災減災技術產品,但由于資金遇到困難,只能與一家國有企業進行合作,借助該企業的資金等實力使該技術產品完成商品轉化并推向市場。但在雙方合作將抗災健在的技術產品進行商業轉化過程中,大國企負責合作項目的負責人屢次不履行合同,造成所生產的救災機械試驗機存在諸多質量問題,經過兩輪的實驗沒有達到設計預期的使用功能,然后該負責人又以實驗機沒有達到設計預期的實用功能、其技術存在問題為由提出終止合作,并背著所在企業假公濟私地背地里向科研單位提出,如果要繼續合作就得支付幾十萬元??蒲袉挝豢紤]到,如果答應支付這筆資金,實際上就等于承認了自有的技術產品存在問題,而且這個要求有違背了雙方簽訂的合同,并且這筆資金又是這位負責人背著所在企業私下提出的,而且科研單位本身就出局負債經營,因此沒有同意支付這筆資金。實際上國有企業的這位負責人這是明擺著是在所賄。為了將這個抗災健在的技術產品盡快推向市場是指服務于社會,科研單位將國有企業告上法庭,希望法庭依據合同約定和事實及法律維護科研單位的合法權益,使之有能力完成該技術產品推向市場。但審案法官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地盤令科研代為敗訴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p>
十二五,國家出臺了多項方針政策,鼓勵科技創新、由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轉型、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從這一案件的審理和裁定結果看,這不僅違背了立法和執法精神(法律和執法的意義,不僅是懲治犯罪者,更重要的是震懾有犯罪傾向的人不敢觸犯法律。),也違背了國家出臺的方針政策。
《應該認真梳理一下“司法解釋”》
司法腐敗在法律界并不少見,大權在握者可以出具司法解釋來修改法律為自己謀取更大的私利;小權在手者通過枉法裁判從中謀私更是司空見慣;上下沆瀣一氣各負其責、相互掩護,自導自演了一出出損害社會公平和正義、破壞黨和政府形象的一出出丑惡的貪贓枉法鬧劇并不是新鮮事?! ?/p>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一條: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第二條: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由此可見:《決議》中沒有授權法院出具“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司法解釋,但法院往往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故意拖延案件的正常審理時間,在此過程中,上層領導著手出臺對有關法條原意進行修改、有明顯保護違法方利益的“司法解釋”(當然,出臺這樣的司法解釋一定會找出冠冕堂皇的理由),為案件裁定最終向著維護違法者利益的方向發展鋪平道路?! ?/p>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p>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內容看,“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這個“實際損失”多是誰的損失?
從司法實踐看,有錢人多沒有專利技術,有專利技術的多是沒有資金將自有的專利技術進行商業轉化的窮知識分子。在生產生活中,多是前面兩者進行合作才引發合作糾紛,而有錢的多是在通過合作了解了窮知識分子的專利技術,然后終止合作再剽竊其專利技術,給窮知識分子造成損失,而窮知識分子所擁有的專利技術很難準確評估作價,其損失就很難被計算成實際損失,加之在合作過程中窮知識分子只是以專利技術參與合作,沒有支付資金,因此終止合作后無法計算其實際損失。這就意味著,如果有錢人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在雙方合作后故意惡意違約終止合作,很難受到制裁,而受損失的只能是擁有專利技術的窮知識分子。
我就奇怪了,原法律條款哪里不妥?兩者究竟是誰違背了立法和執法精神、更符合國家發展戰略要求?
[qt]引自:[i]北京1號 于 2010-02-05 17:21:11.0 發表[/i]
標題:《一拎一大串!郭京毅已被公訴國家部委罕見窩案浮出水面》網址: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jsp?id=73682556&pg=1
其中的“隱蔽合作 立法式腐敗”一段:
合作者:某電器公司
合作手段:按照行賄者需求設計制度 收獲:共受賄110萬
在商務部條法司任職20余年,郭京毅一直參與和負責外資法律、投資法律的制定、修改。這個似乎很務虛的職位,其實作用極大。按照張玉棟的說法,項目只要過了條法司這一關,問題就不大了。
2004年,一家電器公司為圖借殼海外上市,將65%股權轉讓給一家外資公司,大大超過了我國法規規定的外資占股上限??纱耸路堑珱]有帶來麻煩,沒過多久,商務部的這一政策限制還被新的法規取代,外資占股限制被放開。
此事背后的玄機是:這家電器公司董事會主席與張玉棟關系非同一般,思峰律所原來一直在該電器公司的大廈辦公。董事會主席通過張與郭京毅熟識,并以重金打點,令郭京毅出手相助,為其資本騰挪掃清了障礙。這就是典型的郭京毅式立法腐敗——利用手中修改、解釋商務法律法規的權力,按照行賄者需求設計制度,手法極為隱蔽。
2006年11月1日 晚,這家電器公司宣布收購另一家電器公司。此前4天,商務部就這起電器收購案舉行聽證會,這是商務部對零售業的并購活動進行的首次反壟斷調查聽證會。參會家電業巨頭均投了反對票。但會后,在商務部未作出最后表態的情況下,這家電器公司突然宣布成功合并,著實令人意外。這次反壟斷調查最終無果而終。
商務部反壟斷調查辦公室成立于2004年,巧合的是,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副主任由郭京毅兼任。
多年之后,在郭京毅的起訴書上,諸多疑問有了下文。檢方認定,2004年至2007年間,郭京毅為某公司在股權變更、反壟斷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某公司分兩次給予的人民幣110萬元。[/qt]
[qt]引自:[i] 53 樓: 妖顏惑眾 于 2011-05-24 10:52:52 發表 [/i]
最高法院還“解釋”過“與不知道其未滿14歲的少女發生性關系不算強奸”,結果,主持“解釋”的一個副院長不久即因腐敗落馬,其中就有其強奸不滿14歲少女的劣跡 -- 當白天又一次把黑夜掀翻在床上的時候,太陽就出生了……[/qt]
2011年全國兩會日益臨近。人民日報政治文化部和人民網聯合推出大型網絡調查。今年兩會,您最關注哪些熱點問題?對中國改革發展有什么意見建議?廣大網民熱情參與了本次調查。其結果如下:1、社會保障 71090票; 2、司法公正 46150票; 3、反腐倡廉 26501票; 4、個人收入 24814票; 5、房價調控 20020票; 6、醫療改革 18889票; 7、物價調控 18848票; 8、環境污染 18387票; 9、食品安全 17547票; 10、教育改革 13752票; 11、就業問題 11800票; 12、民主法制建設 10656票; 13、依法拆遷 9903票。 看看吧!此次調查雖然把關于司法的問題給分解成若干個問題而被稀釋成似乎司法問題不是熱點了,但僅關注“司法公正”的問題仍排在第二位,如果把有關司法的內容匯總一下的話(2、司法公正 46150票;3、反腐倡廉 26501票;12、民主法制建設 10656票;13、依法拆遷 9903票;) ,關注司法問題的就是93710票,遠遠超出第一位“社會保障 71090票”而絕對應該排在第一位了?! ?/p>
由此可見:黨中央應該出手整治司法腐敗了;應該責成有關部門認真梳理一下“司法解釋”,不要讓不法之徒鉆司法的空子,讓他(她)們繼續枉法裁判,否則禍國殃民?!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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