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和人生來平等,人性尊嚴和價值是一致的,不受任何種族、語言、宗教、文化的影響而有差異。
2、人享有擁有財產的權利,追求自由、幸福的權利,表達自己意愿的權利。
3、為了共同發展福利,人們愿意結成同盟,組成國家,而國家的管理者——政府必須在人們的監督和掌管之下。
4、出于同情心和人道主義,人們要更保護弱者,讓社會更公平,使不同群體之間合理有序的共同存在。
5、為了最多的人考慮,可以用民主的辦法讓少數服從多數,但少數人最起碼的利益不應受侵犯?!?
這五條“普世價值”的共同特征是:“看上去很美”,但全都是內容空洞的口號。只要涉及到關鍵概念的含義,這些所謂的“全人類都認同的普世價值”就都不存在了。
讓我們一條條地來看。
第一條:“人和人生來平等,人性尊嚴和價值是一致的,不受任何種族、語言、宗教、文化的影響而有差異?!?BR>
看上去很美。但是,這個表述涉及到“平等”“人性尊嚴和價值”這兩個關鍵概念。
“平等”是什么含義?“人性尊嚴和價值”又是什么意思?對這兩個關鍵詞匯的理解,顯然并不存在“全人類都認同”的說法,而恰恰是“受種族、語言、宗教、文化的影響而有差異”的!
第二條:“人享有擁有財產的權利,追求自由、幸福的權利,表達自己意愿的權利?!?BR>
這一條里的關鍵概念有四個:“財產”“自由”“幸?!焙汀氨磉_自己意愿”。
“財產”的爭議性要小一些,但也不是沒有。比如,勞動能力算不算財產?身體健康算不算財產?換句話說,人有沒有無條件地“擁有身體健康”的權利?
至于對“自由”和“幸?!钡睦斫?,就更加是“受種族、語言、宗教、文化的影響而有差異”了。
“表達自己意愿”則涉及到表達意愿的方式問題,這方面的爭議就更大了。有人就認為,貼大字報不應該屬于“表達自己意愿”的方式,必須取消。工人鬧罷工,算不算合理的表達方式?如果算是的,也有個規模問題:罷工的規模在多大范圍內屬于合理?
第三條:“為了共同發展福利,人們愿意結成同盟,組成國家,而國家的管理者——政府必須在人們的監督和掌管之下?!?BR>
這里的關鍵概念是:“福利”和“監督”。
哪些東西應該被列入“福利”?有人就認為,衣食住行都不該算作福利,尤其是住房,一定要統統“產業化”才放心。哪些“監督”的方式是合適的?有人就認為貼大字報和批評斗爭這樣的監督方式是不合法的,必須取締。
第四條:“出于同情心和人道主義,人們要更保護弱者,讓社會更公平,使不同群體之間合理有序的共同存在。”
這一條的關鍵概念是:“弱者”“公平”“合理”。
如今誰是弱者?很多人認為農民工是弱者,但也有不少專家說官員也是弱者。“公平”的標準是什么?有沒有“普世”的公平標準?“合理”看起來很合理,但是,合什么“理”?有沒有普世的“理”?這些顯然都是“受種族、語言、宗教、文化的影響而有差異”的。
第五條:“為了最多的人考慮,可以用民主的辦法讓少數服從多數,但少數人最起碼的利益不應受侵犯。”
這里的關鍵概念有四個:“多數”“民主”“服從”“最起碼的利益”。
有人可能覺得奇怪:“多數”怎么還會有爭議呢?大家還記得2000年的美國總統選舉吧。按照選民的票數計算,小布什少一些;按照“選舉人票”計算,小布什又多一些。那么,究竟哪個算“多數”?最后是最高法院的九個法官來投票,五個支持選舉人票,四個支持選民票數,5:4,于是“選舉人票”勝出。但是,既然如此,這次投票為何不也來個“選舉人票”,比如依照法官所屬的政黨來投票,而要以實際票數為標準了呢?
“民主”的爭議很多,就不說了?!胺摹痹趺磿灿袪幾h呢?因為涉及到“服從”的條件:是不是只要多數了,任何決定都必須無條件服從?這就立刻涉及到“少數人最起碼的利益不應受侵犯”。那么,哪些屬于“最起碼的利益”呢?抽象說來,似乎是清楚的,一旦具體,爭議就來了。例如,茅于軾教授就說,窮人的廉租房就不該有單獨的衛生間,因此窮人的“最起碼利益”就不包括“單獨的衛生間”。
綜上所述,所謂“全人類都認同的普世價值”,其實基本上是一句空洞無物、毫無用處的廢話。所有的關鍵概念的含義,都是““受種族、語言、宗教、文化的影響而有差異”的。因此,“全人類都認同的普世價值”實質上是根本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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