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賀衛方先生發出了《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慶法律界的一封公開信》(以下簡稱《公開信》)。寫這封信的緣由,賀先生說得很分明。是針對當時重慶政法機關對李莊漏罪提出起訴一事。在這封信的前半部份,賀先生針對該案談了自己的看法。
關于李莊案,現在網上議論很多。我個人認為,這只是一樁司法個案。對于該案個中情況,我并不知情。因此,也`不好說些什么。但是在這封《公開信》的后半部份, 賀 先生對重慶市公安局王立軍局長以“學者間的交流”的名義,提出了他所擔心的四個問題。雖說是“交流”,其實是在“釣魚”,說白了也就是四個質問。對于這四個問題,我有不同的看法,而且也幾達到了“頗感焦慮,如鯁在喉”的地步。做為一個有著理想主義精神的法律學人,我也覺得“公開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評意見發表出來已經成為一個緊迫的義務。”所以,也就斗膽想就這四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所謂“替立軍回答”之謂,純屬“標題黨”,看客自不必作過多解讀。
看完 賀 先生的《公開信》,我感到 賀 先生之立論總喜歡先說上一個正確地觀點,然而這個觀點往往在 賀 先生的一番把玩、“推導”之下得出一個荒謬地結論,或者會為一個荒謬地東西找到依據。不知這是不是 賀 先生的學術風格,但這種類似舊式官司訟棍的玩法,雖然在現今之中也有些效果,但畢竟有限。
賀 先生的第一問題,說得頗有些“晦澀”。依愚鈍如我輩臆測,可能有二用意吧。一是可能是為“黑社會”向立軍求情吧,“容忍”哇、“自由”哇。對于這個問題,我認為,在“打黑”問題上,不管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其實在認識上都是高度統一的,“黑,不打不行啊!”。當著警察,穿著這身警服,在指導思想上如果沒有凈化社會的理念,那要警察干什么!在我看來,除暴安良、匡扶正義是警察的天職,警察就是要有“凈化社會”的起碼職業道德。至于結果是不是真如 賀 先生說的那么“危險”,我想 賀 先生是對的。只是這是對于那些“黑社會”分子來說的,凈化社會對他們當然是“危險”的!的確,“人性總有某些無從改變的特性”,這句話是對的;但是這個“特性”不是沒有底線的,不是可以率性而為,無法無天的。“某些人性的弱點”是指什么, 賀 先生說得含混,我也無從探究。這如果是殺人放火,不知能否“容忍”。至于“容忍”了這些個東西后的社會是否“健康”,我不是醫生,自不敢亂說。“秩序與自由有著內在的緊張”,這也是對的。但是,秩序之所以為秩序,必然有著與“自由”不同的特質;況且,這種特質也恰是在與“自由”并存的前提下得以表達的。因此,“秩序”的施展其實與“自由”的“損益”并無根本的沖突;而且,那么,是不是也可以反過來這樣說呢:“過于重視自由,未免偏于一端,令秩序受到減損”?所以,拿這個東西來說事,是一種立論上的詭辯。二是,大概從“誅心術”的角度來講,是不是委婉地勸立軍給他那個在獄中的“哥們”李莊以一些“容忍”呢!當然,至少在這里, 賀 先生還是坦率的。他承認了李莊還是“某些人性的弱點”的。李莊的“自由”是否“受到減損”,當然應與他對秩序的遵守相互對稱。否則,只能是扯淡。
“我們都痛恨黑社會,也贊成以法律制裁這類犯罪行為”。這話無疑又對了,然而, 賀 先生話風一轉,又“不過”了。的確,黑社會的猖獗是與 賀 先生所發明的“白社會”(大概是指與這個“黑社會”相對的概念吧,“博導”在文中未做出解釋)有關系。但他在說“司法不彰”時,列舉地并不全面,對企業界“依賴法外手段”未做出明確地說明。然而他忘記了,“司法不彰”中也某些無良法律人做出的貢獻啊!假法律之名,百般為犯罪犯子開脫,上下其手,與犯罪分子沆瀣一氣,使他們逃脫法律制裁,這是“法外”,還是“法內”,我不敢惴測;但我至少敢說,民眾對于這樣的“為法不仁”(對不起,我也學著生造一個詞)的法律人其痛恨程度其實超過了“黑社會”。“白社會”是出了問題,法律人在做什么?黑社會可怕,的確是“司法不彰”啊!治本之策的藥方(“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義的相關制度”)也開出來了,很好。但缺乏一味藥引子,那就是溫總理所言的“誠信”與“道德”。離開了這個藥引子,你把你的那個“司法”說破天,也沒人敢相信你。不過, 賀 先生在這一段中,有一個詞說得好:“你們”,這清楚地表明他與大家所持立場是相對的。而這個與“你們”相對的“他們”這伙人是誰,是些什么人,我倒是有興趣知道的。當然,重慶的“黑社會”的“那種可怕程度”,估計除了 賀 先生“他們”這類人外,大家都是覺得確實觸目驚心,令人發指的。而這是需要向大家解釋一下的。我的理解,大概他是“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吧。
第三個問題, 賀 先生大概心虛了,他耍了個滑頭,用了個“假如”。既然是個虛擬性命題,本并無回答必要。但賀之用心在于影射重慶的“打黑”是“以黑治黑”,所以也就多饒舌幾句。的確,實質正義與程序公正歷來是刑法學界的一個老問題。近年來,通過幾次修法,已經基本確立了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并重的偵查價值觀。據筆者所知,就公安機關內部對于人權保護的規定可以說已經達到相當嚴厲的地步;假如 賀 先生認為重慶的“打黑”有“以黑制黑”之嫌,請拿出證據來;而不是嘴上說說,泛泛而論。當然,對于“嚴打”是不是形成了“一股可怕的反社會力量”,倒是可以商榷的。懲治犯罪分子,按 賀 先生的說法,“人性總有某些無從改變的特性”,要犯罪分子因為政府的打擊而“喜歡”上政府,估計是不會的吧。犯罪分子在“刑滿釋放”后會不會繼續“反社會”,這倒也不是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過于嚴厲打擊”與罪犯在刑滿釋放后“非常惡性的犯罪”之間有無必然的因果關系, 賀 先生“從事法學研究多年,對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個問題,“在現行體制上,公安機關具有超越司法的強勢”,真不敢相信這話是從“博導”嘴里說出來的。唉,真是坐井觀天,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啊,連基本的司法原則都忘記了。說這話的時候, 賀 先生眼中的“司法”,便是“政治”了。也不知他眼中的這個“現行體制”是個什么體制?除開這句話,這段話中間幾句倒也還說得過去。只是,他推測文強的心理活動,則就有些武斷了。難道,你是文強肚子里的蛔蟲,你知道他在想些什么,所謂“心心相印”嘛;他告訴你了自己的“感受”?或者說那個已經死去了的文強托夢給你了,唉,“也許”吧!“沒有獨立的司法,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這話說得好,但 賀 先生大概忘記了吧,倘若這個“獨立的司法”是個腐敗的司法、訟棍與惡人得利的司法、人民無處申冤的司法,也“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所以,必須要保障這個“獨立的司法”是健康的,是有道德的,是有良知的,是不脫離群眾的,是為人民服務的。
賀 先生上面這四個問題雖然東拉四扯,強辭奪理;但多少也還是問題。我最感到困惑的還是你在《公開信》的末尾所寫的那一攤子話。 賀 先生“文藝腔”十足,顯得非常傷感,他談到了“死亡”。死刑的存廢,在當前是個熱議的嚴肅學術問題。但是 賀 先生所言卻非關學術,如果說只是流露出你個人的一些情緒化感想的話,那也不好說些什么。但是,你將血液的顏色與旗幟的顏色聯系起來(正如你將重慶的“唱紅打黑”與“文革悲劇”聯系起來一樣),這種“復雜的聯想”的居心,倒是我不好揣測的。我是在想,旗幟的顏色問題好象與“司法”并不搭界吧;至于你心目中想要把旗幟變成什么顏色,那是你個人的事情;而死刑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刑罰,請你尊重“司法”。雖然“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但死刑犯的死與民眾正常的死,恐怕不能攪在一起吧。最后,你又引用了一首古希臘戲劇家的詩(真是“言必稱希臘”啊!)。活在天地間,的確需要面對“苦難”,但這個苦難與你所引詩中的“嫉妒、決裂、爭吵、戰斗、殘殺”之間我想是不能劃等號的吧;而且,這個“嫉妒、決裂、爭吵、戰斗、殘殺”與“打黑”之間我想也是不能劃等號吧。面對著死亡,問心無愧者,雖然傷感,但并不畏懼。也不能因為最終的死亡,就可以把一切歸結于一種虛無。因為這最后一部分, 賀 先生使用了“文藝腔”,與前面說的事有些脫節,多余的話,也就不說了。
四個問題回答完了,再說幾句題外感言吧。我總感到,現今的某些所謂的法律“箐英”在事實上存在著與大眾整體認知上的某種偏離。這種偏離,不知是真的誤解,還是惡意地規避;同時,更感到他們在是非判斷上存在著雙重標準。
特別是他們在對具體個案的分析上,明顯具有一種實用主義的傾向。這在學術上是一種投機,在道德上不敢說是虛偽,但至少是一種不誠實的表現。當他們覺得能夠使出詭辯,巧言令色,死纏爛打玩弄文字游戲、把法庭變成單純訴訟技巧的競技場而獲勝的時候,那么這個時候“法律”便占了上風,這個“法律”便神圣威風地不得了;但當即使他們忌出這一攤子法寶而無法漁利之時(所謂“失望之情”啊),“法律”便羞答答地不知跑到什么地方去了,“政治”便又成為了他們的說辭;而這個“政治”,必然是有問題的,是破壞“司法獨立”的。然而他們忘了,當他們口中闊談“法律”之時,恰恰是這個有“問題”的“政治”在給他們提供保障,讓他們口吐蓮花,專事“打撈”,吃喝嫖賭,牟取暴利。當然,他們對于一些有錢的惡棍來說,無疑是哥們、兄弟一伙,雖然在口中他們是“打死也不說的”;然而這種事實上的血盟關系,其實正是當今中國法制的現實。壞人做壞事,本即無良,故不好說什么;法律人做壞事,卿本佳人,奈何做賊,除了嘆息,又能說什么呢?法律人做了壞事,還不悔改,什么“衰老病弱,無親無友”之類,則只能解釋為墮落,此時,讓我們說什么好呢!而這些,看似是“標準”的問題,其實說到底是法律為什么人的問題,法律如何保障民眾與弱者權益的問題,法律如何平衡正義與公平的問題。由 于賀 先生他們在這些問題上與大眾之間有不同認識,使他們除了在打著“法律”旗號讓自身權益實現最大化外,自然對社會民眾的生存狀況熟視無睹。當然,這兩者之間必然會產生沖突,必然會使某些人氣急敗壞地跳出來為他們失去了的或者即將失去的天堂而招魂——所謂“兔死狐悲”啊!這是一種很自然地應激反應。因此, 賀 先生的語無倫次、口不擇言,也并不難理解。
賀先生在文中一再提到西南某所著名政法學校的名字。而且也提到了某些法官的學歷背景。 賀 先生的用意是很深地。政法人當然必定有一個學習的經歷;然而由于法律教育的特殊性,某些“法律教育工作者”打著“導師”和“授業”幌子,借著與政法干部們的授業關系向他們施加影響(所謂“一日為師,終生為父”嘛),或者假《座談會紀要》、《專家意見》之名,利用自己的學識(有時是“程序至上”,有時是“廢除死刑”之類),干預司法,專接“撈人”、“撈錢”活兒的,倒也絕非罕事。就筆者所知,幾年前, 張者 先生的小說《桃李》中,就可以看到某些類似“導師”的影子。
最后,借先生一句話說:某些受過嚴格法律訓練的法律人那種罔顧法律概念,創造性地為一些非法行為背書的行為,實在令人齒寒,也可以說是法律教育失敗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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