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法是法在”
盧梭說:“要為人類指定法律,簡直是需要神明。”有人認為是哲理。有中國百姓從切身感受中總結說:“不守法未必不懂法,懂法未必就信法。信法是法在”。這后者未嘗不是至理名言。
在中國,為什么要信仰?作為問題,古今從來即使并不多乖而復雜,都總是很難解決好的。也許,百家爭鳴而一統為獨尊孺術,超長期封建化的思想心理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皇上至尊,皇權至上,皇位至高,皇威至大的信仰傳統,讓我們世世代代就知道信仰著“這一個”了。即如并不久遠之前,我們還在自覺不自覺地把自己的領袖一呼百應地奉為神明,摘念著他們的口述、文句做成語錄,念為行動的指南、永恒的真理;征引之繁,深信之真,指用之廣,附會之強,回想起來,還讓人深感“金口御言”的高邁卓絕。以至于歡呼畢“抓綱治國”,實行了改革開放,許多人還是心存魏闕。然而,這也能說明,我們并不是一個缺乏信仰傳統的民族。
從商鞅變法要立木取信,到100年前中國封建王朝行將就木時,“中國之新民”開始懂得“法者,所以保護權利維持秩序與社會并存者也”,再到公元1999年代世紀之尾,把“依法治國”寫進改革開放、同世界接軌、實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中國國法——修訂憲法。國家法治還要面對起點時要解決的問題。民眾為什么難對法律予以內心信仰,盡管任人盡知:沒有法律信仰,哪來法律的威信、尊嚴;沒有法律信仰,哪來尊重權利履行義務的自覺;沒有法律信仰,哪來對人際關系原則諸如誠信之類的心理認同;沒有法律信仰,哪來個人對國家的忠誠、熱愛的行為肯定。而時至今日,令人費解的是媒體上依舊罕見法律信仰的呼聲。倒時不時地有“老調重彈”:“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以法律為武器,討回了公道”。長期以來,為什么法律一直被人視作武器——工具?吳兆民先生說得對,這個工具落在貪官手里,那是換錢的;落在昏官手里,那是胡鬧的;落在清官手里,那是向皇上盡忠的。貪官、昏官只知為自己,顧不了皇上。清官忌“水”覆舟,所以也顧及一點民,民還得指望“大老爺明鑒”。這歷史已明明白白地表述了一個基本事實:法律用作工具,那是老爺的意志和老爺存在的標志。換言之,有老爺,就實際難能有法律。工具是老爺的,當然要信老爺不信老爺的工具。時下還有一種現象,實施一部法律,得由政府再發布貫徹落實通知、做實施執行規定,法律效力要有政府“保障推動”。法律作工具,總得有手握著才能使用。手腕一翻,一次不公正的司法遭遇,可能會抵消一個人所有的普法成果。法律精神缺席,當法律被民眾認為是靠不住的工具時,即使民眾腦子里裝滿了法律條文,法治社會也只是一句空話。法律信仰缺失,結果必將導致出現一個多規則而少秩序的社會。
法律必須被信仰。盧棱說:“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法學家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中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法律的真實生命來自被真正信仰,不被信仰,法律就不會有活的生命,因為它的符號意象和心理暗示作用已失去了內在生命力,遵從法律不再是人心的真正需求,法律也離開了正義本位。
光呼喊著學法懂法用好法,卻難聞把法律當作“神明”加以信仰的呼聲,更不要說讓多數人心生祈念虔誠信仰了。怪乎哉!法律的保護規范作用本在于其道德基礎之上的社會共同經驗才獲得認可的,是最基本的道德。離開法律信仰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再者,“法律即頒布,則以全體人民普知為推”的法理原則也同樣失去了依存基礎。“依法治國”,法不能至上至尊,法又不如人的權力權威,憑什么“依”它呢?因此就連靠它吃飯的人也不拿它當回事。見報載:浙江,民告官,申請了“證據”保全,“證據”仍被摧毀;數百村民庭上作證、出示有錄像和照片等各種有效證據,一審竟被駁回訴訟;二審雖勝了訴,4個月后判決書還送達不到當事人手中,連一張法律“白條”也沒弄到,不要想獲賠,連說勝訴都無憑。安徽,官對官,就同一事實,工商下發《行政處罰通知書》,法院予以撤消,工商再下,法院再撤,工商再下,凡三四次。工具,玩玩而已。法律必須是神圣不可冒犯的,冒犯它定要電擊雷劈天理不容,定要不得好下場;不這樣,政法委書記還會把法放在案頭顧兇殺好人;用法者還會亂收費、亂罰款、亂斂財而屢禁不止,不斷“出現反彈”;掌權者還會把成百萬成千萬的錢隨意裝兜拿回家后,再上臺叫喊反腐敗;執法者還會讓你處女賣淫,伸冤者入獄,圈地賣錢,安居者流離失所;打工者還會白干活不得錢,要討個說法連人影也找不著,直到國務院總理出面幫著討工錢;富豪們還會等到國務院總理質疑了才肯去繳點個稅,……。法不能是棍棒拿來就用于打架或自衛;不能是民航班機、旅游專列,買了票就能坐上去游玩;不能是小口徑步槍、氣手槍打準了就當比賽冠軍;更不能是破鐵銑即可拿它去開荒也拿它去鏟屎。
我們知道,法治有理念和制度兩個意義層面,理念層面必須完成啟蒙、信仰;制度層面必須完成設計、構建,方有法治可言。法治的本質在保護多數人的共同權利最大價值,消除價值沖突;法治精神的主旨即是崇尚、信仰法律,“依法治國”,治國者必要先受治于法,并且主要是治官而不是治民。如是,才可能有公民的自省和覺悟。法律信仰又是以公民意識為基礎的,沒有公民意識的自覺、成熟,法律信仰終是奢談。所以,法律信仰,歸根到底是法治環境的文化建設。只有文化才能真正尋找共識,確定認同;也只有文化才是穩定的生活方式。但新文化卻不可能隨新制度同生共長,因此,宏揚憲政文化應該成為培育法律信仰的首先步驟。毛主席說:“憲政,就是民主的政治。”那么,憲政文化的核心就是推動“官本位”轉換成“權利本位”,把公民從“服從義務”地位提升到“維權守序”的高度;限制國家公權力,保障個人私權力乃是步驟首選,這是因為,如孟德斯鳩指出的那樣:“源于專制條件下官僚的無限威勢是無所謂法律的,執法者本身就是法律。”中國憲政文化建設,歷史上都是自上而下的精英推進路徑,舉步惟艱;今天的思維方式、行為模式有了多大改進,是不是憲政文化建設的主要障礙?歷史的教訓是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也推翻了《欽定憲法大綱》,袁世凱廢除了共和也廢除了《臨時約法》。
如我們的執法者、司法者不僅是法外之身,而且時不時以法自居、作法象征,頭腦中根本沒有法律信仰、法律意識甚至守法的觀念,“普法”這個圈是以法律信仰為半徑才可有效規劃的,半徑等于零,說圈劃了多少、多么大有何意義?法律永遠是沒有靈魂的工具,普了再多的法,也無異于唐·吉訶德仗癡行俠;遠離了法律信仰,立了再多的法,與阿Q一遍遍努力把“O”畫圓何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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