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不是誰霸道、誰占理;道理,需要順應社會發展趨勢,需要順應公序良俗的傳承,需要順應民眾的意愿。無論政權還是法權,都得以“合理”為最高準則。或者說,無論政權或法權,都得以權順應理,而不是以理迎合權。合理不合法,需要調整法規,而不是以“理”去迎合法規,合“法”不合理,需要調整法規,使法規更合理。道理,是政權、法權等各類權力之核心。
崇賞“法”制人士特別強調:完善法制、依法治國。似乎只要完善了法制,進行了依“法”治國,就能萬事大吉。在這些特別的強調中,很少聽到需要“法”制的合理性。僅強調完善法制,僅強調依法治國,而忽略“法”制本身的合理性,猶如政權強調路線,強調方針、政策,而忽略路線、方針、政策的合理性,結果大同小異,很可能助長擅(強)權的泛濫。法權不合理造成的惡果,和政權不合理造成的惡果相比,很可能有過之而無不及。
在某個歷史時期,在某種社會環境中,買賣奴隸是合“法”的;反對、阻止、破壞奴隸買賣的言行,很可能涉嫌違法;政權在路線、方針、政策等方面,也為買賣奴隸的合“法”化推波助瀾;這類法,這類路線、方針、政策未必都合理。以道理去迎合這類法、路線、方針、政策,顯然不妥當;調整不合理的法、路線、方針、政策也許更妥當。社會發展到某種程度,某些道理越來越被民眾接受,政權向法權發難,廢除(或調整)不合理的“法”勢在必行;廢除(或調整)不合理的路線、方針、政策勢在必行。這兒沒有法大還是權大之爭,也沒有法權、政權如何平衡的話題,而偏向政權、法權等各類權力如何合理性的問題;或者說:各類權力如何去順應“理”的問題。
在某種社會體制環境中,買賣奴隸是合“法”的;在這類社會體制中,在這類“法”制環境中,一味強調“依法行政”,社會進步與發展很可能將成空話。社會體制發生(革命性)變革后,買賣奴隸是違“法”的;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也在推動著法制的進步與發展,法制往往和社會(政權)體制相呼應,空泛的“法制”幾乎是不存在的,獨立于社會之外的“法制”幾乎是不存在的。什么樣的社會體制,很可能產生與之相輔相成的法制。
政權,其路線、方針、政策等不合乎理,很可能助長擅權泛濫;法權,其法律、法規、程序等不合乎理,很可能助長強權猖獗。
道理,在不斷探索中越辯越明;各類政權中的路線、方針、政策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越來越趨向合理;各類法權中的法律、法規、程序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越來越趨向合理。通常情況中,道理先進,各類以“權力”為特征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稍滯后;道理領路,各類“滯后”者(趨向)跟上,推動著社會、人類的進步與發展。道理,各類權力之根本、根基,請勿輕易丟棄。此類丟棄未必有污染環境之嫌疑,至少有那么點可惜。
政權,合乎理,人心暢、江山穩;法權,合乎理,浩氣揚、社風正。
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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