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個好玩意,不少人樂意大談特談;談論“民主”必然涉及法制,只強調民主,不論及法制,不僅涉嫌無政府主義,還可能使社會秩序產生混亂,最終更可能“強權”當道。某些人大談“民主”話題,是否欲推行何種“法制”,這些人當然心知肚明。
暫且把“民主”歸還,粗略說些“法制”話題。法,許多人不陌生,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專業人士等,談論“法”時都能引經據典頭頭是道,門外漢幾乎只有洗耳恭聽的份兒。幸好“班門弄斧”不在“違法”之例,使“門外漢”有機可趁。
法,歷史悠久,幾乎有史就有“法”產生;也許無“史”時“法”已產生。秦,仰仗“法”家一統天下,法制在強國中功不可沒;秦,成也法制,敗也法制,嚴刑峻法,官逼民反;送“秦”走上不歸路者,也許正是促進“秦”強大的“法”制。
民主與法制針鋒相對,又不得不相輔相成,誰都離不開誰。缺“法”制,國家、軍隊將成散沙,令行禁止將成空話;缺民主,人心將渙散,強權將肆無忌憚;民主與法制殊途同歸:抑制強權。
封建時期的有識之士,知道民主與法制相輔相成的重要性,產生“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理念。資產階級產生,比封建統治有進步,也許無異議。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為了有益推翻世襲制,為了有益資產階級(財團)壯大、發展,創建些有益(財團、精英等)資產階級的“法”制顯然很必要。資產階級萌芽期,到別(人家)國去做“主人”是合“法”的,買賣奴隸是合“法”的,掠奪他國資源是合“法”的,、、、在此基礎之上,資產階級得以壯大;發展至今,某些特征依然保持著:端著“先進”的屠殺同類的武器,談“自由貿易”是合“法”的,向世界派“炮灰”是合“法”的,不合其意,施行“封鎖、制裁”等是合“法”的、、、有合“法”的旗幟作幌子,高唱些“民主”調調,可以彰顯出某種先進性。你有反戰的自由,他有派“炮灰”的自由,很民主;你有游行、集會、抗議等自由,他有推行、實施的(方針、政策等)自由,很民主;任何民主或自由,最終的決定因素取決于“權力”的歸屬,擺不脫合“法”權力的制約。民主,在“強權”中是很軟弱乏力的;民主,需要在某種“法制”環境中才可能實現,空泛的“民主”是不存在的。無論其些國家把“民主”調調唱得有多高,其法律、法規幾乎可稱之鴻篇巨制,軍隊、警察、監獄、、、這類國家(公權)機器一個都不會少;這類鴻篇巨制,這類國家機器,其中很重要的職責之一:維護財團、精英(參、眾院等)做決策的體系。由(世襲)皇(室)家做決策到財團、精英(輪莊)做決策,促使社會前進了一大步,促使“民主與法制”前進了一大步。
無產階級革命勝利,第一次有可能使權力真正回歸;或者說,有可能把“權力”從(皇家、財團、精英等)統治者手中回歸到真正的主人:創造、建設社會的勞動人民手中。這兒用“可能”這個詞,因為存在著某些可能:變質、演變、蛻變。
談及法制,很難回避“專政”這個話題。專政和專制、獨裁無任何關系;專政,和誰當家作主也許有某種關聯。封建專政,其“特色”是封建帝皇作主;資產階級專政,其“特色”是資本家、財團、精英等(輪莊?)作主;無產階級專政,顧名思義由無產階級(勞動人民)作主。無產階級專政,建立適合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法制體系,建立適合人民民主的體系至關重要。此體系實質上已經有了基本法:憲法。從某種意義而言,其它具體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都得以“憲法”為基準,都得以有益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為基準,都得以有益人民民主為基準;換句話說:任何具體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只要偏離憲法,只要不利勞動人民當家作主,只要不利人民民主,都可能是不合“法”的。
無產階級專政,人民民主體系中,政治上的“法律”關系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經濟上的“法律”關系是:全民所有,國(政府)營,集體所有。或者說:國家資源、資產歸人民所有。管理者(公仆)只有管理好、或使全民(含集體)資產增值的義務,沒有擅自處置的權力。任何人使全民(或集體)資源、資產流失或貶值,都得引咎辭職。把全民所有、國(政府)營,說成國(政府)有,從某種意義而言,是在偷梁換柱混淆(基本)概念;掩藏全民所有的基本概念,推行國(政府)有概念,可能有違“法”之嫌。從形象角度而言:人民代表大會是董事局,政府是經理部。或者說:人民代表大會不是傳達室、安保處。換言之:把人民代表大會演變成傳達室,把政府演變有董事局,都可能是不合“法”的。
勞動人民當家作主,建立適合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法律體系,建立人民民主體系,只是起始,還需要逐漸完善。完善也許是個漫長的、漸進的過程,在此期間萬變不可離其宗,必須以尊重憲法,以有益勞動人民當家作主,以有益人民民主為原則。借“漸進”之機偷梁換柱,以混淆視聽拋出偏離憲法、偏離人民當家作主、偏離人民民主的某些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把全民所有的資源、資產“竊”為“一部分人”所有、、、不僅有不合“法”之嫌,亦有促歷史倒退之嫌。
法,不是為了“公平、公正”而創建的,而是為了社會秩序需要創建的;法,不僅各個歷史時期不同,各個國家亦不同;法,不僅有理順社會秩序的職能,亦有維護當家作主者利益的功能;法,只是社會生活中需要遵守的最低準則,不是社會生活中需要追求的高度境界。
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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