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條能解決富士康員工跳樓嗎?
富士康公司跳樓事件已經發生了12起,各個方面,各級領導不能說不重視,有深圳市政府關于富士康跳樓事件說明會實錄為證。 深圳市政府新聞發言人李平:富士康墜樓事件受到中央、省委省政府高度關注,對此專門做出重要指示。中央政法委的主要領導、省里的主要領導在深圳開會之際也進行了專門的研究,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多位市領導先后多次到富士康進行調研。市委第五次黨代會閉幕的當天晚上,王榮書記親自主持召開市委會議,再一次研究處理。今天下午王榮書記親自率市區有關人員再次到富士康進行調研,進一步研究采取措施,市里主要領導同志掛帥專門工作小組,三位副市長也先后前往富士康進行深入調研,與各方一起查找原因,研究對策,共同加強、改進。
富士康科技集團在事件發生后迅速報告政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事件展開調查,積極與員工家屬進行聯系,做好善后工作。同時,也檢討自身在管理文化、員工關懷、心理輔導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從制度、文化、心靈、環境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建立員工關愛中心,統一搜集員工訴求,統籌調度自身資源,對員工實施及時關愛。員工關愛中心成立以來接到員工求助信息1199條,都進行了及時的處理。
二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天下午5點在員工關愛中心召開專項會議,現場解決問題。
三是打造員工心理健康維護體系,邀請各方面專家赴廠指導,并與深圳市精神衛生中心合作,實施員工心理援助計劃,外聘、內訓心理輔導師,建立心理咨詢室,接待員工咨詢。
四是啟動熱線通報機制,完善職工溝通機制,加強信息溝通與分享,做好心理關懷。
五是優化宿舍人性化管理,增設硬件防護設施。在每棟樓的四層以上安裝安全窗。加強軟件文化建設,增強文體資源投入,擴建改造生活區、宿舍區體育設施。
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多管齊下,防止再次發生墜樓事件。
一是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在前一階段成立相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市委市政府將成立更高規格的領導工作小組,并架設若干專職小組,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強力推進。
二是進一步加強防范。公安等部門要和企業一道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防范,人防、地防、物防的措施,仔細排查,堵塞漏洞。同時在企業內部成立員工互助小組,覆蓋到所有員工,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關愛和幫助。及時發現一些苗頭,及早做好防護和防范工作。積極組織開展有益的文體活動,增強員工的歸屬感。
三是改善員工生活條件和改進企業管理方式,敦促企業樹立人性化管理理念,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形成以人為本,尊重員工,攜手發展,共贏的企業文化。
市區有關部門要加強企業周邊的文化、體育、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加大社會環境綜合治理力度,讓員工在工廠內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在工廠外有良好的生活環境。
四是強化心理干預工作的針對性。有關部門要指導幫助企業加快建立完善員工心理咨詢體系,為全體員工提供心理咨詢輔導等服務,及時提供幫助實施有效干預,增強防范效果。
五是加強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要向社會及時發布客觀、真實、全面、準確的信息,營造積極、健康、客觀、理性的輿論氛圍。
六是進一步加強對企業的服務。各級各部門將對企業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多層次的全方位的服務,更好的適應企業和員工的需求。
七是促進企業在危機中加快轉型,希望富士康可以集團妥善處理危機,把解決危機的過程作為加快轉型升級,提升管理水平的契機,實現更好的發展。
上一步是五條,下一步是七條,確實采取了種種措施,可是并沒有抓住問題的實質。
按 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的《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勞動法》規定,富士康公司員工的勞動時間是12——15小時,每周工作60——105小時,嚴重違背了勞動法。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很顯然,按《勞動合同法》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沒有明確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不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實行保護。所以富士康才能毫無忌憚地加班,都是在工人沒有實際體會的情況下“協商”確定。于是工人就十幾個小時不間斷的重復著枯燥的動作,而給工人的報酬遠遠低于工人的付出、艱辛、枯燥、折磨。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20歲上下的個人在這時候能怎么樣?只有苦惱、憂愁、煩躁、無助,最后是精神崩潰。如果工人的收入足夠補償其付出還會發生跳樓嗎?不會,即使有也不會接二連三,因為高收入可以抵消許多苦惱、憂愁、煩躁,精神不至于崩潰。可是工人的收入不高,可以說工人的收入除維持生活所剩無幾。這種勞動現狀不改變,別說搞出5+7 條就是搞出來n條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老漢希望12跳是富士康員工無聲抗議的最后一跳。
《勞動合同法》應該是《勞動法》下一級的法律, 可是不知道為什么現在只說《勞動合同法》卻不說《勞動法》。難道《勞動法》變成了《勞動合同法》?不懂。只要不按《勞動法》辦事,只強調《勞動合同法》,富士康就不會改變“血淚工廠”的現狀,抗議還會繼續,也可能改變方式,也可能跳的更頻繁。道理非常簡單5+7條,是政府級各級領導關注的產物,可是工人在這關注中卻沒有看到任何解放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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