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董法官用家庭財產入股煤礦,所獲得的收益正是比較典型的“灰色收入”,因為它的性質既區別于貪污受賄等非法所得,但確實又違反了公務員和法官“不得經商牟利”的明確規定。這種說不清道不明的“灰色收入”,曾經被許多落馬官員在法庭上高高舉起作為免罪牌,也曾被一些反貪部門定義為貪污受賄、違法所得、來源不明、合法所得之外的第五種所得——“違紀所得”。在貪污受賄所得明顯要擔重責、來源不明的刑期也加重的情況下,“違紀所得”的“灰色收入”就可以既逃脫貪污受賄也避免來源不明,成為相當體面的致富說法了。也正因為如此,在老百姓們都厲聲呼喊必須取締的強大聲浪中,官員們仍然堂而皇之地準備“規范”起來。如果“規范”成功,我們的煤董法官以及其他什么官不就心安理得正大光明地多一條“先富起來”的捷徑而無須提心吊膽了么?
好就好在《政府工作報告》終于沒有讓“灰色收入”得到“規范”待遇,雖然這對于煤董法官以及其他什么官們確實相當不利,讓他們覺得非常遺憾和失望,但對于體現和落實“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政治宗旨,展示人民公仆們在“取之有道”上的羞恥感,特別是對于表現“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的理想,卻有著非常基礎的示范效應。
這真的讓人民群眾感到很慶幸:“灰色收入”終于沒有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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