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什么是“大惡”
不喜歡沒有定義的概念,很討厭沒有標準的比較,之所以不愛和文人探討,就是因為在他們的文字之中往往缺少清晰明確的定義和直接坦率的標準。有些人總是喜歡扯著一副文藝腔一把鼻涕一把眼淚的哭啊喊啊悲呀痛呀,好象天底下的痛苦都集中在了他一個人身上,不弄一個感天動地山崩地裂誓不罷休。但如果真想根據他的文章去解決問題,往往會發現他什么具體問題都沒有談,模模糊糊籠籠統統,沒有具體對象沒有清晰定義沒有合理邊界。這如同一個病人對著醫生嚷嚷:我好痛啊醫生!如果你反問他:你到底哪里痛又是怎么痛的?他會一臉茫然的愣住然后回答說:我痛我痛我痛得眼淚鼻涕都流出來啦難道我還不痛?沒有人性啊沒有良心啊!如果再繼續逼迫他陳述具體病情,他會說:我那里都痛全身都痛就是很痛。遇到類似這樣感情充沛頭腦糊涂的人,怎么可能建立起有效的交流?所以我一般不會和有文藝腔的人認真討論問題的,當然挖苦諷刺吵架是另外一回事。有時候我自己也會犯這個毛病,但我很討厭那樣的自己。
剛才看到有網友轉貼羊城晚報的首席評論——《在大惡面前,讓我們收起曖昧的“反思”》,作者是鄧海建 ,給人的感覺就是一副帶著文藝腔的實施評論。就鄧海建自己的文章來說,實際上也屬于典型的“反思”,只不過他反思的內容是這樣的:
【“這個反問恰恰抹殺了輿論的力量、社會價值評判的力量。不公者為何面對鏡頭仍會有殺人的底氣?不平者為何個個深感殺戮的理由百般鏗鏘?———這難道還不值得我們警惕嗎?”】
他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是:
【讓我們全社會收起廉價的同情、關上泛濫的反思,只有譴責與嚴懲,才會為孩子關上社會風險的大門】。
所以,如果說要“讓我們收起曖昧的‘反思’”的話,那么鄧先生的“反思”不知道是否屬于應該“收起”的部分?或者說就只許鄧先生他們反思,而不許別人反思?當然,我痛恨那些殘殺孩子的狂徒,因為我認為這個社會唯一的無辜者就是孩子,每個人成年人都是這個社會的一份子,唯獨孩子還沒有來得及涉世太深。所以每個孩子都是一個天使,每一個孩子都是一張白紙。將對社會的怨氣發泄在孩子身上,這是懦弱無能的表現,這樣的尋死方式應該被所有人唾棄,所以我絕對贊成譴責和嚴懲。但這樣真的就可以“為孩子關上社會風險的大門”嗎?如果如此簡單,媒體和輿論罵一罵就解決問題,難道我們的輿論罵得還不夠嗎?但問題解決了嗎?輿論永遠只是外緣,真正的原因不找到,就永遠不可能解決真正的問題。拒絕對社會問題的反思,拒絕糾正顯而易見的錯誤路線,正是問題越演越激烈的原因。如果“和諧”是用“嘴”吹出來的,依靠正確的輿論宣傳就可以到達目標,那么還出臺那些“以人為本”的政策干嘛?現代文人們總是把自己看得很高很重要,其實如果沒有經濟基礎,屁都不是。
這里其他的問題就不多談了,討論一下什么是真正的“大惡”吧。所謂“惡”,標準漢語詞典的解釋有三條:1、不好;2、兇狠;3、犯罪的事,極壞的事情;而佛家的解釋是“障礙正道即為惡”。相對而言佛家對惡的闡述更詳細。從主觀來說,惡業可以分三類:身、口、意;而從客觀來說則需要考察“惡業”所造成的“惡果”。那么什么樣的惡才能稱之為“大惡”呢?我覺得這需要用惡行的“惡果”來作為劃分“大、小”的標準。在佛教里面,“十惡業”里面的第一條就是殺生,所以殺人顯然是“惡”的;那么進一步,殺一個人與殺幾個人誰更“惡”呢?顯然殺人多的更“惡”;再進一步,自己殺人與命令別人殺人誰更“惡”呢?無論是佛教或者世俗的法律,都認為命令別人殺人與自己本身殺人實際上是同罪的,這也是黑老大雖然不親自殺人,但一般來說他卻是他的馬仔殺人案的主犯的原因。所以馬仔身體殺人犯“身殺”惡業,而黑老大命令殺人犯“意殺”惡業,比較起來黑老大更算是“大惡”;但黑老大算大惡嗎?大小是對比出來的,如果黑老大與發動非正義戰爭的戰爭販子比較起來,黑老大“意殺”的那點點人又算不得什么了。所以,真正的“大惡”往往手上是不會帶血的,造就“殺人”土壤的制造者所犯的“意殺”惡業才算真正的“大惡”。
想起以前舉的一個例子,講的是經濟犯罪與刑事犯罪誰的罪更不可饒恕,實際上也是在比較什么“惡”更“惡”一些,與本人主題契合。現在摘錄如下:
【假設這樣一個案例:比如某國營大型企業老總,利用手中的經濟權力,掏空了國有企業,造成國家損失1億,自己獲利100萬。造成1萬工人下崗。這個案件,當然是一個經濟案件。在犯罪的過程中,這個企業老總沒有直接傷害過任何一個人,只是造成了國家損失,和1萬工人下崗。按照這幾年的判例,估摸著這個老總不會判太重,更不用說死刑了。下面就繼續假設。假如這1萬個下崗工人有90%重新找到了工作,管他是做什么,開出租、當保姆、掃大街、賣百貨,只要有人雇傭有事做,就算重新上崗了,這樣的再就業率,估計地方官會吹上天的。那么我們就假設這個企業的地方官非常能耐,牛得很,就是解決了90%的下崗工人的再就業問題。但是,還有10%的人是徹底的下了崗,也就是說有1000人是徹底被拋給了社會。我們再假設這1千人中,大多數膽子都很小,不敢做什么違法的事情只敢擺擺地攤、躲躲城管,假設比例還是90%吧,不過剩下的另外那10%可就都是刁民了,有點破罐子破摔的味道,成天打麻將賭博尋釁挑事、成立什么收債公司、幫人看場子什么的。這些人數有多少呢?1000的百分之十就是100人。這一百人假如分散在50個地方進行犯罪活動,那么每一個地方起碼也得有兩三個警察被牽制在那里,如果沒有正規警察,可能也需要什么聯防治安隊的人員,那需要更多的人。也就是說,這100人消耗的國家治安力量要大于100人,有可能是200甚至更多的警力。而地方政府為了“加強治安、創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只能從地方財政上撥款來養這些額外的警力,不說多啦,平均每個警力只需要2萬的開支吧,那么每年在治安上就必須多開支400萬。如果地方財政緊張,不能提供這筆開支,但社會治安又是一個關鍵的政績指標,所以必須搞好,所以就放縱這些治安員們自己“想辦法”吧,假設治安員還是很守規矩,規規矩矩的只“自籌”了400萬元經費,那么這400萬的來源也只能是老百姓。問題就在這里出來啦,老百姓為了不要被100個刁民勒索,所以“請求”政府加強警力。但政府無力添加額外的經費,所以老百姓得自己出400萬來供給這200治安聯防管理隊;但如果老百姓接受“刁民”們的勒索,可能只需要付出200萬的費用。這意味著什么呢?這意味著老百姓可能寧愿接受“刁民”勒索,而不愿意接受地方政府的管制。政府怎么失去執政能力的?就是這樣失去的。好啦,這筆帳算的是那個貪污國企老總的經濟帳。下面來算下其他的帳。
繼續上面的假設,如果這100個刁民中,在他們擴展勢力的過程中,有10%的使用了嚴重暴力,造成了人員傷亡。那么就是10起暴力犯罪。這10起暴力犯罪,如果有1起造成了死亡,按照現在的法院判決,無疑都是死刑的。所以,至少會有1個人以上被判死刑。因此,起碼會有2條以上的人命,會因為這個企業老總的貪污腐敗而失去。但造成這起命案的元兇呢,估計判上個十年八年的,中間再辦一個什么保外就醫的什么東西,也就在監獄里呆上了六七年(如果今后監獄再搞什么“人性化”,那就更舒服了。),從監獄回家后,再拾掇拾掇,估計又能做一個富家翁,不然也可以隨著早就移民海外的子女出去享福。】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制造出很多殺人惡果的人,所犯的惡業往往百倍于直接殺人作惡的那個人。鏟除罪惡的土壤,才是真正除惡的措施。而那種姑息大惡甚至以原罪視之的行為,則是典型的為虎作倀、助紂為虐,也是惡業的一種。但愿老僧現在正在寫的東西是善業而非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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