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李莊案、“砸爛公檢法”與賀衛方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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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 ,李莊的辯護律師陳有西先生在博客上轉載了北大賀衛方教授的一篇雄文:《律師被難日,國民遭殃時》,帶著恐嚇的口吻宣稱:“律師被難日,國民遭殃時。1957年律師幾乎全軍覆沒,但是隨之而來的就是砸爛公檢法,就是舉國上下的人人自危。法庭之上的法官與檢察官們,可不警乎?”應該說,這是迄今為止對重慶打黑最明白的最不加掩飾的表白了。可惜,批判的武器終歸奈何不了武器的批判, 1月8日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莊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李莊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有句老話:屁股決定腦袋。李大律師被難,站在我的立場,沒覺得遭殃。橫豎我也不可能花一百幾十萬請律師。對于“砸爛公檢法”這段歷史,同樣也是見仁見智。“砸爛公、檢、法”,這是文革和毛的一大罪狀。以至一些善良者往往為賢者(毛)隱。其實大可不必。
毛有“砸爛公檢法”的想法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從延安整風到建國后的歷次肅反、到文革時的清隊,毛一直主張“一個不殺,大部不抓”。對毛來說,在人民內部實行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廣泛民主,不是無產階級專政之外的東西,而應該成為無產階級專政的關鍵組成部分。毛說過,政府和左派都不要捉人,發動革命群眾組織自己處理。專政是群眾的專政,靠政府捉人不是好辦法。政府只能根據群眾的要求和協助,捉極少數的人。
1956年上半年,由于超體力勞動,全國犯人非正常死亡增多,受到毛的嚴肅批評:“有些人只愛物、不愛人”,“不要想在勞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錢”,“把犯人當成勞役,只有壓服”。文革全面展開之始,勞教等制度就成為造反的對象,勞教制度于1955年肅反時建立,1966—1970年,全國各省、市、區陸續宣布撤消勞教、少年管教和強制勞動等工作,1969年后一些省“普遍實行”對“無帽就業人員實行民主管理”。
在我國“桃園經驗”幾乎人人知道,但很少有人知道“楓橋經驗”,楓橋是浙江一個鎮,全鎮所在區共六、七萬人,不是打擊一大批,不是人人過關,不是人海戰術,不搞神秘化,而是依靠大多數群眾,全鎮總共只整四十多個人,不打人,一個不抓、一個不殺,全部由群眾監督。毛作了肯定,“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批示各地效仿,就是“楓橋經驗”。
據謝富治“八、七講話”中說:“砸爛公、檢、法,毛主席當我面講過沒有十次也有八次”。另據資料記載, 1967年9月19日 毛在長沙說:“過去好像說,沒有公檢法就不得了,我一聽說公檢法垮臺了,我就高興”(當時有張春橋、楊成武、汪東興陪同)。毛在文革中再一次強調了“精簡機構”和干部的“半供給制”,這是打擊官僚機構“寄生性”的必要舉措。毛說:“在一不死人二不廢事的條件下,我建議黨政機關進行大精簡,砍掉它三分之二”。一位“九大”代表回憶當時傳達毛的一個講話:“我看不需要這么多監獄,把監獄里這些人放到群眾中改造,這個辦法好,天塌不下來”。 “公安六條”首先是毛提出來要搞的,主要針對文革初期各地專政機關亂抓人,甚至跑到北京來抓人的問題。在討論第2條時,毛就說過:“批評我就是反革命嘛?我就不能批評嘛?”(據《王力反思錄》)清華大學一份矛頭直指文革和毛的《414思想必勝》的作者周泉纓被抓后,毛批評謝富治:他們有他們的理論家們,他寫一份大字報你抓他做什么,我看還是放了好。
據此,應該認為,“砸爛公、檢、法”是毛提出的,謝富治也絕對不敢偽造。對國家暴力機器的限制和削弱,是實施人民民主的合理邏輯。“砸爛公檢法”,具體來說是這樣的:
1968年12月11日 ,高檢、高法、內務部軍代表、公安部領導小組聯合向毛、中央、中央文革寫了《關于撤消高檢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數人的請求報告》,被批準執行。謝富治 1967年5月5日 說:“檢察院完全是學蘇聯的”; 1967年11月25日 說:“法院這個名稱是舊的東西,沿用國民黨時用的名稱”,“要通過斗爭把原來法院存在的資產階級的封建主義的東西統統搞掉”。并說,17年來這個問題一直都沒有解決的,只有靠造反來解決。同時,公安部發下文件,中斷了和地方公安廳、局的垂直關系。地方專政機關也是萎縮狀,湖北省“1968年將原公、檢、法干部精簡90%”;浙江省革委1968年的54號文件,要求縣級公安機關軍管會人員不少于10—15人。
文化大革命期間,曾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整建制的撤消監獄、勞改單位,一大批正在服刑的犯人回到原住地、原單位接受群眾的監督改造。之后,留在監、所的犯人和其它在押人員,也經歷了一場監獄史上僅見的“把犯人當人看”的運動。而在之前,全國各地陸續撤消了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等工作。中國成了按人口比例監獄最少、犯人最少、警察最少的國家。犯人釋放后也沒有重犯的。如果加以時日,“勞教風”的問題興許早就解決了。
嚴禁法西斯的審查方式。據《毛傳》,是1972年12月,毛對原鐵道部付部長劉建章妻子劉淑清來信的批語:“請總理辦。這種法西斯的審查方式,是誰人規定的?應一律廢除”。來信反映的“法西斯審查方式”具體所指是什么呢,據《湖南省志政法篇、審判》記載,是“反映北京某監獄一天只給犯人放風30分鐘,喝三杯水等問題”。周恩來隨即批示,讓劉保外就醫,并要求公安部會同北京成區再做一次徹底清查:“凡屬主席指示的這種法西斯的審查方式和虐待、毆打都需列舉出來,再一次宣布廢除,并當著在押犯人公布,如有犯者,當依法懲治,更容訴犯人控訴”。之后,公安部提出了35條措施。
1975年1月四屆人大通過的《憲法》中規定:“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群眾路線。對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批判”。大多數地區的實施(寫入憲法前早就開始了),是把公、法部門認為需要逮捕和判刑的嫌疑人的材料印成小冊了,發給各個單位(工廠、大隊、商店、部隊、機關、學校、街道等),交群眾討論、批判,然后收集群眾意見來決定是否逮捕、判刑和判刑的大致幅度,有些重大案件,司法機關還要下到基層單位,直接和群眾討論對案件的認識和處理意見,這是毛式的陪審團制度。
例如1976年鄭州的清明節事件,寫大字報反對一些人利用紀念周恩來的名義攻擊毛主席、黨中央的鄭州電信局職工焦春亮被一些流氓在街上活活打死(清明節事件中全國唯一被打死的人),事后,司法機關確認劉敬為首犯,省委的意見要判其死刑,在印成小冊子交群眾討論時,鄭州肉聯的一些群眾貼出大字報,認為匆匆殺人是“殺人滅口”,要求“刀下留人”。河南省高法負責人到肉聯討論后,劉敬的死刑就擱置下來,在新的中央為清明節事件平反后,劉敬以后就成了到各地演講的“四、五”英雄。
現在看來,“砸爛公、檢、法”雖然歷史條件尚未成熟,惹了不少亂子,但是難道“加強公、檢、法”就那么好嗎?試舉一例,某公安局長,只因座駕被一個小孩子擋住,還用臟兮兮的泥手摸他的車,他竟然對這個小孩開了槍,結果只是免職了事。再舉一例,某天晚上我看到東方大酒店門前一列豪華小車,好不壯觀。原以為是那位大老板辦喜事,一打聽,原來是公安局陳局為他的外孫辦滿月酒。而這位陳局當年正是因為一手扳倒了大貪官張某某而出名,當地報紙贊他一身正氣。再舉一例。某公安局副局長,想跟老婆離婚,又不想分家產,于是找來幾個黑道人物,在老婆跟人打麻將時沖上去,把老婆和其中一男子脫光衣服拍合照,以此作為老婆不忠的證據。最后他老婆只分到一棟樓。這些都是我耳聞目睹的。像這種公、檢、法,砸爛了,你會心疼嗎?
到了后來,新時代的開始,是以幾個政治局委員以宮廷政變方式非法抓捕另外幾位政治局委員的宮廷政變為標志的。后來,賀衛方教授也說:“雖然審判‘四人幫’被看作新中國法治的起點,但在實質上違犯了這一基本的法治原則”。
毛死后,全面恢復文革前乃至上世紀五十年代的司法體制。
(一)大規模地擴編、擴監。1978年初,第17次全國公安會議,完全肯定了文革前17年的公安工作。1978年末恢復檢察院。1979年重建1959年撤消的司法部(同時撤消的監察部,不久也重建了)。1980年中央政法委成立。1983年中央政治大學成立。從上世紀七十年代后期華國鋒執政起,幾次大規模的擴大警察隊伍。“全國法院的定員從83年的15萬人擴充到91年的25萬人”。公安部辦公廳楊曄文章:2004年,全國170萬公安干警約占公務員總數的25%,在縣、市一級約占50%。
(二)恢復勞教制度,“與強制勞動改造場一起收容打砸搶分子”(即造反派)。
(三)原收容遣送制始于1951年,文革期間廢除。1982年明文確立,尤其是自1991年開始,收容遣送制度的性質已明顯從福利救濟轉移到了強化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方面,這種轉變導致了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收容遣送制度的濫用。
(四)實施“嚴打”。1981年中央提出依法從重從快的“嚴打”方針。鄧說:“刑事案件、惡性案件大幅度增加,……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必須依法殺一批,有些要長期關起來”。鄧決定“嚴打”的83年7月19號談話中說:“那一次政治局會議討論打擊經濟犯罪問題,講到從重從快從嚴時,有同志冒了一句,說還要搞準。我說,沒有準不準的問題,……有什么準不準的問題?是下不了手!”對公安部報告中說“要多作教育、疏導和預防犯罪工作”時,鄧小平批評說:“這樣四平八穩解決不了問題。”他說“搞得不疼不癢的不行”。——這其中有同志講“準”的問題和公安部的“多做教育”,顯然是毛時代的“老調子”,不符合鄧的風格。83年“嚴打”殺了多少?其中有多少是不該殺的?83年“嚴打后”,僅上海就上萬名罪犯送往新疆、青海,各地也都不在少數,天津注銷了成千的勞改釋放人員的城市戶口,“送邊遠地區”。“根據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秘書長關于死刑的第6個五年報告的統計,中國在1994年至1998年執行死刑12338起,并指出中國是所報道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鄧也也看出來了:“只靠打擊并不能解決根本的問題”。“翻二番,把經濟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徑”,如今,經濟已翻了二番,而刑事犯罪翻了更多,更多的番。
(五)酷刑、虐犯。為完成“嚴打”指標,酷刑、虐犯也就難以避免了。躲貓貓的報導已經不少,我就不多嘴了。連云南省公安廳長江普生也在公安部主辦的《公安研究》2004年第7期發表文章說:“綜觀20多年嚴打整治斗爭的歷程,出現了這樣一個怪圈,即:發案、破案、抓人;發案多、破案多,抓人多,發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
(六)恢復律師辯護制度,卻不配以相應的陪審制度。實施的結果,僅以劉涌案為例,全國“第一流”的14位法學家,他們集體出具一份《沈陽劉涌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認定劉涌應改判死緩。試問劉涌作案的受害者——普通百姓——能請得動、請得起全國“第一流”的14位法學家嗎?再拿李莊案來說,全中國能花150萬律師費請動李莊的又有幾人?
在北大法學院院長朱蘇力評馮象的政法筆記中,后者有這樣一句話:“法律正在努力學習爭取成為資本的語言和權勢的工具。”鄭大一位法學教授更直接了當說:“你沒有錢奢談什么法律”!
我無意對兩個時代作評價,我只想指出一個事實:在當下,沒有錢奢談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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