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中國的法律體制中,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中都有普通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也規定: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托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關于公民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利,民訴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訴訟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關于作為刑事訴訟辯護人的其他權利,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證必要的時間。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刑訴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察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察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該規定第13條規定: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同被告人會見、通信……。
根據以上的法律和相關解釋,均賦于了公民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和刑事訴訟辯護人參于訴訟的權利和其他權利,但在實際工作實踐中卻出現了很多遺憾,特別是公民作為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時候。
公民參加刑事訴訟辯護,雖然法律已賦于了相應的權利,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均不同程度的剝奪了公民作為辯護人的權利。在公檢法各部門的辦案人員的眼里,好象只有執業律師才有資格參加刑事訴訟程序,對普通公民作為辯護人存在不同程度的輕蔑感,對應該批準的如復制卷宗的權利和會見在押被告人的權利一味的加以拒絕。
在和一些律師朋友談論這類現象時,有很多律師朋友也不無感到惋惜,因為干法律工作的人都明白,對于法律專業知識、訴訟經驗,很多其他身份的人并不比律師差,只是缺少律師證件而已。筆者記得近年河南省有一家報紙刊登過開封一位農民被尊稱“土律師”,他以公民身份第一次作為一起民事訴訟的代理人時,委托人竟然是鄭州市的一名律師,他接受委托起訴的是一個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換一個角度講,全國范圍內每年畢業的學習法律專業的大學生有多少?又有多少法律人才因志向各異或其他原因沒有參加司法資格考試或沒有加入律師隊伍?可他們中間并不缺乏法律精英啊!據筆者所知,有一些活動在訴訟事務上的一些非律師的法律人士,也的確讓一些執業律師望而生畏。
關于公民作為訴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應得的報酬問題,在司法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中,規定公民代理不準收取代理費用,可在之后出臺的合同法中卻又明確設置了一種委托合同的種類,委托是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服務委托被委托也涵蓋其中。合同法也明確規定,委托人應向被委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到底司法行政部門的規定和合同法哪個效力大?回答是肯定的。前幾年為此問題在法律界引發過多次爭議,最后還是不了了之。可在政法系統的實際操作中,卻都承認了合同法效力優先的原則。比如近日就有這樣一個判例:
有姐弟三人,因其母涉嫌敲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姐弟三人找到李某,請求法律援助。李某有精深的法律專業知識,又有豐富的訴訟經驗,就以公民身份接受了姐弟三人的委托,幫他們辦理相關法律事務。因姐弟三人交不起相關委托費用,雙方就簽訂了一份風險代理合同,合同中約定結案后從賠償款中支付30%的代理費用。這期間,三姐弟的母親在看守所發生變故,在很短的時間內死在搶救的醫院中。看守所和醫院對姐弟三人的母親的死亡原因無法解釋清楚。這樣一來,案件不但擴大,而且更變得復雜了。李某幫助姐弟三人多次上訪反映問題,從市、省級相關部門直到北京,并請出全國人大代表及媒體出面,辛苦奔波一年有余。市看守所迫于上級和社會輿論的壓力,就私下和姐弟三人和解了,賠償了姐弟三人十六萬元錢,以為此案的了結。姐弟三人得到錢后,拒絕向李某支付30%的代理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李某就以合同糾紛為由把姐弟三人告上了法庭。
此案經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斷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駁斥了姐弟三人中主要是兩個弟弟稱李某不是律師不應收費的狡辯,此案以李某勝訴而告終。
通過以上文字的敘述,證明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權利正在逐步得到全面的保護,雖然在實踐中還有很多需要糾正的地方。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制是不斷完善的,人們的思想覺悟是在不斷提高的,筆者相信,這個問題將不再成為問題。
公民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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