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廂情愿的“工資協商”
林德馨
今晨,中央電視臺“朝聞天下”欄目,播發了國家勞動人事部關于實行“工資協商”制度的消息,并配發了有關專家的意見和試點單位的情況介紹。
應當說,實行“工資協商”制度,有利于保護工人們的合法權益,能夠體現有尊嚴的勞動。但是,目前看,實施“工資協商”制度,條件還不具備,只能是國家和工人們的一廂情愿。
為什么這么說?因為:一是,目前甚至很長一個時期里,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仍然會是供大于求,也就是說,將會繼續處于“買方市場”,用不用工人、用誰、給多少工資,都是資本家一方說了算。國家沒有勞動力調配權,自然就沒有確定工資的權利。而工人因為沒有就業的選擇權,那里還談得上對工資進行討價還價?
二是在工資上,工人根本沒有話語權。今天早上的新聞中也說,在廣東省,一些企業根本不把實行“工資協商”制度當回事,既不宣傳,更不實行。一家工廠的幾十名工人去找資本家要求增加工資,結果讓資本家以“故意鬧事”罪名予以除名。像這樣的實例,幾乎比比皆是。為什么?資本家在用人上有自主權,在工資上有確定權,而工人們,只有俯首帖耳、老老實實干活的份兒。
三是實施“工資協商”制度,必須有配套的法律相輔助、支撐,不然遇到勞資在工資方面的糾紛,工人們的主張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保護,結果會使工人們受到更大的傷害。同時,沒有法律的支撐,無論國家實行“最低工資制度”還是實行“工資協商制度”,都將是事半功倍,甚至是一紙空文。這已經是實踐證明了的事實。因為資本家不實行最低工資或者工資協商制度,不僅工人們對他們束手無策,就是國家也會毫無辦法。
要實現胡錦濤主席讓工人們“有尊嚴的勞動”的目標,必須建立一套適合中國實際的勞工法,對工人們的合法權益全面進行保護。在工資方面,要建立起科學的既能保護工人利益又能不傷害資本家利益的工資審核、確定的法律和機制。在確定行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及時調整、確定工人們的工資。既要避免企業經營狀況欠佳了,工人的工資不降,結果財務成本過大,致使企業陷于困境;也可保證企業效益好了,而工人的工資仍然是“外甥打燈籠——照(舅)舊”,享受不到企業的利潤分成和自己的勞動成果。這樣,就要在勞動部門成立一個組織,負責審核企業的經營狀況,并根據審核的實際內容,提出不同時期、年份的最低工資標準。
為了保證工人們的合理工資的落實,就必須賦予工人們自己的組織——工會,真正的代表工人們根本利益的身份和權利。如果像目前的工會狀況,是無法完成工人們合法利益強有力的維護者的任務的。南方有的企業工會,為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而去和資本家爭取,結果不但沒有爭取來利益,反而讓資本家給開除了。如果工會組織只能是資本家的附屬品,一切唯資本家的馬首是瞻,那就永遠不能夠真正代表工人們的根本利益;如果企業工會沒有話語權,就永遠不能夠將工人們的合法利益訴求變為現實。
所以,要使工人們拿到合理的工資報酬,體面、尊嚴的勞動,就必須建立起科學的企業工人的工資制度,健全保護工人合法利益的法律,賦予企業工會真正的話語權。這是治本之策。
在“工資協商”制度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之前,各級政府應當主動站出來,維護工人們的合法權益,以保證工人們“有尊嚴的勞動”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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