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合川區獅灘鎮雙鳳鎮庫區被征地的農民
我們是重慶市合川區的農民,在2007年12月合川區國土局在執行草街航電樞紐工程征地過程中,嚴重違背國家政策,損害了渠江、嘉陵江源河兩岸農民的經濟利益,他們篡改地籍資料,隱瞞補償土地面積,違規制定土地補償標準,漏缺補償項目。區、鎮、村政府部門分級截留安置補償款,數額巨大,涉及范圍廣,受害人眾多,引發無數農民層層上訪。在上訪過程中,還被無端阻攔,強行扣留身份證,還對進京上訪人員實行拘禁監視、
限制人身自由……?! ?/p>
合川區未按照國務院471號令、渝府發[2007]64號文件執行。在補償標準執行中與自己發布的合府發[2005]19號文件自相矛盾,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p>
一、土地征收過程中無聽證程序,無共同確認調查結果,征地程序不合法。根據國土資發[2004]238號文件第三項第十條,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第十一條組織征地聽證會……然而國土局未按上述程序要求辦理?! ?/p>
二、公告被征收土地面積與實際面積嚴重不符,根據重慶市土地勘測規劃院《土地勘測定界報告書》中反映出:合川區應賠償面積8534.80公頃,政府賠償給農民不足征收面積。合川區被征集體土地總面積為2446.11公頃(36691.65畝),而合川區國土局發布的公告說:合川區涉及的18個鄉鎮集體土地面積為16884.7455畝,還差19806.9045畝到哪里去了?地籍資料有被篡改的嫌疑(無合法的依據把部分集體土地劃為國有地)?! ?/p>
例如:獅灘鎮應賠償總面積:2447.1畝。已賠:614畝。未賠:1833.1畝。碼頭幾十個沒有賠償給農民。其中:柳寨村、楊柳十社應賠償總面積:238畝。已賠:25畝。未賠:213畝。官渡過河碼頭、沙碼頭三個從來沒有賠償過。
再例如:重慶市合川區雙鳳鎮應賠償面積4582.35畝,已賠償面積812畝,未賠償面積3770.35畝,碼頭9個沒賠償?! ?/p>
請問:這樣合理嗎?公平嗎?
三、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違反國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1號《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中第二十二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16倍。而《合川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查征地補償還安置標準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合川府[2005]19號)規定,征地統一規定年產值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附表執行。今后,統一年產值標準每兩年由市統計局會同市國土局等部門制定。依據附表1的統一產值1712元/畝,作為土地補償費標準的計算為基數。此次安置補償方案耕地補償費標準按20800.00元除以1712元/畝,等于l2.15元/畝。直接違背國務院令第471號文件的規定。并且,附表1的統一年產值1712元/畝是2002—2004年這三年的平均年產值,于2005年1月1日執行。渝府發[2005]67號重慶市主城區2005年按統一年產值2300元/畝,2005—2007年統一年產值在此基礎上增長28%。請問合川區又增長了多少呢?重慶市嘉陵江航運開發草街航電樞紐工程(項目編號:14293),送件時間為2006年12月13日,批準時間為2007年4月28日,合川區政府在《關于草街航電樞紐工程庫區淹沒用地征地補償有關問題的協商處理意見》中答復是:2004—2006年這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為1300.05元/畝,這合理嗎?
四、對臨時淹沒區的補償標準提出異議
根據國務院47l號令第43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庫消落區土地屬國有(屬于征收的范圍,應按征地標準執行)。渝府發[2007]64號第三條、第四條1、2、4項都明確說明嚴格按國務院471號執行,清理廢除與之相抵觸的有關規定,而合川區還在按與471號文相抵觸的渝府發[2005]118號文件執行,這樣正確嗎?
注:其中碼頭和構筑未賠償給農民,碼頭有9個,陸面河邊的種植面積打入國有?! ?/p>
無論是土地征收程序,還是被征土地補償標準,都違背了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希望有關部門徹查我們反映的情況。并重新勘測被征地面積,修正被征地補償費標準,以維護庫區被征土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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