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官員又蒙小孩玩了
媒體以大標題《北京就安全生產條例修正征民意 員工有權停止危險作業》,對不了解歷史的小孩,好象是官員們又作了件次好事,其實是又蒙小孩玩了,最少從70年代末,安全條例就有規定,工人有權拒絕危險作業。記得當時還有一個口號,怎么說的我給忘了,大蓋意思就是說,領導瞎指揮,等于殺人。我在七十年代末參加工作時,第一次職工教育,就是安全教育。
過去這種規定能起作用,現在等于瞎說一樣,誰敢拒絕,準就會丟工作,這是明擺著的事。
最陰險的地方,就是簽字確認這一條了,工人不簽字,肯定丟工作,簽了字,一旦出現事故,自己就完全負責了。
附:
北京就安全生產條例修正征民意 員工有權停止危險作業
來源:京華時報
昨天(6月1日),北京市法制辦就《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草案提出,從業人員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
草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制訂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定期將可能產生的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在受影響的范圍內進行明示。
危險作業簽字確認
草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建設工程拆除、外墻清洗、高處懸吊等危險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內作業,應當確認作業現場安全條件,查驗作業人員的上崗資質及身體狀況;作業前,就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并簽字確認。
出現可能導致危險的緊急情況,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
員工有權停止作業
草案增加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一章,并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按照各自職責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應通過安全生產培訓和應急演練等方式,使從業人員熟悉本崗位可能出現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或撤離作業場所的各種緊急情況,熟練掌握在緊急撤離作業場所前應當采取的緊急措施。
無保險同等待遇賠償
就安全事故的賠償,草案增加條款,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或者其他安全生產保險,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或者其他安全生產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制辦表示,借鑒奧運會經驗,草案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實行購買實名和經營登記制度,部分化學品實行購買實名制和經營登記制度。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