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的十大疑問
久違了,監管領導干部的新條文!
官方媒體終于發布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這是執政黨近出歷史性一小步。整體而言,具正面功能。雖然來得遲了一點,但總比沒有好,凸顯黨內決策層對此議題一直有爭議。美中不足的是,如何有針對性地亮出尚方寶劍,仍著墨有限,回應民眾存在的質疑尚準備不足。民眾看到的內容仍相當籠統模糊,謹此列出以下疑問,望拋磚引玉效果,強化社會監督。
疑問:
1, 領導干部本人收入與配偶、子女收入的關系,如何判定沒有違規?例:A官員年收入只有人民幣100,000元,但配偶系某大企業高官,年收入200萬,或某子女系大企業高官,年收入500萬。如何界定此領導干部的家庭收入?
2, 領導干部本人宣稱與配偶離異,但原來共同收入全部轉為離異配偶名下所有,此種假離婚已有蔓延之勢,對此應如何處置?參考:臺灣媒體報道,馬英九團隊房產記錄,提及“副總統”肖萬長有330平方米豪宅,但肖發表聲明,稱該房產屬女兒女婿所有。
3, 領導干部本人宣稱子女已獨立在外,屬非共同生活,但原來共同收入全部轉為子女名下所有,對此應如何處置?
4, 領導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有外國國籍,是否應利益回避而辭職?中央各部部長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是否借鑒臺灣對行政部門“部長”及“立法委員”的限制?參考:國民黨大老、蔣經國親信李煥的女兒李慶安(國民黨籍立委),因隱瞞其美國國籍而受懲處。
5, 領導干部其子女有外國國籍,是否也應利益回避辭職?是否也借鑒臺灣對行政部門“部長”及“立法委員”的限制?參考:民進黨在2008年大選時,就攻馬英九在美國的兩個女兒的外國國籍議題。
6, 領導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有外國永久居留身份(如美國綠卡),是否應辭職?臺灣“外長”歐鴻練和“駐美代表”袁健生都不得不放棄美國綠卡以平民憤。
7, 領導干部本人及其子女有外國永久居留身份(如美國綠卡),是否應辭職?姬勝德(姬鵬飛之子)90年代因賴昌星案和其它事而下獄,但他的妻女當時都呆在洛杉磯卻是件很怪異的事情。
8, 領導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有移居香港、澳門、臺灣,是否應辭職?或被調整工作?例如中央國企某領導妻子已移居香港,對其本人任職毫無影響。遠溯回90年代,原廣東省委常委兼組織部長傅銳(彭真之子)因私自辦理香港身份證而被免職。
9, 領導干部其子女有移居香港、澳門、臺灣,是否應辭職?或被調整工作?例如,陳紹基女兒移居香港、王華元女婿移居香港多年,原上海領導黃*女兒嫁到臺灣,似乎都沒有引起什么后果。
10,領導干部本人(縣團級以上)和領導干部本人(省部級機上)在管理和處置上有何重大區別?例如,中央財政部副部長和某省財政廳廳長的職位之重要性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結論:光要領導干部“曬”自己、自省是不夠的,要具體訂出違規者應所受懲處的細則,讓貪腐者事先有警示在先,不至于不教而誅。如果此種報告制度僅有報告而無“嚴刑”,游戲規則不明,很快就會被民意拋諸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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