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地方職能部門包庇的法官家屬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詐騙斂財案件。
1. 牡丹江中級法院法官家屬長期經營對人民特別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威脅的非法企業---牡丹江威尼斯水上俱樂部,牡丹江有關部門沒有取締,沒有通告市民(直接縱容和包庇),未經體育局行政審批的如何拿到了工商執照?
2.2008年4月中旬牡丹江體育局半年內第二次執法,要求其停業(沒有強制措施,沒有配合如何執行?);威尼斯不但不停業反而盜用體育局的名義非法進行“牡丹江體育局與牡丹江威尼斯聯合舉辦暑期青少年游泳學習班”辦班斂財。
3. 2008年7月31日,我的女兒在那無救助的無辜身亡;案件發生后相關部門互相推諉,均躲避不予處理。威尼斯正常敬業,直接制造女兒無辜身亡的非法從業人員周玉逍遙法外,如此的境遇將被害人家屬推向了絕地。逼迫接受威尼斯提出所謂按著黑龍江法律規定的“民事賠償”。
4.公安局補充調查是游泳班與社會閑散泳客混合,現場混亂....---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安全生產管理條列》這樣做顯然是嚴重違法的。對于這起案件的先題是:非法企業,抗拒執法,不停業卻盜用政府部門---牡丹江體育局的名義辦未成年人學習班斂財,目無法律;按著高法的解釋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5. 通過牡丹江市市長信訪辦轉到黑龍江省長信訪兩次得到的竟是 牡丹江公安局同一天出具不予刑事調查,只認可為民事的處理建議。把我們要求的真相調查稱為“狡辯”。
6. 通過牡丹江市市長信訪辦轉給黑龍江省省長信訪的牡丹江安監局的回復在推脫自己的同時,竟然編造了牡丹江體育局參與處理案件的彌天大謊。(牡丹江體育局一直堅持,威尼斯沒有行政審批,非法經營,怎么會在去什么調節?安監局作假也太假了。)
7 真相由2009年12月15日的得到的牡丹江體育局2009年12月1日給牡丹江紀委的回函揭發出來:
a.牡丹江威尼斯是非法經營企業;并在半年之內兩次執法;但是沒有取締,也沒有向全市人民通報;
b.周玉是沒有按著管理條列規定的非法從業人員;
c.牡丹江威尼斯水上俱樂部在剛剛被執法后卻以政府部門—牡丹江體育局的名義辦班斂財;
該案情匯報于2009年3月24日和2009年8月24日兩次轉交牡丹江紀委效能辦和牡丹江市長信訪辦;但是這樣一份真相報告,兩個辦均與隱瞞,嚴重的褻瀆了法律。
2009年12月1日這份關于牡丹江威尼斯長期非法經營,周玉非法從業的報告再次交給紀委,還是石沉大海。威尼斯還在“正常營業”。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牡丹江七三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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