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企業軍轉干部的一封信(2010-01-30 04:18:12) 標簽:文化 尊敬的: 您好! 2009年12月22日,您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軍轉干部按有關規定適當傾斜。”對這個決定我們反復學習,百思而不得其解,特向溫總理請教如下: 一、《決定》中“企業軍轉干部”的概念明顯錯誤 (一)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眾所周知,軍轉干部是一個整體,受我國《兵役法》、《國防法》、《現役軍官法》,以及《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調整和規范。明確規定:“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干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軍轉干部的法定身份和法定政治生活待遇。既然國務院確認我們是“軍轉干部”,就應當依法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和調整,而不能按照職工(工人)管理權限來管理和調整。 (二)“企業軍轉干部”的概念違反科學性。馬克思主義認為,軍隊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無產階級專政的主要工具,是鞏固無產階級政權的堅強柱石。而企業本身就沒有軍隊,更不存在所謂的“企業軍轉干部”。因此,國務院常務會議仍沿用原人事部將軍隊轉業干部劃為“一軍三制”:即“企業軍轉干部”、“事業單位軍轉干部”、“黨政機關軍轉干部”的所謂“分類管理”,這是“名不正,言不順”、完全與現行適用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嚴重違反科學發展觀,必須依法“正名”。 (三)必須深刻認識“有法不依,有錯不糾”給我黨和國家、軍隊造成嚴重損害的惡果。胡總書記指出,軍隊視政治榮譽重于生命。同理,軍轉干部亦視政治榮譽重于生命。這次國務院常務會議,仍沿用原人事部的錯誤提法,特別是將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干部按照職工調整養老金,然后再讓這些當年堂堂的老軍官、老干部、老共產黨員去排隊領取國家救濟金,這是共產黨的恥辱、國家的恥辱、軍隊的恥辱啊!這種行為必然引發全國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干部新的一輪“群體上訪事件”和行政集團訴訟的重大行政案件,必然成為引發社會不穩定的新源頭。對于被敵對勢力所利用的少數別有用心的人,企圖通過打擊百萬軍轉干部,進而分裂黨、分裂國家、破壞我軍建設,企圖顛覆我國無產階級政權的陰謀,必須予以徹底的揭露堅決的粉碎和打擊! 二、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偏低”的原因何在 國務院終于公開承認“企業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偏低”的客觀事實。究竟低到何等程度?與同時參軍、同一職別、同時轉業分配到黨政機關退休戰友領取的退休金比,我們比他們少3~4倍啊!而造成“企業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偏低”的原因何在?如不查清原因,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那么,公平正義從何談起?懇請國務院明察。 三、《決定》提出的“有關規定”指哪些 對軍轉干部問題的規定,有全國人大通過的《兵役法》、《國防法》、《現役軍官法》,有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頒發的文件。這些文件都是現行適用、沒有宣布廢止的頂級法規性文件;還有三代領導人的承諾。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明確規定了“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重要組成部分,其政治生活待遇與當地國家干部一視同仁,退休時按國家干部辦理手續。”最有代表性的文件有廳發[1983]26號和中發[1998]7號文件,還有原國家人事部單方制發的紅頭文件。有些紅頭文件把軍轉干部分為三六九等,分配到企業的按工人待遇,分配到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的就享受事業單位干部和公務員待遇。如原國家人事部臨時內設機構企轉組制發的[2004]1號、[2005]2號、[2006]1號紅頭文件和以“解困”政策代替軍轉安置政策的人發[2002]82號、中辦發[2003]29號文件。那么,《決定》中“有關規定”指的是前者還是后者?如果是后者,那是違反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法制原則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四、《決定》宣布“適當傾斜”,應當怎么傾斜 《決定》宣布“適當傾斜”,應當怎么傾斜?是按照中辦發[2003]29號、人發[2002]82號的補困文件規定,以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作適當傾斜呢,還是以軍轉干部的法定國家干部,按廳發[1983]26號和中發[1998]7號文件規定傾斜?如果是前者,那不是自相矛盾了嗎?干部與工人的政策有嚴格區別的,兩者不能混淆。如果按前者傾斜,那顯然是對我們最大的羞辱。《決定》如此模糊不清,不符合政務公開透明原則,勢必給地方政府造成混亂。 五、要切實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高舉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法行政,建設法制政府的口號,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大會小會逢會必講,無會不講。但是,當年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把“文革”期間41萬軍隊干部錯誤復員改辦了轉業,恢復其干部身份和政治生活待遇。然而,原國家人事部卻打著改革旗號,置上位法和上位規范性文件于不顧,單方制發紅頭文件,把近百萬包括41萬“復改轉”在內的軍轉干部打成工人這一違法行為長達16年之久,至今仍未得到糾正,這是“高舉”還是對抗?是改革的成果還是否定改革? 六、新的一年我們的新祈盼 在新的一年里,我們懇請總理排除干擾,要切實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法辦事,按照黨中央制定的軍轉干部安置政策和廳發[1983]26號和中發[1998]7號文件的政策規定給我們兌現。正像您說的“推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府的良心。”像周恩來總理在“文革”期間愛護、保護老干部那樣保護曾為黨和國家殺敵立功、既流血又流汗、曾被黨和人民譽為“最可愛的人”,現已七老八十的老軍官、老共產黨員、老干部,讓我們也能共享改革開放成果,過上幾天好日子,我們就阿彌陀佛、死也瞑目啦!現在世界上無論大國還是小國、富國還是窮國,有哪個國家像我國這樣對待退役軍官的?原國家人事部別有用心的人,把我們偉大的黨、偉大的國家、偉大的軍隊的臉丟盡了!每當您和其他國家領導人站在一起的時候,您心里是什么感受?把百萬軍轉干部打成工人,這是我們黨、國家、軍隊的恥辱啊!我們都感到無比羞恥,請不要再給國內外敵對勢力授之以柄啦! 以上所說,如有不妥,請總理批評指正。懇請總理在百忙中能按《信訪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領導干部接待群眾來訪的意見》提出“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及時給我們滿意的答復。 此 致 敬禮! 廣西軍隊轉業干部代表<[email protected] 張經兆 馮振業 班 卓 楊燕傳 賀友元 邱桂松 陸金寧 黃定仰 鄭守賢 二0一0年元月十九日
我們渴求法治天下 我們渴望公平正義
——為追求生命尊嚴、為實現“法大于天”的社會理想、革命歷史老人泣告中央、泣告天下——
我們是一代革命歷史老人,是在解放戰爭后期、偉大的抗美援朝運動中投身革命的老干部、老黨員,是在共和國的建立與成長過程中發揮了愛國、衛國、建國、強國歷史作用的有功人員。絕大部分年逾古稀,有的已步入耄耋高齡。2009年2月23日,曾經上書中央表達自己的心聲,以“訴愿不實現,訴求不停止”為題,在信中重申兩個要求:
1. 全面落實黨的軍轉干部政策,恢復軍轉干部國家干部的身份,享受相應的政治、經濟待遇。
2. 徹底落實黨的離休政策,將退休改為離休。
迄今將一年,沒有回復,更沒有措施。
從1996年開始,為維權、護法;信訪、人訪、上訪……已記不清有多少回,一直沒有收到過回復。是真把我們遺忘了,還是就這樣拋棄我們!等待我們的自然消亡。如果是這樣,這種行為終將受到歷史的懲罰,成為歷史的罪人,共和國也會留下歷史的遺憾。
請黨中央放心,我們這個被遺忘的“弱勢群體”,也被稱為“特殊群體”。因為我們曾經是鋼鐵長城上的城磚,是人民民主的柱石,有著特殊的經歷和光輝的歷程。10余年來,我們的申訴合情合理合法,我們的行為有禮有節,一切行動和做法都是在憲法和黨章規定范圍之內,絕不會跨越雷池半步。相反的,有些當權者們卻采取“非正常行政”手段,對我們依法申訴的正常上訪、采取監控、盯防、強行阻止、拆截郵件、竊聽電話、甚至動用警力,粗暴干涉民主權利,侵犯人身自由……,這種做法結果適得其反,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有損于黨和政府的形象。
對我們這一代革命歷史老人來說,留下的時間不多了,但是我們一定要在有生之年,討回公道,否則,死不瞑目。生命不息,維權不止。
隨著改革開放的,我們這個“特殊群體”的生存狀況不是越來越好,而是越來越低劣,面對的貧富懸殊越來越大,生存空間越來越小,生活質量越來越低,醫療,住房等負擔越來越重……。
長期以來,一百萬軍轉干部的生存現狀是怎樣的呢?政治待遇不合理,經濟待遇不平等,當年的“最可愛的人”淪落為“最可悲的人”。不少人貧病交加,過早離開人世;有的下崗失業,有的因企業破產倒閉,拿不到養老金,生活無來源;有的為了養家糊口生存,賣血,蹬三輪,拾破爛,擺地攤,當老報童;有的因軍旅生活留下病根;有的因貧困而導致家庭破裂,甚至還有妻子不堪忍受貧窮,棄家下嫁臺灣國民黨退休老兵……。活生生的悲慘狀況,令人觸目驚心。實例不勝枚舉。
一個堂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年奉獻青春,為國捐軀,一生獻給黨的勇士們長期以來生活在貧困線上,要靠政府解困、救濟度日,可憐而可悲!怪哉!
把退役軍官推到社會的底層,這是國恥!損失的雖然是退役軍官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丟掉了黨和國家的面子。我們不希望這種悲哀的局面長長久久的存在下去。
現在,關于“一個身份,兩個待遇”的取消與反取消,剝奪與反剝奪的抗爭愈演愈烈,殃及全國,發展成一個不小的矛盾,而且達到不可回避的地步,令人費解,亦發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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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光榮而偉大的弱勢群體折騰成今天這個樣子,我們想絕對不是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全中國人民所要看到和提倡的景況。我們想也絕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和需要。更不是“乾坤九轉”時期輪到一百萬退役軍官倒霉!這是一件不應該發生的極不正常的怪事!怪在哪里,值得三思。
胡總書記說:“我們的國家不能再折騰了!”是的,“特殊群體”落實“一個身份,兩個待遇”合法權益的維權斗爭已折騰十幾年,再也不能折騰下去了,否則老人們將走得更快,走的更多。現在,該到中央開口說話,解決問題的時候了。我們認為,四家中央最高領導,無論哪一家都能解決。此事不容回避,也不要再顧及什么人的面子了。“民心沒了,面子何用!”這是《蒼天》劇中馬專員在糾正錯案時講的話,馬專員的勇氣值得學習。
由此我們期盼中央面對這個“特殊群體”的現實,用大智慧、大勇氣、大氣度、合情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解決這個沉冤十余年的歷史遺留問題。
對于如何解開這個“癥結”,我們發表以下幾點看法:
(一)依法治國 有法必依
最近,我們有機會讀到溫總理于一年半以前在中國政法大學的講話,他在向大學生們具體演繹法治精神的核心——“法大于天,法治天下”時,有幾則語錄讓人震撼:
“憲法和法律的尊嚴高于一切。”
“一切組織和機構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無法。”
“從每一個老百姓切身的生活來講,也要靠法律來保護他們自由的權利,保護他們全面發展的權利。”
“推進社會公平正義,就是政府的良心。”
“立法必須做到公,執法必須做到平。”
溫總理的話說得多么在理,聞之倍受振奮,我們的政府如果能付諸實踐,那么百萬退役軍官的沉冤立即就能得到昭雪。我們期待著這一天的到來。
如果各級政府都能有“法比天大”的道德底線,權力就不會無限的膨脹。2009年11月3日,南京市政府調集了300余名警力,動用了50余輛警車還配備直升機,對付500余名退役軍官的正常上訪,簡直是無法無天。
法律界權威人士說,“權比法大的奇怪現狀,已經成為中國群體性沖突的主要根源,成為建立和諧社會的最大障礙。我們一直堅持的維權斗爭,要求全面落實軍轉干部政策,恢復“一個身份,兩個待遇”的合法權益,以及1953年以前入伍的老干部給予改辦離休,都是有法可依的。(詳見附件一: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附件二:改辦離休的法律依據。)
對于我們十余年來的訴求,只要用“依法治國,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來處理,則不會折騰到今天“國恥”的地步。
(二)依法行政 違法必究
造成退役軍官失去“一個身份,兩個待遇”的根源,是1993年5月的國家勞辦發(1993)78號文《轉發深圳市“關于企業取消干部、工人界限,實行全員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為此,2007年3月15日劉永富副部長代表勞動和和會保障部公開認錯,深深道歉,并表示在任職期內糾正。將近三年沒有看到任何糾正的跡象。
把退役軍官卷入“權”與“法”的漩渦是人事部違法行政的行為造成的。國人部發(2003)27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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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企轉組(04)1號,(05)1號、2號,(06)1號的《宣傳提綱》和《答復口徑》都是權大于法的產物,均應立即廢除,否則,這個歷史問題不可能得到徹底的解決。
在法治年代的今天,承認“法大于天”,那么,這種下位否定上位,普通否定專門,非法否定合法的不正常現象,必須堅決糾正。尤其是以權代法,個人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狀況,必須依法追究。比如按照某大人物的旨意,中組部老干部局和國家勞動總局聯合以(78)中組老干字127號和(78)勞薪字32號公開行文把經全國人大于1955年2月13日第一屆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于《解放戰爭時期》從1945年9月3日至1950年6月30日的決議篡改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止。又如某大人物批示“不再擴大離休范圍”。由于大人物漠視法律,有法不依,濫用權力的所作所為,把一大批應該享受離休待遇的老戰士、老干部拒之于離休大門之外。“寄托在人,寄托在領導人的批示,從某種意義上還帶有人治的封建色彩”。(溫總理談法大于天)。
如何善待這代革命歷史老人,能否秉公執法,違法必究,扭轉權大于法的極不正常的狀況,是對執政者“智慧”和“良心”的考驗。
(三)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胡總書記在紀念改革開放三十周年大會上說:“我們及時總結改革的實踐經驗,對的就堅持,不對的趕快改,新問題出來,抓緊研究解決。”
“趕快改”——100萬軍轉干部的身份待遇問題是政府部門執政違法造成的,作為人民的政府,應責無旁貸地積極主動去解決。在歷史上可以借鑒的是:文革后期(1969年~1975年)41萬軍隊干部以改革名義強制復員(軍隊干部退出現役以轉業為主)。在黨中央關懷下,1980年得到了糾正,全部復員改轉業,工改干。這是黨的第二代領導核心鄧小平尊重歷史,敢于堅持真理,勇于改正錯誤的結果。41萬軍隊干部被迫復員,發生在動蕩年代,是文革行為的延伸,十年左右得到了糾正。而上百萬軍轉干部被改為“按一般工人待遇處理”(其性質與前者是相同的)可是,這是發生在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新時期,迄今16年過去了,還沒有糾正的跡象。隨意改變軍轉干部身份和待遇的行為是執政違法,是完全錯誤的,應該“趕快改”!
我們認為改革與法律的關系應該擺正,法律是至高無上,神圣不可侵犯的。改革是在黨和政府領導下,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改革不是否定一切,改革的過程也是完善的過程,也包括把改革錯了的東西再糾正過來。如果改革與法律產生矛盾,有兩種選擇,要么修改法律,要么改革回頭、改道改正。兩者必居其一,除此,別無其他選擇。
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軍轉老干部,不少人是兩次冤案的受害者。第一次是41萬人,到國企當工人,工資減少一半,受害時間達10年。第二次涉及面之大(93萬人)受害時間之長(16年)受害程度之深(只有基本養老金,是機關公務員退休金的三分之一)。影響面之廣(列為國內上訪三大重點問題之一),都遠遠超過第一次冤案。如不徹底解決,必將影響社會安定與穩定。
面對現實,如何善待這代革命歷史老人,以歷史唯物主義觀點,是否能敢于堅持真理,勇于改正錯誤,考驗著執政者的“勇氣”。
(四)尊重歷史 對歷史負責
人民是創造歷史的主人,尊重歷史就是尊重人民,只有懂得尊重歷史,才會有親民之心,愛國之情。
我們這代歷史老人,為了祖國的獨立,為了捍衛新生的紅色政權,在共和國歷史豐碑上灑下血和汗,是不可遺忘的一代人!可是實際是被徹底遺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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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自愿參加革命,同樣是享受艱苦的供給制,同樣是在戰爭時期出生入死,為什么退役后的待遇有天壤之別,這完全是由相關部門執政違法,人為造成軍隊轉業干部“一軍多制”不和諧不公正狀態。1.建國前全部享受離休待遇,國家“富養”理所應該;2.建國后入伍,2000年前轉業到機關事業單位的,保持國家干部身份待遇,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3.同樣是建國后入伍,2000年前轉業分配到企業工作,被相關部門野蠻剝奪國家干部身份,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處理,淪落為一個弱勢群體;4.2001年后軍隊干部不再轉業到企業工作,全部按國家干部身份待遇,享受公務員相等的醫療、住房等福利待遇。多么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
政府有責任對歷史負責。造成軍隊轉業干部“一軍多制”不和諧不公正狀態是由政府相關部門違法行政所致。理所當然應由國家層面承擔責任并負責解決,不應推卸責任,將矛盾轉嫁給地方,使問題更加復雜,以致上訪不斷、社會不安。
溫總理說:“立法必須要做到公,執法必須要做到平。”期待盡快得以兌現,還我公道,還我歷史真面目。
據說,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以“人太多”,“財力不夠”,“怕攀比”為由遲遲不做決定。當今的國家財力不言而喻是完全有能力的,關鍵是掌權者的感情問題。前任副總理李嵐清說得好:“對軍轉干部政策落實不是沒錢,關鍵是態度問題,想解決問題,少上一個豆腐渣工程,財政不就有錢了嗎?”說的多么透徹和坦率!
如果說,有“怕攀比”的顧慮,則大可不必,只要真正是依法執政,不怕攀比。即使都是1953年以前工作,當時有“薪金制”與“供給制”之別;有“參加工作”與“參加革命”之區別,“流血”和“流汗”就是不一樣,誰敢攀比!
前蘇聯(今俄羅斯)經濟不如中國,但在紀念衛國戰爭60周年之際,卻不忘衛國戰爭時期為國家做出貢獻的老兵,每人除發1萬美元之外,還免費讓他們參加衛國戰爭60周年慶典活動。他們為的是什么?不正是為了弘揚一種正義,一種精神,表達國家和人民對他們的敬佩與感激之情,凝聚國家的民族意識和愛國之情嗎!
最近,美國總統奧巴馬在簽署新的軍人權利法案一事說:“如果沒有幾代美國軍人愿意承擔最艱巨危險的重任為國效力。我們享有的自由和繁榮就不會存在。但是,我們也知道,我們的軍人在脫下軍裝時,他們為這個國家所做的貢獻并沒有結束。我們對所有服役軍人都有所虧欠,當我們向這些最勇敢的人們還債時,我們也是在對我們的未來投資。”……這位世界和平大獎的得主,沒有忘記美國軍人的作用,贊揚沒有幾代美國軍人為國效力,自由和繁榮就不會存在。奧巴馬的親民之心,愛國之情值得中國人猛醒,也值得中國當權者深思。
新中國成立60周年,改革開放31周年,神州大地發生翻天覆地變化,偉大富強的祖國屹立在世界東方,但百萬軍轉干部的“一個身份,兩個待遇”的問題至今未得到根本解決,當權者沒有一點“還債”和“對未來投資”的跡象,眼睜睜地看著這代革命歷史老人過著貧病交加的生活,一個個含冤走向九泉,這是中國退役軍官的悲哀!!!
面對現實,能否尊重歷史,對歷史負責,能否善待這代革命歷史老人,考驗著執政者的“氣度”。
2010年時代鐘聲已敲響,今年,我們即將迎來抗美援朝出國作戰60周年,當年自愿參軍的軍轉老干部都已是古稀耄耋老翁,不少戰友帶著遺憾已經離我們而去,目前幸存者為數已不多,他們也正在行將就木的途中了。我們渴求法治天下,我們渴望公平正義。但愿胡總書記的“趕快改”能照亮我們這些老人走完最后的人生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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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態度很簡單,如果承認我們的國家是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那么就應該依法治國,有法必依,依法行政,違法必究,毫不含糊地遵守“一切組織和機構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行為準則。如果已立的法律法規與當今的改革形勢,科學發展觀不符,執行的有關部門,應按立法程序予以廢止,我們也一定會遵循新的法律法規,息訴息訪。對于目前的任何解困、傾斜、特別補貼……都是權宜之計,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我們所追求的不是“恩賜”,而是應該屬于我們的合法權益。
最后,再一次強調:我們只認“法”——《國防法》,《軍官法》,《兵役法》……(詳見附件)
敬祝
祖國繁榮昌盛
聯系人: 電話:
1. 孔汝雄 021—65027324
2. 王榮成 021—62714902
3. 梁學究 021—56988985
上海市一批解放戰爭后期
抗美援朝時期參軍老干部
2010年1月26號
抄報:
政治局常委:賈慶林同志,李長春同志,李克強同志,賀國強同志,周永康同志;
政治局委員,中組部:李源潮部長;
中央軍委,總政治部
上海市委
注:附件、附件二于下頁
附件《一》
軍官轉業后的合法權益
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有哪些?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都有明確的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十個方面:
一 軍轉干部是終身光榮的退役軍官。
退役軍官享有國家干部身份和國家給予的榮譽的待遇,非因犯罪經法院判決,不得剝奪。(1955年的《軍官服役條例》第22條,45條;1963年修正后的第24條,48條;《軍官軍銜條例》第3、6.28條。)
二 軍轉干部均是國家干部
“軍轉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份,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復轉干部均是國家干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應同當地干部一視同仁。”(《現役軍官法》第3條;《軍隊干部轉業安置暫行辦法》第3條;廳發【1983】26號。)
三 軍轉干部在改革中要保留其干部身份
“對到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聯合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工作和出國(境)留學等轉業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檔案工資。”“對自愿自行就業的轉業干部,各級人事部門應負責他們的檔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國發【1994】18號,中辦發【1995】5號)
四 軍轉干部應受到國家、社會的尊重、優待。
“軍轉干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接收轉業軍人的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待。(《軍轉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3條;《國防法》第61條;《兵役法》第51條。)
五 軍轉干部由國家妥善安置
“縣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置轉業軍人,根據其在軍隊職務等級,貢獻和專長安排工作。”“接受、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兵役法》第59條,《國防法》第61條,《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8條。)
六 軍轉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級別干部的工資、政治、生活待遇
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級別工資待遇。師、團職干部未安排相應職務或安排職務偏低的,分別享受當地(地)市、縣(處)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干部服役條例》第36條,國字【1965】333號,國發【1975】129號,國發【1979】18號,中發【1980】3號,【1983】國轉辦字2號,國發【1985】135號,國發【1992】34號等)對師,團職干部的規定:國發【1982】24號,中辦發【1985】44號,國發【1986】98號,國發【1990】42號,國發【1991】29號,國發【1993】36號,中辦發【1995】5號,中發【1998】7號,中辦發【2000】10號等。)
七 軍轉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級別干部的退休待遇
“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干部職務等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中發【1998】7號)
八 軍轉干部享受地方同等職級干部的醫療待遇
“軍隊轉業干部享受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同職級干部的醫療待遇”(中發【1998】7號)
九 軍轉干部的住房應優先安排,享受優惠政策
“接受單位向職工分配或出售住房時,對軍隊轉業干部應優先安排。凡現任職務低于原在部隊職務的,應參照原在部隊時的職務享受所在單位相應職級干部的住房標準和優惠政策。”(中發【1998】7號)
十 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要切實保障 1
“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的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中發【1998】7號,《憲法》第13,41條)
附件二: 改辦離休的依據
一 干部離休的三個基本條件:
1 自愿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革命工作(即志愿兵)
2 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53年是最后一批供給制)
3 離職時為干部
二 享受供給制待遇是實行干部離休的基本條件,(說明)。建國初期,國家實行兩種待遇。對一般就業人員實行薪金制,對革命干部實行供給制。周恩來總理在建國初期《當前財經形勢和新中國經濟的幾種關系》一文中指出:“現在還不能把供給制改為薪金制,原來薪金制的也不能改為供給制。兩者比較,收入是不平等的,但我們不能不要求實行供給制的同志多忍耐些,政府知道他們的家庭困難。”這說明兩種生活待遇是“參加革命”與“參加工作”區別的關鍵標志,所以也是后來實行干部離休的基本條件。
三 離休時限:
中央軍委【75】17號文,國發【1978】165號文都將軍隊干部離休時限規定為“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 經毛澤東主席圈閱,中共中央批準。后又經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確認。
四 離休范圍:
1 國發【1982】62號文,擴大到師職(地委)以下干部。
2 中共中央1983年(中發54號文)其中有一條:一九五三年底參加革命的志愿軍戰士回地方國家企、事業工作的人員政府應按照國家干部標準解決好住房問題,他們的子女就業問題應優先考慮安排。這批老戰士在年老時就應按離休辦理,他們的勞保福利同國家行政干部一樣享受。
3 中央在一九九五年又向全國行文規定,志愿軍戰士應作為離休辦理,并享受軍齡、工齡、工資待遇。此文件和中共中央1983年(中發54號文)文件基本相同。
4 建國50周年,即2000年,又向全國發文(文號100號)
5 中央在2002年夏,又向全國行文規定,1953年底參加革命的戰士,都應按照老干部離休待遇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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