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官員復出”向來是輿論熱點,有統計顯示,從2003年“問責風”興起,已有上千名官員因工作失誤而引咎辭職,但其中大多數在并不長甚至可以說是很短的一段時間后又重新復出,或官復原職,或異地任職,或提拔重用。在一些地方的領導觀念里,問責制“異化”成了對問題官員的“保護”,經過一段時間“冷處理”,待社會焦點轉移了,就又悄悄復出。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了被問責官員復出的年限: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以和往相比,“新規”的積極意義“毫無疑問”,但能否根除官員“復出”之弊,還有待時日觀察。且在筆者想來,對被問責官員的是否復職,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是屬于工作中的錯,比如好心辦壞事,或只是負領導責任等,在受到問責后因認識較好,自然可以復出。但有的是思想意識上的錯,比如,貪財、貪色、故意類,就不應該再讓其復出,中國的人才有的是,為什么非要一個犯有嚴重錯誤的官員復出呢?起用新生力量豈不是對事業更有利?!
近日,一有心人整理出了一張“官員復出時間表”。筆者就以表上的前三名為例作一簡析。其一是2009年12月,廣州海事法院原院長羅國華被任命為廣東省政協副秘書長,他的復出時間為“兩個月”。其二是2008年10月,被免職的濟南鐵路局局長耿志修以鐵道部安全總監身份復出,他的復出時間是“5個月”。其三是2008年2月,因派人進京抓披露西豐縣丑聞的記者的遼寧省西豐縣原縣委書記張志國,履新為沈鐵城軌交通工程辦副總指揮,他的復出時間是“9個月”。
在三人中,羅國華是因“出國人均花費8.2萬元”、“去沙漠考察海洋”于2009年10月15日被免職的;張志國是因派人進京抓披露西豐縣丑聞的記者,被責令引咎辭職的,這二位官員的錯顯然不是工作之錯,而是思想意識上的錯,是故意犯錯,就不應再復出。而耿志修是因火車相撞被免職的,雖然也造成了巨大損失,但他只是負領導責任,應屬工作之錯,經認真檢討后可以復出。
事實上,最飽受社會詬病的,除了“復出”時間過快外,還有“復出”過程的暗箱操作。從媒體曝光的案例來看,“復出”的官員大多是在公眾不知情的情況下“靜悄悄”復出的,公眾能看到的僅僅是復出的結果。并且多數被問責官員復出時的職務、級別變動較小,有的“官復原職”,有的“異地任職”,有的甚至是“異地升遷”,很少有降職者。長此以往,將使更多的官員存僥幸心理,會給事業帶來更大的損害。
而依法治國 ,依法行政 ,必須要有一支高效廉潔的干部隊伍,古人“治國先治吏”這一深邃的道理同樣適用于今天。建國前后,毛澤東曾對如何治理好國家進行了深入研究探索,提出了“治國就是治吏”的著名論斷,從根本上抓住了治國的主要矛盾。比如,毛澤東反腐的原則不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而是“王子犯罪,懲甚于庶民”。也就是說,共產黨人中不論其官職多高,功勞多大,一旦犯下不可饒恕之罪,拉出去即刻就斃。于是當年的“紅小鬼”劉青山、張子善因貪占區區億元(也就是相當于現在的萬元吧)就丟了性命;陳毅的警衛員包湘之當了廈門市長后想娶女秘書為妻,就動了殺害未婚妻之心(未遂),被泗水縣公安局拿下判槍決。包覺得救過陳毅命,求求陳毅保住性命還不至于成問題吧,可等到的回音卻是:“遵照泗水人民的判決,立即執行。”說共和國的領袖、開國元勛連“紅小鬼”和救命恩人都保不住,似乎太不近人情,但正是這種“不近人情”的吏治,方贏得了人民的支持,贏得了新中國的誕生!
“治國先治吏” ,是歷代政治家、思想家的共識。“治吏”必須從要害問題入手:核心是治權,首要在治腦;制度是保證,監督是關鍵。就是要讓各級官員始終保持“如坐針氈、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警醒,才會少了“故意錯、被問責;再復出、惹民怨”的路子。只有吏治清明,百姓為尊,才能談得上公共服務質量的改善,才會有社會的和諧,才會有國家的長治久安。
山東省陽信縣國土資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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