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財政”是公然的違法犯罪
匪夷所思、駭人聽聞——在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中國,竟然存在著一個剝奪人民合法權益,掠奪人民巨額財富的罪惡制度。
這個罪惡制度就是“土地財政”!
所謂“土地財政”是指各級地方政府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來獲得收入的方式,即通常所說的賣地收入。
“土地財政”是公然的違法犯罪!!!
首先,“土地財政”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構成違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七條明確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七十三條更加明確規定:“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
很顯然,國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也就是全體中國人民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十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因此,城市的土地是屬于全民所有的,也就是全體中國人民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
這就是說,全體中國人民作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對城市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屬于全體中國人民所有的!!!
然而,目前中國房地產業的制度與規則卻把屬于全體中國人民所有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歸屬地方政府所有,這是對全體中國人民合法權益的剝奪,是對全體中國人民巨額財富的掠奪,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踐踏。
其次,“土地財政”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是屬于全民所有的國家財產,地方政府將其據為己有是侵犯國有財產,構成犯罪。
可悲的是,在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中國,這樣一個違法犯罪的制度竟然堂而皇之地存在著。
關于“土地財政”的一個欺騙性說法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這是一個彌天大謊!!!
先來看看“取之于民”。如前所述,“土地財政”嚴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是公然的違法犯罪。在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中國,在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難道要用違法犯罪的方式“取之于民”嗎?
這不是“取之于民”,而是掠奪于民、搶劫于民、侵占于民!
再來看看“用之于民”。每年一萬億左右的土地出讓收入,原本是屬于全體國民所有的,是每一位中國公民都享有的財富。然而,擁有如此巨額財富的中國人民大眾,卻陷入到看不起病、上不起學、買不起房的窘境——這真是千古奇謬!!!
2009年7月17日,國家審計署發布審計報告:審計發現,10省市有超過600億的土地出讓金未納入預算。按照國家規定,土地出讓金應納入地方政府預算管理。但是,僅僅10省市就有超過600億的巨額土地出讓金未納入預算,這意味著如此巨額的土地出讓收入成為地方政府任意揮霍的資金。于是,我們看到了他們喝著天價洋酒,抽著天價香煙.........
這就是“用之于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五條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土地財政”——這個公然的違法犯罪制度應當結束了!!!
匪夷所思、駭人聽聞——在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中國,竟然存在著一個剝奪人民合法權益,掠奪人民巨額財富的罪惡制度。
這個罪惡制度就是“土地財政”!
所謂“土地財政”是指各級地方政府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來獲得收入的方式,即通常所說的賣地收入。
“土地財政”是公然的違法犯罪!!!
首先,“土地財政”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構成違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七條明確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七十三條更加明確規定:“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
很顯然,國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也就是全體中國人民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十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因此,城市的土地是屬于全民所有的,也就是全體中國人民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
這就是說,全體中國人民作為城市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對城市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屬于全體中國人民所有的!!!
然而,目前中國房地產業的制度與規則卻把屬于全體中國人民所有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歸屬地方政府所有,這是對全體中國人民合法權益的剝奪,是對全體中國人民巨額財富的掠奪,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踐踏。
其次,“土地財政”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是屬于全民所有的國家財產,地方政府將其據為己有是侵犯國有財產,構成犯罪。
可悲的是,在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中國,這樣一個違法犯罪的制度竟然堂而皇之地存在著。
關于“土地財政”的一個欺騙性說法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這是一個彌天大謊!!!
先來看看“取之于民”。如前所述,“土地財政”嚴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是公然的違法犯罪。在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中國,在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難道要用違法犯罪的方式“取之于民”嗎?
這不是“取之于民”,而是掠奪于民、搶劫于民、侵占于民!
再來看看“用之于民”。每年一萬億左右的土地出讓收入,原本是屬于全體國民所有的,是每一位中國公民都享有的財富。然而,擁有如此巨額財富的中國人民大眾,卻陷入到看不起病、上不起學、買不起房的窘境——這真是千古奇謬!!!
2009年7月17日,國家審計署發布審計報告:審計發現,10省市有超過600億的土地出讓金未納入預算。按照國家規定,土地出讓金應納入地方政府預算管理。但是,僅僅10省市就有超過600億的巨額土地出讓金未納入預算,這意味著如此巨額的土地出讓收入成為地方政府任意揮霍的資金。于是,我們看到了他們喝著天價洋酒,抽著天價香煙.........
這就是“用之于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五條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土地財政”——這個公然的違法犯罪制度應當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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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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