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百姓“點燈”應該成為一種常態 肖橋松
我把群眾上訪比作百姓“點燈”一點也不夸張。我覺得允許百姓“點燈”是制止許多地方“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亂作為的根本措施,也是解決群眾訴求,滿足廣大弱勢群體分享改革成果,使公平正義的光輝照進他們心理的需要,更是調動廣大群眾社會主義積極性,促進現代化建設的“助推器”。因此我們不能把群眾上訪看成是奇怪現象,不能施壓、打壓,鎮壓,把上訪群眾作為維穩對象,利用高壓政策的“水”把他們的“燈火”一一澆滅。
我們應該看到:允許百姓“點燈”是國家憲法規定的。根據憲法規定,國家為了確保民告官的權利,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家信訪條例》。可是近年來許多地方都出現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違憲現象,雖然兩會進一步鼓勵人民可以批評政府,許多州官的“放火”行為有所收斂,但是對上訪群眾實行圍追堵截依然如故,要不是水陸不通,非法檢查,限制人身自由,兩會期間,鞍山市的40多位企業軍轉干部就不需要坐飛機到北京上訪。
允許百姓“點燈”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決定的。群眾上訪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但有些地方對群眾上訪卻如臨大敵,不僅地上布有警察,天上還有飛機,許多地方所派警察、特警都多于上訪群眾,有的甚至高達幾倍。通過層層隔離,分割包圍,各個擊破百姓手里的“燈”,澆滅他們心中的“火”。來達到政府維穩的目的。有的州官打著維穩旗號,對待群眾上訪采取了非常卑鄙的手段,他們或是顧用社會不三不四的人員冒充保安,或是叫年青警察不戴警微、警號,對七老八十的人打黑拳,下毒手,打傷他們上訴也找不到證據,叫他們吃暗虧,以后再也不敢上訪了。事實正好相反,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所以群眾上訪一浪高過一浪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把矛盾搞錯了,本是人民內部矛盾,就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處理,不能用強迫命令的辦法,更不能用處理敵我矛盾的方法來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允許百姓“點燈”是黨的宗旨要求的。群眾上訪是有意見,有冤情的反映,是相信黨和政府的表現。沒有意見,沒有冤情上訪,不是“吃飽了撐的”,就是神經病。因此,對待群眾上訪應該熱情接待,妥善處理,這是黨的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所要求的。可現在普遍存在不冷不熱的態度。所謂不冷,是職責要求,不能回避黨的政策,所謂不熱,就是沒有急群眾所急的感情,就是拖,天天拖,月月拖,年年拖,一直拖到你死,國家不要花錢了,他的責任也不要追究了。然而有些地方,有些州官對群眾上訪的態度更加冷漠,更加殘酷。如去年深圳市在《國家信訪條例》已有6種“非正常上訪行為”的基礎上又加了8種達到16種之多,致使群眾上訪到處觸法,寸步難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廣西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民建廣西副主委劉慶寧竟提出修改《刑法》增設“擾亂信訪秩序罪”,他欲以刑法治鬧訪的理由竟然是“嚴重影響領導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他的這種理由真正是赤裸裸的領導特權的主張。他是人大代表,有半點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嗎,顯然沒有,顯然是全國人民的不幸。
允許百姓“點燈”是對立統一規律限定的。對立統一規律是唯物辯證法的根本規律。它揭示一切事物都是對立的統一,都包含著矛盾。矛盾的對立面又統一,又斗爭,并在一定的條件下相互轉化,推動著事物的變化和發展。上訪、下訪也是一對矛盾,政府官員不下訪,也不對自己的“非正常接訪行為”作出處罰規定,只對上訪群眾這也規定,那也打壓,這樣就會激化矛盾,以至發生社會動蕩。因此對立統一規律限定了政府行為:必須允許百姓“點燈”。既使在矛盾緩和以后,群眾上訪少了,也要允許百姓“點燈”。因為舊的矛盾解決了,又會產生新的矛盾。并且按照唯物辯證法一分為二的觀點來看,金無足赤,人無完人,政府也是一樣,因此有些地方提出“零上訪”的目標要求是不客觀的,根據這一目標要求,許多地方都按越級上訪人數罰責任人的款,這不僅是違法行為,更是違背對立統一規律的,只能促使群眾上訪向更大規模方向發展,這種維穩措施應該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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