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政企分開之后職工維權的體制性缺失
1999年,中央政府提出“政企分開”,將原來屬于政府各個部門的企業與政府機關脫鉤,目的在于打破壟斷,但在實踐中,各地方政府以資源整合、做大做強企業為名,以行政劃撥的方式將脫鉤后的企業強制性地無償劃撥給地方政府所屬的企業集團(特別是國有控股公司),如此的行政劃撥資產重組,實際上無償兼并,加速壟斷,而且,政府在所謂“資產重組”過程中基本上未經被劃撥企業、以及廣大職工同意,涉嫌違反《行政許可法》第24、83條,造成企業、職工利益受到侵害。
政企分開“行政劃撥”之前,盡管各個企業分別屬于政府不同的工作部門,但都是享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國有企業,這些職工絕大部分都是國家正式職工,職工們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勤奮工作、經過幾代人艱苦奮斗、勤儉持家,為企業積累了豐厚的基礎。他們以企業為家,深信創造的積累會成為將來生老病死的保障。他們有權監督自己積累起來的資產如何處置,有權在政策范圍內享受自己的勞動所得。但“政企分開”被地方政府以“資產重組、做大做強國有企業”為名強制劃撥給各地所屬的利益集團、或者國有控股公司之后,鑒于不同企業之間的經濟規模、資產結構、經濟效益、企業文化、發展前景等等方面的巨大差異,而利益集團都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如此的“行政劃撥、資產重組”無異于將羊群送入虎口,必然導致被整合企業、職工的生存空間進一步壓縮,什么“關、停、并、轉”等等,于是乎,這些被重組的原國家職工被迫轉制、分流、下崗、輪崗、失業、退養、被隨意宰割,失去保障,國企職工被折騰到失去主人翁的尊嚴,所謂資產整合實質上演變為無償兼并,基本喪失了獨立法人的地位,資產被利益集團隨意揮霍和挪用,職工被利益集團以“減員增效”等所謂改革措施為名辭退,黨、政、工、人、財、物等資源全部被利益集團控制,這些利益集團從經營者變成一個合法的掠奪者,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不花任何代價,完全違反市場經濟法規。黨政官員好大喜功,成為不公正的制造者!
中央政府提出“政企分開”目的在于打破壟斷,但在實踐中,如此的行政劃撥、無償兼并實際上加速壟斷,而且帶來一系列法律問題:
1、根據中央和國務院2002年6月頒布的“公開條例”規定,未經職工大會同意的決定可視為無效決定!所以,政府未經被劃撥企業的職工大會同意便強制“拉郎配”,將企業劃撥給利益集團、無償兼并,是否屬于侵權?
2、根據“行政許可法”第24條、第83條的原則:政府的公有權利,無論如何委托、行政劃撥,其接受委托、劃撥的單位都必須是政府行政單位,但在“政企分開”之后、被委托、劃撥的過程中,這些接受委托、劃撥的企業集團都不是政府單位,僅是市場經濟中的博奕者,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時,必然會利用非法獲取的行政權力,為自身利益打壓其它被劃撥的企業、或轉嫁危機到被整合的企業身上,那么,對于被委托、劃撥的企業來說,其上級主管充當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角色,比以前政府管理,更加荒唐!更加不公平!
如此的政企分開、資產劃撥實際上更加高度壟斷!更加弱肉強食!
利益集團(控股公司)掠奪下屬企業的典型手段:
1、控股集團涉嫌操控股價,用強制手段干擾屬下被劃撥企業的正常交易以及上市流通,通過左手轉給右手的游戲,用行政權力強賣強買被劃撥企業的項目到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名下,導致其股價飆升!
2、以資產重組為名將各個企業的優質資產、優質物業整合到利益集團、或者上市公司名下,無償剝奪被整合企業的優質資產,導致其職工面臨減薪、留守、分流、下崗、甚至破產危險之中,或者被重組到劣質企業的危險之中,如此的整合實質上是損人利己的掠奪!
3、強行抽調被劃撥企業的資金,“支援”利益集團或其控股公司的項目;或者,以行政手段迫使上述 “借款”變成“投資”,難以回收。
4、強迫將被劃撥企業的優質業務委托給利益集團以及關聯機構,排擠被劃撥企業。導致被劃撥企業職工面臨減薪、留守、分流、下崗、甚至破產危險之中,或者被重組到劣質企業的危險之中。
5、強迫被劃撥企業向利益集團、或其所屬的上市公司“投資”、“消費”,獲取利益。
6、利益集團集中轄內不勞而獲的優質資產,強制注資到被劃撥的優質企業,取得控制權后分拆被劃撥的優質企業,遣散職工。
7、利益集團強行將旗下的劣質資產注入被劃撥的優質企業,加大被劃撥企業的成本。
8、以所謂工作需要、業務整合為名,調動(或撤職、降級)被劃撥企業的負責人,以利于利益集團的控制。或者派出黨、政、工等負責人到被整合的企業擔任領導職務,使得被劃撥企業無法維權。
9、以規范管理為名,成立所謂“財務結算中心”,無條件地無償抽調被整合企業的資金到利益集團,而被整合的企業無法享受平等的利益分配,實際上以國家名義搶錢!
10、完全不顧被重組企業的利益,居高臨下自賣自買被整合企業的優質資產,強行轉制(控股),遣散職工,最終掠奪資源,實現利益集團利益最大化!
等等等等,幾乎無一例外,利益集團最終都是憑借攝取的公有權力,以代表政府管理的名義,大規模安排干部到被整合企業的核心部門,控制話語權,以改革為借口,遣散職工,掠奪資源到利益集團、或上市公司圈錢謀取利益。
上述事例說明:企業職工被政府“資產重組、行政劃撥”給利益集團之后,被利益集團憑借攝取的公權力以“改革”的名義掠奪,徹底失去主人翁地位,權益受到損害!
這些問題再次印證了政府違反《行政許可法》第24、83條的原則,反映了如此資產重組漏洞:
目前的國有企業集團幾乎都是控股公司,這些利益集團相當大部分不是自身發展起來的,而是依靠政府投資、或者違規的行政整合并湊起來的,它們一旦上市,就成為政府得到資本資源的通道,它們為政府圈錢,為地方政府爭得榮耀、獲取政績,因此,為了爭取有更多的企業上市,地方政府可謂是赤膊上陣,不惜一切代價維護這些利益集團,并將許多優秀企業強制性的與之合并,把本已稀缺的優質資產注入去填窟窿,消耗掉優秀資產后,又剝離出體外,然后破產。我們許多優質企業就是被政府強制拉郎配搞壞,導致社會失去公平。
另外,這些利益集團的領導人都由政府任命,按政府相應行政級別套級,甚至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等職務,控制了話語權,隨意解釋政策,成為針插不進、水潑不進的獨立王國,加上利用上市公司到股市圈錢,與地方政府結成利益共同體,實際上官商混合!
問題的嚴重性在于:政企分開之后,發生在我們身上的這種“資產重組”行為在我國非常普遍,導致許多企業被政府打著資產重組、做大做強的旗號、在欠缺公平的情況下被非法兼并、職工被迫下崗(或者留守),企業虧損。
從職工維權角度:政企分開、資產整合之后,我們國企職工在權益保障機制方面陷入體制性缺失。廣大職工脫離政府管轄,被劃撥到這些政企不分的利益集團,更加難以維權,因為:
利益集團都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政企分開資產重組之后,這些利益集團不勞而獲地得到政府劃撥的資產、憑借其攝取的公權力、堂而皇之取代政府行使政府的行政權力(涉嫌違反“行政許可法”第24、83條),荒唐地掌握了職工的命運。國企職工被這些利益集團隨意宰割。
政企分開之后,各級政府都以不能干預企業為名推卸責任!對利益集團的為非作歹放任了之!
甚至,唯一能夠震懾這些利益集團的國資委,其職能主要對國有資產負責,為了從數量上體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不惜以“減員”為手段實現所謂“增效”,保障職工權益并不是其主要職能,所以對職工反映的權益問題也愛莫能助;國資委的主要職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定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會的作用更加缺失:
各級總工會都不是直接行使行政職權的職能機構,更不能越權直接干預;而且,各級總工會的工作人員都是參照當地黨政公務員的待遇,本身就沒有與職工打成一片,他們與企業職工根本上存在一條鴻溝。如何代表職工利益?
所謂政府管轄的國有企業,由于其追求利潤的功利性、排他性,這些企業屬下的工會必然受制于資方。我們被整合到利益集團的職工如何伸張權益?!到哪里伸張自身權益?!
其它被轉制的原國企職工的權益保障就更不要說了! 眾所周知,我國的民營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業、尤其服務業等等,很多都是國家政策(尤其勞動法規、養老、醫療保險)等等照耀不到的角落!理論上說職工們是物質財富的創造者,但他們在職期間的工資收入、退休后的養老、醫療保障、人格尊嚴等等方面與公務員、國企利益集團存在巨大的差距!2009年7月,國家統計局宣布:上半年中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百分之十二點九,但是,這個數字竟然是不包括私營單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現有各類人員約三億人,統計的僅為一點三億,也就是說這個統計覆蓋到應統計的人數僅為百分之四十左右!不包括個體工商業、民營企業、自由職業者、鄉鎮企業、農民工等等,就很能說明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我國的工會組織依舊沒有擺脫計劃經濟時代的陰影,各級總工會作為官方性質的職能地位依舊沒有改變;而企業工會組織依然作為資方的附庸而存在。一方面:不少工會組織,不但不能充當職工的組織者和利益代言人,反而代表資方利益說話,為資方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助紂為虐”;另一方面:某些替職工權益奔走呼號的工會,反而成了資方的眼中釘肉中刺,欲除之而后快。媒體上披露的一個個工會主席因熱心為職工維權而被資方以各種理由“清理門戶”的案例,就是非常生動的例證。
與此同時,由于職工權益保障機制存在制度性缺失,職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存在制度性“失語”,使一些職工在忍無可忍之時,只好尋求體制外的非正常途徑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必然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很多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媒體為職工合法權益而吶喊,也可以看到政府的緊急干預,唯獨沒有看到企業工會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挺身而出,工會在此維護職工權益的關鍵時刻竟然“集體失蹤”。此前,在東航“罷飛”、重慶等地出租車“罷運”、在吉林“通鋼”等等事件中,我們根本看不到工會的影子。
鑒于這種現象在全國非常普遍,我想,這也許是國家政策性的失誤,或者執行過程出現偏差,因此,我們提出解決方案:
一、強化地方的勞動監察、社會保障部門的職能,強化各地方、各行業勞動保障、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的覆蓋面;切實保證我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照耀到每個角落!
二、總工會的經費由人大撥款,獨立于黨政機關之外,取消其參照公務員的待遇。賦予總工會行政監察、直接糾錯職能;
三、在國資委職能中增加保障職工權益的條款;
四、由國資委組織,重新理順政企分開之后的國有企業的隸屬關系。
1、政企分開之后,對脫離原政府管理部門的企業,由國資委代表政府對企業板塊、按資產規模的大小進行分類、歸口,由國資委按照國家法規親自管理(或者,由國資委主導,抽調“被整合企業”的骨干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管理這些政企分離之后被重組的企業,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交通資產管理公司、建設資產管理公司、紡織資產管理公司、輕工資產管理公司、醫藥資產管理公司、文教衛資產管理公司等等,將政企分開之后被違規兼并的公司從利益集團剝離出去,由國資委下屬的管理公司管理。“管理公司”負責這些被整合企業的監管、督導、政策性引導,不參與經營活動,由國資委直接領導);
2、由國資委主導,根據企業屬性,引導原屬于不同部門的企業,以資本為紐帶,通過企業之間談判協商進行重組(前提:禁止利益集團參與重組,否則就演變成利益集團自賣自買的丑劇;所有協商必須有職工代表參與,最終必須經過職工大會表決通過)。
徹底斬斷利益集團的壟斷、掠奪!將政企分開之后被違規兼并的企業從利益集團中解放出來。
這個問題涉及到數千萬職工的權益問題!更關系到改革的公平正義問題!希望引起國家權威部門、社會公眾以及新聞媒體的重視,通過探討這樣職工維權制度缺失的問題,完善我們的改革措施,讓國家和人民共同進步!
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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