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比較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區別在于大陸法系權力比較集中于法官,而英美法系中法官的權力被分散了。大陸法系中,法官可以糾問控方和辯方,了解案情,并依據相關的法律條文作出判決,法官只能運用法律,不能對具體的案件部分修改法律并作出判決。而英美法系中由于沒有成文的法典,判決主要事依據以往案件形成的判例作出判決,由于不同的案件和判例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法官一定條件下可以法律推理和解釋創造判例,從而法官不僅在運用法律還在創造法律。但是英美法系中法官是不可以糾問控方和辯方的,法官是被動的,只是通過控方和辯方以及他們的律師的對抗辯論獲得信息,了解案情,而最后作出判決之前則需要陪審團討論通過。
由于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和陪審團是通過控方和辯方以及他們的律師的對抗辯論獲得信息的,最終形成判斷作出判決,所以控方和辯方誰能請的上好的律師,誰就可以很大程度左右判決。而能請的上好律師的往往是有錢,或有權,或有關系的人而不是普通的百姓,更不是弱勢的群體。也就是說有人殺人放火,搶劫淫掠,只要他有足夠的資本,他完全有可能減弱,逃脫法律的制裁,甚至他的行為是“合法”的。這帶來的另一個后果就是培養一大批只認錢不認公理正義,助紂為虐的訟棍律師。這是英美法系的先天缺點,但它也有自身的優點,法官的權力分散了,法官腐敗的可能性就小了。而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另一個亮點。由于采用英美法系的很多國家陪審團成員是有一定文化知識與案件無關,并且是不熟悉法律的普通人,他們的判斷源于自身生活的習俗,和對正義的認識,這彌補了英美法系的先天缺點,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性、正義性。另外英美法系還有一個優點就是采用案例判決,使得法律能盡快跟上社會形式的發展。
而大陸法系中,最大的特點就是法官的權力過大,這是一把雙刃劍,法官如果清正廉明,那么社會的公平正義就保障,普通人的利益就得到保障。如果法官搞腐敗那法律就是他家的家規,就會有一套潛規則。因此大陸法系的優點就是他能迅速滌蕩社會的黑惡,對社會進行重整,讓弱勢的群體得到平等。他的缺點就是也能迅速將社會陷入黑暗。如果能引入陪審團制度,對法官的權力進行制約,這將是更先進的法律制度。
如果一個階級采用英美法系的一套來統治百姓的話,那么這個階級是狡猾的。如果我國引入英美法系中的律師制度卻又不引入它的陪審團制度,那這對于人民將是場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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