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中國全國政協外委會副主任韓方明
原文地址:垃圾焚燒項目已成中國社會穩定的巨大威脅
由于焚燒過程完全不透明,廠家偷工減料的現象普遍長期存在,焚燒質量無從保證。盡管多數垃圾焚燒廠都聲稱自己的焚燒質量達到歐洲標準,但中科院選擇國內19家垃圾焚燒廠調研二惡英排放發現,16%的廠家達不到中國標準,幾乎70%的廠家達不到歐洲標準。
截至2008年,中國垃圾焚燒廠達86個。而據《2010年中國能源重大新開工施工項目縱覽表》的統計,僅2010年,國內擬建設的垃圾電站項目就多達41個。各地草率上馬垃圾焚燒項目,使得垃圾焚燒的現狀與中央政府規劃時的初衷背道而馳,不僅可能制造生態災難,而且可能成為群體性事件的重要誘因,嚴重威脅中國的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
以焚燒的方式處理垃圾,雖然在部分發達國家確實是重要手段,但絕非簡單地一燒了之,而必須具備以下前提:
1、健全的垃圾分類與回收處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垃圾焚燒的科學性,即不該燒的不燒,該燒的才燒。
2、在項目立項、選址、環境評估等全過程中,都必須公開透明。只有這樣,才能取信于民。
3、嚴格的流程控制,無縫隙的全方位監管。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焚燒質量,把焚燒產生的毒副作用控制到最低。
多數垃圾焚燒項目違法操作
但實際運作中,具備以上前提的垃圾焚燒項目寥寥無幾,多數項目往往從立項開始就對周邊居民欺、瞞、打、封,違法暗箱操作。例如遭到抵制的廣州番禺項目,在2006年就決定建廠,但地方政府一直秘而不宣,公眾并不知情,直到2009年9月底隨著媒體的報道而廣為人知,隨即引爆沖突。
其次,由于項目涉及巨大的商業利益,許多過程存在若隱若現的權力參與、利益輸送的影子。同時,在環評以及專家論證等環節,利益驅使下的學術腐敗,也破壞了論證的中立性。在番禺項目中,媒體就披露了地方政府未經過招投標就把25年的廣州生活垃圾處理終端特許經營權給予廣日集團承包,據估算該集團將因此可得至少500億人民幣的財政補貼;環評中,專家僅以利益為導向而論證等問題。這些都加劇了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與恐慌情緒。
再次,由于焚燒過程完全不透明,廠家偷工減料的現象普遍長期存在,焚燒質量無從保證。盡管多數垃圾焚燒廠都聲稱自己的焚燒質量達到歐洲標準,但中科院選擇國內19家垃圾焚燒廠調研二惡英排放發現,16%的廠家達不到中國標準,幾乎70%的廠家達不到歐洲標準。
這就意味著,各地是在不具備相應社會配套機制,沒有基本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大干快上垃圾焚燒項目。這種過于粗放、不顧一切的盲目焚燒,嚴重威脅國家生態安全,以至于中節能都承認該行業存在環境隱患,并抱怨他們的白鴿湖項目被深圳平湖垃圾焚燒發電廠拖累,“他們環保不達標,經常冒黑煙和臭氣,反倒使我們在建的電廠停工200多天”。
多數居民不接受“焚燒無害”說法
更重要的是,垃圾焚燒的盲目性使得項目附近居民普遍不接受“焚燒無害”的說法,他們會利用所有的資源和力量,持續抵制垃圾焚燒項目,使所在地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
《聯合早報》曾報道,2008年10月,在江蘇吳江平望鎮,投資3億多元人民幣的吳江垃圾焚燒發電廠被緊急叫停,主要因為數千當地居民聚集該廠點火,并一度擁堵了國道。而這僅僅是近兩年眾多因垃圾焚燒項目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中的一例。
北京市規劃的五個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因當地居民的頑強抵制,至今未能開工建設;
上海江橋,南京天井洼,廣州番禺、李坑、花都、東莞,深圳白鴿湖,武漢盤龍城,蘇州平望,各地民眾均采取“散步”、上訪、堵路、車隊游行等方式,表達他們對于垃圾焚燒項目的質疑乃至反對,涉及人口達數百萬人之多。其中,廣州李坑村民經常到廣州市、廣東省兩級環保部門上訪。
與征地、拆遷、司法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相比,因垃圾焚燒而起的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所構成的威脅更大。
其一,涉及的人數更龐大。為了不影響賣地收入,地方政府大都不肯把垃圾焚燒項目設于人口稀疏的遠郊,而往往選址城市人口稠密區。以番禺項目為例,選址地已為廣州市確認的城市副中心,四周均為大型樓盤,涉及到的周邊總人口在70~100萬之間。根據廣東省省情調查研究中心對選址范圍8公里左右的居民進行抽樣調查,結果顯示:97.1%的受訪居民反對建垃圾發電廠,其中半徑2公里內的居民反對率更是達到 100%。如此大規模的群體反對,其對社會穩定的威脅絕非一般事件可以比擬。
其二,動員力特別強。因涉及生命健康,群體性恐慌與激憤更容易被放大,所以無分老幼,無分貧富,形成利益共同體,極容易登高一呼,群起響應。這已為去年廣州番禺市民11月23日的散步事件所充分印證。尤其是處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受影響的居民中精英云集,他們都擁有豐富的社會資源,都會最大限度調用自己的社會資源,事件因此容易擴大和升級。
垃圾焚燒廠周邊群眾會長期抗爭
其三,持續時間長。一般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的影響歷時都很短,混亂大多會很快過去。而垃圾焚燒項目則不同,只要項目運行一天,與周邊群眾的矛盾對抗隱患就會存在一天。
總而言之,垃圾焚燒項目不是一個簡單的技術項目,它對社會配套機制高度敏感。發達國家可采用垃圾焚燒,是因為它們有成熟的法治監管、輿論監管和民眾參與。我們必須承認,由于中國的各項體制改革還在進行之中,權力的制衡以及公眾參與都還存在較多缺陷,對垃圾焚燒的有效監管暫時還沒有能力做到。這種情況下匆忙大規模上馬垃圾焚燒,隨時可能激怒民眾。對社會穩定而言,后果不堪設想。
為此,提請國家發改委注意,在十二五規劃制定中,應吸取十一五規劃的教訓,對垃圾焚燒項目的布局持克制和審慎態度,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不是不可以上,但必須以程序健全、社會配套機制成熟,因此焚燒帶來的社會生態損失和社會震蕩最小化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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