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動物是可以虐待的
宋公明
首先要聲明,在下說這個話,并無贊成或鼓勵虐待動物的意思。在下只不過是實話實說而已。動物是可以虐待的,有以下幾個理由:
一, 只要不違法,什么都能干。這個話也不是我說的,而是某些精英們鼓吹的理論。虐待動物并不違法,所以是可以干的。當然,這里是指所有權屬于自己的動物或無主動物,且不在野生動物保護范圍之內。動物的法律屬性是物。《物權法》規定,物的所有權人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物的使用,談不上虐待不虐待。例如坐在板凳上,不是對板凳的虐待。同樣,騎在馬上,也不是對馬的虐待。這個法律也不是我制定的,不服氣可別沖我來。
二, 那么制定一個《反虐待動物法》,動物不就不可以虐待了嗎?然而這個法似乎是專門用來保護貓狗的,欲規定不準吃貓肉狗肉。如果腦子沒有進水,就該知道動物是一個極為龐大的概念,天上飛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什么都有。總不能唯貓狗獨尊,特別享受法律保護的待遇,而其他的動物不能享受吧?難道貓狗是你的祖宗不成?如果不是又憑什么把動物分成三六九等?法律面前,螞蟻和大象是不是也應當平等?然而人類要生存,要發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動物資源,對一些動物就只能有失恭敬了。生吞活剝,水煮油煎,剪毛擠奶,活體解剖,也在所難免。螞蟻可以食用藥用,大象也可以用來搬運和表演。牛可以用來耕田擠奶,羊可以剪毛剝皮,馬可以騎乘拉車,當然,狗和貓也不能搞特殊化。養而食之,自古已然,于今不絕,就是某些人認其為親爹也不能禁止。
三, 再說什么叫虐待?食用就是虐待嗎?食用者未必是屠宰加工者,為何只懲罰食用者?再說宰殺是虐待,養寵物就不是虐待嗎?以人的標準對動物,把人的愿望施以動物,是唯心主義,未必就是善待動物。例如給狗狗穿衣服,狗狗未必領情。如果以人的標準來對待動物,那么公男人擠母牛奶,是不是流氓行為?電影《刮痧》中,中國人給小孩治病,美國人硬說這是虐待孩子。過去外國人給孩子打針,中國人也曾以為是洋鬼子吸取孩子魂魄。人與人尚且如此,人對動物的所謂一片好心,未必不是適得其反。農夫好心把冬眠的毒蛇暖活過來了,自己卻被毒蛇咬死了。這種動物保護主義,不是很可悲嗎?如果真的有善心,為何不施于同類?對同類自相殘殺,自相虐待,卻去對異類講善心,說是關愛每一個生命,這不是笑話嗎?
四, 或曰:動物是物,那么人物是物否?人可以物化,例如文學美術作品中的人物,電影電視中的人物,是物化的人,但是不等于人。打碎塑像,不等于打人。但是人的物化,也會使物人化,甚至使物神化。所以破壞了神像,不僅是毀物,而且褻瀆了神靈或偶像。國家的儀仗、禮器、貨幣,都是物,但也都不能褻瀆和破壞。歷史上人類也曾把某些動物神化,加以供奉,祭祀,崇拜,所謂圖騰是也。但是這和動物保護主義是兩回事。21世紀了,有人把狗貓之輩當成寵物,這倒可以理解,但是如果當成神靈祖宗,就不可理喻了吧?
多話不講了,附上以前的兩個帖子,以作參考。
附一,
由動物的法律屬性談活熊取膽
動物就是物,只不過是會動的物。在動物園的動物是園產,是有主之物;個人飼養的動物則是個人的財產。在這一點上,園養動物和寵物與飼養場的雞、豬沒有什么不同,都屬于有主的財物,所有人具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人可以用牛耕田、擠奶;用馬拉車;用雞下蛋,用熊之類的展出、表演馬戲,當然,也可以取膽汁出售,等等。這些都是把動物當成“物”來來使用的,和使用其他物品沒有什么不同。如果有人侵害了有主的動物,實際上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物權,如果情節嚴重則可構成侵犯公私財物罪,那個用硫酸潑熊的大學生就是這個罪名,而無論這個動物是不是珍稀動物。
野生動物屬自然資源,也屬物的范疇。其中珍稀動物受法律特別保護,不允許傷害,也不允許私自收養。對于其他野生動物經過批準可以捕獵或人工訓養,例如海洋捕撈(可憐的魚類呀!)、海水養殖等。
動物是個龐大的概念,從低等動物到高等動物,情況實在復雜得很。人類保護野生動物是為了保護生態平衡和野生資源,并不是也沒有必要把動物人格化,用人標準替動物作想,那不過是唯心主義的偽善而已。例如人體內的寄生蟲,蒼蠅、蚊子、蟑螂,不也是動物嗎?為什么要殺之而后快?如果說這些是昆蟲,是低等動物,那么老鼠呢?它不是高等哺乳動物嗎?以人的眼光對動物分三六九等,對動物有什么意義呢?難道殺死一只螞蟻和殺死一只大象有什么本質的不同嗎?如果動物會開口,它一定會問:法律面前動物與動物為什么不平等?
最近因活熊取膽的事,又鬧得沸沸揚揚。其實取熊膽與擠牛奶,割鹿茸,剪羊毛,閹割豬,喂填鴨之類有何不同?如果說殘忍,把魚活生生的刮鱗,活生生的油煎,不是更殘忍嗎?怪不得君子要遠庖廚,嘴里吃著生猛海鮮,心中存著大慈大悲,酒肉穿腸過,佛在心中留。這種“眼不見為凈”,是不是自欺欺人?是不是婦人之仁?是不是蠢豬式的仁義?
人類把包括動物在內的地球物質作為資源加以利用,這是不可避免的事,素食主義者也要吃植物吧?奇怪的是,崇尚叢林法則的人,認為人都是自私的精英們,對人剝削人、人壓迫人認為是合理的、天經地儀的,而對動物卻好象特別關愛有加。也許對他人心地越是殘忍,就越是想要在動物身上表現自己有仁愛之心吧?黃世仁的老母不是也在念佛嗎?殘忍到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老板,養寵物的也不少吧?
當人心不能換人心,看著自己的同類在互相殘殺,看著自己的同胞在貧困線上掙扎,對只講所謂效益不顧公平而對剝削壓迫心安理得,卻對動物(當然,只是某些特定的動物)大發善心,是不是有點想罵一聲“媽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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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6
附二,
從不違法的公開性交說到傷熊案
人的行為受道德和法律的制約,當然,道德的底線和法律的底線并不重合。例如男女之間的關系一不小心就突破了道德的底線,但一般情況下還不至于違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人一般不會設道德的底線來約束自己,否則就太吃虧了。因為國家允許一部份人通過合法經營先富起來,這里法律才是底線。而法律的底線又存在著太多的漏洞,所以社會上又大呼恢復誠信。
現實的情況是,對很多人來說,凡是不違法的事都是可以做的,或者雖然違法,但是有把握不受懲處也是可以做的。社會上大量的非法違法經營不就是如此嗎?
不違法的事你可以去做,但話又說回來,這種行為也不一定受法律的保護。比如在公開場合進行性行為。確實,法律并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性條款,因為沒有必要有這樣的條款,誰都知道正常的性行為是不會在公開場合發生的。但是有人硬要標新立異,就是要在公開場合進行性為怎能么辦?首先,這種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你不能不讓人家參觀,也不能禁止人家拍照、攝像,人家喝彩也好,唾罵也好,你也只能聽著,因為是你自己放棄了隱權。如果不是神精病誰會這樣做呢?第二,還要不違反公共場所的管理規定。如果違反了公共場所管理規定,又不聽勸阻,那性質又要發生變化。
由此說到傷熊案,傷熊是不是不違法呢?從理論上說,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都帶有違法性。傷了動物園中的熊,總不能說沒有社會危害性吧?問題是這種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什么?野生動物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是有條件的,只有列入保護名單中的動物才受法律的保護,而且應以不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為前提。動物園中的動物已經不屬野生動物了,而是有主財產,是屬于動物園(企為法人)的財產,其生命權和健康權已轉化為動物園的財產權。侵犯了動物園的動物,實際上是侵犯了動物園的財產權。在民事上,行為人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在刑事上,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來定罪量刑。
200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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