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看2001年5月23日《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第七章罰則》,現在明白這算是什么防線吧,人家已經為自己設計好了。
8年后的2009年發個什么安全證的事,人人恐慌激動,對他們來說還算啥?最多就是罰個款,最多是不超過個5萬10萬的,或者不超過5倍的罰款,而且,這個有點像應付超生游擊隊式的門檻,由農業部的自己人來把握,農業部高官有事(這是不可能的!),最多也不過行政處分。當然,最后也輕輕的提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事農業部還會由得它發生嗎?
附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七章罰則》(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令第304號)
http://www.agri.gov.cn/xzsp_web/bszn/t20031105_133969.htm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Ⅲ、Ⅳ級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或者進行中間試驗,未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研究或者中間試驗,限期改正。(這算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已獲批準但未按照規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過批準范圍進行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罰不罰農業部系統說了算?),責令停止試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后,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和應用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還是農業部說了算?)責令停止生產和應用,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研究與試驗,限期補辦審批手續。(農業部說了算?以下都是如此,好像人大、司法系統都不需要介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生產、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生產、加工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制作、保存生產、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銷售單位,不履行審批手續代辦義務或者在代辦過程中收取代辦費用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進口,沒收已進口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攜帶、郵寄農業轉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或者未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過境轉移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比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關于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收繳相應的證明文書,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條好像縣級就可以,印農業部門的證明文書比私自印鈔票要方便?)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研究、試驗、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或者進口、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過程中發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許可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或者核發許可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