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務院就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民意》的感想
老危博
草案有了可喜的進步,但并不徹底,所以仍有話要說,丟去舊的東西也不易,但要徹底改革,保護民權,要敢于前進。
1、草案適用范圍有待明確,如承租單位自管公房的,但沒有房改的房屋使用人是否算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否適用本條例,產權怎么解決,舊城改造、危改、基本是這群人。
2、公共利益太寬泛了,幾乎沒有商業行為了,這點需要從新論證,請記住“風可進,雨可進,皇帝不可進!”的諺語,除重大軍事用地、國際重大活動用地外,其余均不屬公共利益,如道路可繞行。
3、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正、結果公開是口號沒具體內容,不細化,以前也有口號,又怎樣哪,看到自焚的人,心里真的很難受,對那些在場百姓和拆拆人是怎樣的沖擊,他們在想什么,我們政府解決問題的能力在那兒?
4、政府負責或政府主導,開發商幕后,換湯不換藥,那一個地方的暴力拆遷,沒有地方政府的影子,那一個補償條例不是他們捏好的,不改變執政理念,不產生新機制,抱著“土地財政”不放,仍是一場雙簧。“反政府”的帽子更會滿天飛,就算裁決,復議、判決,百姓能勝訴嗎?
再者一旦百姓起訴,進入司法程序,財產必須保全,征收應停止,否則就算勝訴,房子沒了,還有什么意義,條例可否規定,百姓可雙倍索賠。
5、提議建立第三方監督機制:
由同級或上級“人大常委”帶頭,由專家、學者、政協、法律人士、媒體及被征居民代表組成權力機構,來裁決矛盾。“人大”是憲法賦予的最高權昨機關,“人大”現在就有“城建工委”再配些人馬就可應對,否則事情總在公權者手中轉,民權誰來保障,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一切程序都不正當。公權機構不能又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老子對兒子監督會有多大效力!否則假腐黑定將泛濫。
法庭上還有個法庭調解,有人民調解員,征收如此大規模的社會行為,為什么排斥人大、政協哪,有這個機構出面調查,調解,裁決爭議最合適不過。同時人大也可對同級政府進行有效監督。
6、明確論證會、聽證會是決策機構,聽證會要有不少于2/3的被征收代表參加,第三機構負責組織聘請法律界人士、媒體、專家、學者,既然定性公共利益,必須聽證,范圍大的征收活動,應有廣播、電視參與,在陽光下運作,公開透明,百姓一定支持。
7、政府借危改征收土地,擴大市政道路,擠占住宅用地,這部分擠占所涉及土地應由市政給予補償,用于危改安置房建設,不能搭危改順風車。(此項原屬市政拆遷)
8、城鄉規劃,土地總體規劃,涉及征收區域的,應被征收居民認可,并放在第一位,防止閉門造車。要將聽證結果公示,特別是公共產權必須明析,防止做弊。
9、被征收人的搬遷必定造成不少的損失,征收補償應向被征收者傾斜,不要叫弱勢 群體吃虧,特別是棚改、危改、舊改,政府是欠帳的,能回遷的就不要移民,用改革開放的成果叫大家共享,才是社會的進步。
10、所有被征收人,都應享受經濟適用安置房,不應為他們設置門坎或分類,否則很難達成協議,又出新矛盾,這些人不是購買,是安置,對殘疾、低保、下崗、返城知青要照顧。
安置面積要放寬些,拆一還一是不妥的,那叫折騰!百姓不會支持,時間慢,難度大,參照全國住宅平均面積應為首選,這種小康水平百姓容易接受。
11、政府一定要真金白銀的投入,并公開、透明。以前政府不投入,反而得利,是不對的,所以進展很慢,百姓住房得不到保障,引發了不少社會問題,現在中央在投入,地方也要投入,應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拿出固定比例從事保障房建設。
12、安置房應按經適房的規范建設,收費應是成本價+3%微利,不應利用安置房賺百姓的錢。必要的稅費應減免。
13、本人強烈反對強拆,如果我們的黨和政府都不能說服個別人,我們的領導能力在哪?有強拆,必有對抗,有對抗就不和諧,就會引發社會問題,請取消“強拆”,強拆傷害的是社會。
14、各省市出臺的地方征收條例,應得到國務院審查批準才可執行,否則鉆空子,擦邊球仍會發生。
15、征收、補償、拆建全過程應在有效監督下進行,監督機構應在第三方的領導下,組織建筑、財務、安全居民代表施實。
我們的看法是在經歷一次危舊房改造中產生的,這些都是親身經歷,必不可繞過的問題,也算是真正民意。
此致
一個自下而上,自下而上的條例的誕生,百姓充滿了渴望。
老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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