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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拘傳記者——是在挑釁誰?

堅守良知 · 2010-01-29 · 來源:http://tangxing.fyfz.cn/blog/tangxing/index.aspx?blogid=574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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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拘傳記者——是在挑釁誰?
發表時間:2010-1-22 2:43:00  閱讀數次: 1667

警察拘傳記者——是在挑釁誰?  

    曾被稱為“無冕之王”的記者,在嚴格的新聞管制下,本身就是戴著鐐銬的舞者,筆者常稱作為記者的自己是夾著尾巴在工作。盡管如此,但在中國的新聞體制下,新聞媒體受黨的領導,代表著黨和人民對公權力行使憲法監督權利,因此,記者的背后有黨和人民這個堅強的后盾。然而,近年來,因記者行使輿論監督時觸怒有恃無恐的官員,于是,濫用權力報復記者的事件頻頻發生。  

    據新京報報道,2010年1月19日晚,新華社旗下《瞭望東方周刊》記者周范才正在廣西陽朔縣美瑞賓館一房間內采訪荔浦“1·12”警民沖突事件的3名當事村民時,在當地宣傳部副部長證實情況下,仍被荔浦縣公安局搜查并拘傳。這是一起因征地行為引發的事件,而其中還爆發了警民沖突,多名警員受傷,一輛警車被燒,而警方擊傷5名襲警村民,“1·12”事件也被當地定性為“打砸燒暴力抗法”。  

    表面上,這是一起村民妨礙司法的事件,而實際上是公權力在搶奪農民的土地。為什么要這樣說?行政和司法都代表著強權,當公權力要強行征用農民的土地時,必須將強權變成一種權利,就是說要讓征地合法化,并依法與農民簽訂有關協議,還要給予農民相應補償,農民才負有遷出土地的義務,這也是動用強權的前提條件。如果這個條件具備,而農民拒不執行,則可動用強權驅趕。而實際上,真相到底是怎樣的呢?這個只有當地政府才能證明。農民為何要燒警車并襲警?難道真的遇到了土匪一樣的刁民?如果農民沒理,為何要求助記者,還是來自北京的權威媒體?  

    記者雖有輿論監督權利,但手無寸鐵,當公權力要對其動武時,必須具備動武的合法條件,那就是記者違法甚至涉嫌構成犯罪,但記者不過在用紙筆記錄民意,而非在煽動暴亂之徒,并非是在宣揚邪惡思想,更非在合謀顛覆國家,且出示證件并向當地新聞官驗證身份,因此,警察有何理由拘傳?  

    新華社是國家通訊社,其下屬的《瞭望東方周刊》也是屬于國家所有的新聞媒體,受黨的領導和監管,是黨和人民的喉舌,擔當者預防公權力越界的神圣使命。記者趕到基層調查新聞事實,并非是個人行為,而是代表著新聞媒體,代表著黨和人民,只要其行為未超越法律規范,而是遵守憲法和法律以及有關職業紀律,任何黨外的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干擾其正常的采訪行為,更不得對其實施非法侵害。否則,對抗記者的行為,就不能僅僅簡單定性為不當,而是一種踐踏憲法和法律的行為,藐視黨和人民的行為。總而言之,新聞媒體及其記者行使輿論監督權利時,代表著黨和人民,因此,可以說,凡是非法干預或打擊報復記者的行為,均是在挑釁黨和人民,挑釁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對于這種肆無忌憚的行為,盡管尚無《新聞法》可約束,但我黨應堅定地捍衛記者的權利,否則,這個社會,還有多少記者敢于說真話,如果都不敢說真話了,這個社會會怎樣?相信仔細研究一下歷史即可明白。  

《物權法》在一些官員眼里算什么東西?
發表時間:2010-1-15 13:34:00  閱讀數次: 648

《物權法》在一些官員眼里算什么東西?

   2007年國慶節那天,我國《物權法》頒布實施了。到今天,已經兩年多了,作為一部維護國家、集體、公民等各種社會主體物權的法律,確立了一些對物權保護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對集體土地、民宅的強制征收,必須要具備一定程序性與實體性條件才能進行。但是,在一些公權力部門眼里,物權好像“無權”,只要我高興,無論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不論是誰的房屋或土地,我就要強制征收。如果不從,甚至對抗,那就不要怪我不客氣,輕則治安拘留,重則課處刑罰。在這些官員眼里,《物權法》算是什么東西?或許,他們壓根就未領會該法的精神,或許,他們認為,自己手中執掌了公權,就可隨意征收農民的土地并拆遷其家園,卻沒意識到,這就必然侵害物權。

   物權法確立了國家、集體、公民的物權受平等保護的原則,就應依法維護物權。在筆者看來,社會應該更好地保護公民的物權,因他們處于弱勢地位。特別是公權力在行使職權時,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序進行,不得超越法律規范,否則就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行為。后果是什么,大家自己思考。

   征地行為要合法化,首先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實施征收行為,否則就和物權法的規定相悖。這是任何征地拆遷行為必備的前提條件。具備了這個條件后,省級政府或國務院才能批準征地拆遷行為。但現實中,可能虛報或編造一些公共利益需要的申請報告,或當初申報的內容與實際使用的不相符合,省級政府可能因距離遙遠而未前去實地審查,就相信區縣政府是誠實的,于是批準了。

   其次,即使拿到征地批文,也應先與被征地人協商補償、搬遷等事宜。要知道,曾經繁衍了一代又一代的家園眼看就要毀滅,曾經賴以生存的土地即將填埋,曾經遮風避雨的房子即將摧毀,失落感油然而生,以后的日子怎么過?為了生存,農民當然要爭取自己的權利,這是生存的權利啊。要生存有什么錯?為生存而主張補償,有什么錯?政府就應按照相關政策所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對于情況特殊的地區或農民,還可在標準之外額外施恩。這是人文關懷,而不是違法。

   但是,紅章一蓋,區縣政府一拿到尚方寶劍,就顯得底氣十足,我有了批文,農民們,快快交出土地,快快搬家。至于補償多少,我政府說了算,我開發商說了算。經過協商,大部分農民是遵紀守法的,并不漫天要價,而是要求按政策執行。然而,有的政府或開發商并不認同,反正我手持批文,你不搬也得搬,我有強權,我有警察。只要我進場施工時你膽敢阻攔,我就可派出威風十足的警察抓捕。然后印發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就了事,你還能把我怎樣?

   為何會這樣?一些官員或早已養成霸道的習慣,或卻并未意識到,盡管你擁有具有強制力的公權力,但農民同樣擁有受到《憲法》、《物權法》等法律捍衛的權利,你行使權力時,是有限度的,是要守規則的,即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所確定的規則行政,否則,就可能侵害權利。之所以權力會一次次越界,那就是監督的乏力或缺失,那就是在一些官員眼里,《憲法》、《物權法》等法律算什么東西,我可不受其約束,我有權力啊!可能在他眼里,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會屢次越界。所以,在一些官員眼里,《物權法》算個什么東西?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選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請頒布政府“禁空調令”!
發表時間:2010-1-15 9:48:00  閱讀數次: 460

請頒布政府“禁空調令”!  

   2009年入冬以來,北方的強降溫波及南方地區,點能耗劇增,電煤告急,拉閘限電開始了,處于內陸的重慶同樣因連鎖反應而出現電荒。面對能源有限而有些人“升溫”欲望無限的嚴峻現實,我們該怎么辦?  

   2010年1月14日下午,重慶綠色志愿者聯合會在600多名會員中發起省電行動,不開空調過冬。但是區區600人,在重慶占了多大的比例?能起到什么作用?而且,僅靠倡導又能湊效嗎?欠缺大局意識、公德意識、整體意識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乃至市民家庭,只要有怕冷而必開空調的習慣,不論你怎么倡導,仍然會照開不誤。不信就去驗證。  

   事實上,空調使用率最高的應該是機關,其次是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還有受到電價優惠政策的群體,而普通市民基本不會用空調的,因對于這些普通市民來說,這是奢侈消費。在自律意識極差的情況下,僅靠倡導不能解決,那就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剎住“冬天空調風”,因此,除了北方極為寒冷的地區外,各級政府應立即頒布“禁空調令”,嚴令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禁止使用空調。  

   當然,僅有行政命令還不夠,在行政命令疲軟的形勢下,必須進行監督檢查,一旦查出,必須嚴懲。對單位,嚴懲責任人和當事人,經濟上和紀律處分上并舉,對市民,“賜予”高額電價,反正他有的是錢。不用組織專門的隊伍,號召市民檢查舉報,當時固定證據,對舉人設置經濟獎勵。  

   在能源有限而人的欲望無限的情況下,這些顯得有些不盡人意的舉措是迫于無奈,更重要的是,為了中國整體、全局利益,我們必須做出犧牲,必須高揚強硬的行政拳頭。  

比防腐圍墻與公務員自律更緊要的是什么?
發表時間:2010-1-13 11:22:00  閱讀數次: 542

比防腐圍墻與公務員自律更緊要的是什么?  

   眾所周知,腐敗都是與公權力有關,而公務員執掌著公權力,當前,防腐機制雖已建立,但實施并不到位,且有待完善,而對公務員的限制不僅少,且并未逗硬,于是,腐敗怎能避免?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對公務員設置必要的科學性限制,盡可能阻斷其走向腐敗的通道。  

   重慶打黑牽出了眾多的公務員腐敗事實,無疑為重慶敲響了警鐘。為此,重慶正為之積極應對,構筑科學適用的腐敗防線。《重慶市公務員辭去公職試行辦法》出臺,對公務員進行了一些限制,比如原為領導的公務員辭職,三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也不能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若違反相關規定,將給與重罰。  

   而在法院系統,從今年開始,全市法院將全面推行法院領導干部“單方退出”機制,若本人是法院領導,則配偶或子女不得從事律師執業,否則,辭去領導職務。全市法院工作人員離任后,均不得擔任原法院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上述限制,說白了,就是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工資福利之外的任何利益。即便離開原工作崗位,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可以說,雖然這并非一個健全的防腐體系,但畢竟是防腐的一道高墻,重慶畢竟在為之盡力了。然而,公務員能管住自己嗎?能否保證不翻墻?  

   本來,這方面的限制早就有了,各行各業均有,一些法律法規也有相關限制性條款,然而,腐敗仍陰魂不散。到底是防腐圍墻太少太矮,還是公務員自律能力太低?毫無疑問,二者皆有之,而更重要的是監督力和執行力極為柔弱,體制內的監督乏力,體制外的監督雖強大,但體制內當做耳邊風,置之不理。所以,更重要的是面對輿論等民主監督,必須認真對待,一旦查實,必須嚴懲,不論是誰,不論有什么背景,一視同仁。用一句極為殘暴的話來說:殺無赦!對于屢屢翻越防腐高墻的公務員,必須殺無赦!當然,這里的殺,并非極刑,而是只要應依法給予相應的懲罰,必須嚴格打表,不得寬恕。  

   重慶打黑,撬動了這么多級別較高的公務員,可謂嚴格執法、司法。這種嚴厲而徹底的打擊,可說是鐵面無私,完全像當代包公那樣。在混亂中,防腐高墻與自律固然重要,但更緊要的是必須立即像打黑一樣,推行一種嚴格的懲戒制度,摧毀那些抱著僥幸心理或膽大包天心態的公務員的意志,內外監督并舉,一起發力,起到一種吹糠見米的效果,修補老百姓對公權力的信任,恢復到秩序井然的社會狀態。

教育不平等源于藐視《義務教育法》
發表時間:2010-1-11 10:21:00  閱讀數次: 449

  教育不平等源于藐視《義務教育法》
  
   盡管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任何地方不得對學校進行重點與非重點的劃分,不得對班級進行重點和非重點的分離。但是重點學校與非重點學校依然存在,重點班與非重點班比比皆是。不過,這些重點班基本是以成績優劣來作為劃分標準,盡管如此,仍然侵害了《義務教育法》賦予每個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所享有的受教育平等權。一句話,在義務教育學校所進行的任何劃分,都不同程度上存在著不平等之嫌。
   
   而在安徽省靈璧縣西關小學,則發生了一種赤裸裸的以金錢為界的劃分。這種劃分,表面上是以出資與否來劃分,而實際上是以學生家庭的貧富狀態來劃分的。要知道,小班要多交3000元,而大班則免交。3000元,對于一些較為富裕的家庭來說,可能沒啥問題,但對于一個普通家庭特別是農村家庭來說,可是一個不小的數額。而該校領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辯解,這是多年前就形成的,且一直沿用至今。還聲稱自己初來乍到,本有糾正之意,但曾經收取的錢早已開支,所以愛莫能助。

   我們理解這位校長的苦衷,然而,雖是多年前形成的陋習,但只要侵害了窮困學生的平等權,就該大刀闊斧地糾正。若學校以自身能力難以解決,就向上級主管部門求助,共同設法解決。總之,決不允許繼續對窮人孩子的歧視。當然,這種對窮學生歧視的產生,歸根結底,還是對《義務教育法》的藐視。

   當龐大的人群結成一個國家,然后共同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制度,那么,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任何人都得遵守這些法律規則。擔負著國民教育的義務教育學校,首先要教育學生遵紀守法,但如果自己都不遵紀守法,未起到言傳身教的示范作用,學生能夠接受或認同你所傳授的知識嗎?理想與現實的巨大反差會不會讓幼小的學生過早“社會化”?

   盡管尚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會傳授法學知識,但語文課本中仍蘊含著平等的權利理念,也會在幼小的心靈萌發。而如果我們的義務教育學校一方面灌輸平等理念,另一方面卻侵害其受教育的平等權,直接影響其學業的正常進行和完成,同時,幼小的心靈會不會過早受到屈辱的折磨,對其心智、品德等會不會造成負面影響?

   無論從敬畏法律還是忠于教育的角度,都不能以任何標準劃分學校或班級,從而分別對多種學生群體給予不同對待。在社會文明不斷進步的今天,學生接受教育的平等權盡管屢屢受傷,但不能因歷史原因而放縱,更不能以此作為借口繼續。對于學校而言,這不僅是對窮困學生和差生平等權的尊重,又是對《義務教育法》的敬畏,更是推進國家法治進程的責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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