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網友轉貼《轉載:轉基因水稻安全性經過多個角度驗證》,其中提到:““雖然實驗非常成熟,但轉基因水稻對人類的貢獻,或許要在四五年后才能得以顯現。”談到轉基因糧食安全問題,張啟發說,轉基因技術本身能夠進行精確的分析和評估,能夠有效地規避風險。在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分為4級,目前研究的農業轉基因作物均為一級。”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一級是什么含義呢?本網友在中央政府網站上找到了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頒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其中第六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六條 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管理評價制度。
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其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分為Ⅰ、Ⅱ、Ⅲ、 Ⅳ四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也就是說,這四個安全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是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實際上就是由農業部制定的。
那么,農業部制定的具體劃分標準又是怎樣的呢?
本網友在“全國農資監管信息網”上找到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最后兩條說: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1996年7月10日農業部發布的第7號令《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因此,四個安全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確實是農業部制定的,其解釋權也歸農業部。
下面就來看看具體的規定:
“。。。
第九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評價管理
按照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將農業轉基因生物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安全等級Ⅰ:尚不存在危險;
安全等級Ⅱ:具有低度危險;
安全等級Ⅲ:具有中度危險;
安全等級Ⅳ:具有高度危險。
第十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和安全等級的確定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確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
(二)確定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的類型;
(三)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四)確定生產、加工活動對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響;
(五)確定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等級。”
這就是說:要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應先確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再確定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的類型,最后根據這兩個參數來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不過,這里的“安全等級I”的標準是“尚不存在危險”,本網友認為,這個最高安全標準與通常的預期是有區別的。
讓我們以轉基因水稻為例,來看看確定安全等級的過程。
先來看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
“第十一條 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
受體生物分為四個安全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Ⅰ:
1.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未曾發生過不利影響;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極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體生物,實驗結束后在自然環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極小。
(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低度危險,但是通過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Ⅱ。
(三)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中度危險,但是通過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Ⅲ。
(四)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高度危險,而且在封閉設施之外尚無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發生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Ⅳ。包括:
1、可能與其它生物發生高頻率遺傳物質交換的有害生物;
2、尚無有效技術防止其本身或其產物逃逸、擴散的有害生物;
3、尚無有效技術保證其逃逸后,在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之前,將其捕獲或消滅的有害生物。”
對于轉基因水稻,其受體生物就是原生水稻,當然可以認為是屬于安全等級為I的了。
不過,看了這四個安全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本網友認為,后三個安全等級的標準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安全等級I的標準卻與通常的認識有區別。
既然這是安全等級最高的標準,通常就會認為應該是指同時滿足某幾個條件,而這里的規定卻是: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Ⅰ:
1.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未曾發生過不利影響;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極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體生物,實驗結束后在自然環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極小。”
如果說這三條分別是指三種不同的情況的判定標準,那么就應該同時分別列出相應的三種情況來,但這里顯然不是這樣的。
不過,第3條顯然是專門針對用于進行研究的生物,例如小白鼠之類,所以其評判標準與第1條和第2條是不一樣的,單獨列出來是應該的。
但是,第1條和第2條,只要滿足一條就被認為是達到安全等級I的最高安全標準,這就與通常的理解有些不同了。
我們通常說一種生物是安全的,當然是指它同時滿足第1條和第2條。
而按照上述規定,某生物只要“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未曾發生過不利影響”,哪怕它“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并不很小,也算安全等級I。
某生物只要滿足“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極小”,即使卻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發生過不利影響,按照這樣的規定,也算安全等級I。
這樣看來,符合安全等級I標準的生物,未必具有我們通常認為的那么高的安全性了。
總之,對最高標準的安全等級作如此的定義,感覺總是有點怪怪的。
再來看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類型的確定:
“第十二條 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類型的確定
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的影響分為三種類型,即:增加受體生物的安全性;不影響受體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體生物的安全性。
類型1 增加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個(些)已知具有危險的基因或抑制某個(些)已知具有危險的基因表達的基因操作。
類型2 不影響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沒有影響的基因操作;
2、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沒有不利影響的基因操作。
類型3 降低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基因操作;
2.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確定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影響的基因操作。”
對于轉基因水稻而言,這種基因操作的影響顯然是屬于類型3了。
接著看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
“第十三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
根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和基因操作對其安全等級的影響類型及影響程度,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一)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Ⅰ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Ⅰ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或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Ⅰ。
2.安全等級為Ⅰ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則其安全等級仍為Ⅰ;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過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潛在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Ⅱ;如果安全性嚴重降低,但是可以通過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潛在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Ⅲ;如果安全性嚴重降低,而且無法通過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Ⅳ。
(二)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Ⅱ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Ⅱ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不再產生不利影響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Ⅰ;如果安全性雖有增加,但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仍有低度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仍為Ⅱ。
2.安全等級為Ⅱ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Ⅱ。
3.安全等級為Ⅱ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Ⅱ、Ⅲ或Ⅳ,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三)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Ⅲ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Ⅲ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Ⅰ、Ⅱ或Ⅲ,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Ⅲ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Ⅲ。
3.安全等級為Ⅲ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Ⅲ或Ⅳ,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四)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Ⅳ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Ⅳ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Ⅰ、Ⅱ、Ⅲ或Ⅳ,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Ⅳ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或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Ⅳ。”
那么,轉基因水稻的情況,應該屬于安全等級為I的受體生物經過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
對于這種情況,只有“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才可以認定為“安全等級仍為I”。
但是,什么叫“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任何安全控制措施”呢?這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上也很難作出這樣的規定。
因此,本網友認為,在實際運用的時候,可能往往只能直接用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標準來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對于轉基因水稻,就更難判定“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任何安全控制措施”了,因而只能直接用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標準來確定。
現在讓我們再看一遍確定為安全等級I的受體生物應該滿足的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Ⅰ:
1.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未曾發生過不利影響;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極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體生物,實驗結束后在自然環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極小。”
本網友認為,大家現在應該知道為什么農業部要把受體生物的最高安全等級(等級I)的這個判定條件規定得怪怪的了吧。
不過,本網友仍然要問張院士:“目前研究的農業轉基因作物均為一級”究竟是什么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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