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寫了一篇關于“律師被難”還是“李莊被難”的帖子,有位網友回帖,認為我有說風涼話的資格,是因為還沒進去。一旦進去了,我就會后悔現在所說的傻話。
忠言逆耳,我首先得感謝這位熱心網友的善意提醒,雖然我想了一個晚上還是沒想明白他究竟是什么意思。忠言往往這樣,一開始不大容易想明白的,而一旦忠言中所假設的條件出現,才會恍然大悟:忠言啊!我當時混了頭,咋就不信呢?《西游記》中的 唐僧 先生,多次以其親身經歷向我們演繹了同樣的故事。
雖然如此,我依然覺得,這位網友的忠言,忠是忠了,卻未必是正言。
先把這位網友的假設條件滿足,我進去了。我不是黨員,無黨派。所以如果有關方面認為我犯了事,紀委不會來找我,我不夠格。監察部門會來找我談話,違反紀律的,紀律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也就是檢察院。到了監察部門,還不算進去,所以有律師也沒用。到了檢察院,就是“進去了”的標志了,是“進去了”的第一個里程碑。律師可以介入了。接下來還有三條路,一是不認為是犯罪,哪里來哪里去,拜拜吧,您哪;二是進監獄服刑,同時進行勞動改造,力爭改造成自食其力的社會主義新人;三是進陰曹地府,同時進行深入改造,下次投胎后爭取做社會主義新人。如果投胎的人多,一時排不上隊,又有不少陰兵維持秩序,無法渾水摸魚,時間久了,也說不定直接投到共產主義去了,到那里再去感慨物是人非。中間或許還有不少枝節,但大致就這三條路。
我參加過自學考試,也拿了畢業證。考試的時候,我經常埋怨出題老師,弄四個選項咋這么難選。不過這次我發現,擺在“進去了”的人面前的三個選項選擇起來遠沒這么困難。可是這里的規則與自學考試頗有不同,不是考生做題,是考官做。有時考官自己也做不了主,還有巡考員,就是律師,他會告訴考官,“選A可能還比較主動”。有位網友說這是威脅,我看這是指導。聽不聽考官自己做主,有時巡考員會告訴你,他與考場總負責人的關系不錯。如果考官不太害怕總負責人,巡考員有時也會有更有效的辦法,“看到考場外面那些光頭刺青的哥們兒了吧?你不會一輩子呆在考場里面吧”。我沒進去的時候,跟上級關系一般,與“刺青”沒有瓜葛,考官一般也這樣。巡考員就不同,他們有錢,再說整天轉來轉去的,關系就熟絡得多。所以說,有了巡考員的幫助,考官就是不選A,一般也會選B,多半不會選C。本應選C或B的,考官在巡考員的影響下,選了A。這種情況被巡考界稱為“撈人成功”。一位巡考員有了幾次這樣的經歷就會名聲大噪,一般可以入選全國最有名巡考員100強,就會很快的有錢,越有錢就越好辦事,與總負責人的關系就會越好,可以支配的“刺青”也就更多。所以說,他年一旦我進去了,巡考員是必須的。而那位網友的勸告當然也不是沒來由的。
是不是喜歡律師,我目前無法斷言,因為那是將來的事,或者是將來也不會有的事。我是個正直的人。如果我沒做壞事,當然不希望受懲罰。這個時候,律師的努力方向與我是一致的,但他達到與我一致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不一定就我能接受的。如果我做了壞事,那么就應該受懲罰。這個時候,我可能就會與律師的努力發生沖突。他要把我撈出來,否則沒面子,而我偏要進去。我不能為了他的面子違背我做人的原則。他要罵我是傻瓜,我就不高興。因此,即使是預測一下我對律師的態度,也不能夠。所以我認為,該網友說我一旦進去就會后悔今天說的傻話的結論,是不正確的。
而把“律師被難”與“國民遭殃”聯系起來的論斷,也沒什么根據。以金錢為動力推動的律師制度不可能實現維護法律正義的目的。律師界有一條規律,案件的難度有多大,就要收多大數額的費用。反過來照樣成立,也就是說,收的錢多,就會出更大的力。律師所付出的努力與當事人支出的費用成正比。就像一部汽車,你加的油多,它跑的路就多,貨真價實,童叟無欺。這是規矩,當然也有不按規矩出牌的,沒為人家辦事,費用也照常收。這種情況非唯律師界獨有,貪官有時也會做這種事情。律師干活有時也像建筑公司搞工程,你不按期付錢,他們要么拖延工期,要么就偷工減料。律師也分幾種。第一種是既收費,又維護法律正義的。有違正義原則的,給多少錢也不干,這是有極品品質的律師;第二種是一般情況下會遵守正義原則行事,但收多少錢就干多少活的,不給錢不干活,這是也應當算好律師,他就靠這吃飯,都不給錢,那還不餓死他;第三種,只要給錢,啥活都干。法律是啥玩藝兒,誰知道。法律跟錢有仇,我跟錢沒仇。這種律師最容易出名,因為是否是名律師,基本就是按收費多少評定的。而出了名,錢來得就更快。恨烏及屋,這種律師跟法律有仇。這是律師中最差的一種。還有一種律師,給不給錢沒關系,但堅決維護法律正義,不怕困難,不怕犧牲,跟錢沒仇,但跟違法行為有大仇,這種律師是律師中的極品,很難得,但一般被評定為“脾氣古怪,不能容人”,多半窮困潦倒且生活在極度危險之中。正因為是極品,也以是不世出的。現在有沒有這樣的律師,我不知道。
上述四種律師哪一種最多?相信第二種與第三種最多。國民中能夠請的起律師的人不是太多,至少不占絕大多數。請不起律師的就不用討論了。把律師全抓光了,無論好的壞的,與你都沒關系,因為反正你請不起,除非把極品律師抓起來了,你可能就倒霉,但也只是可能,因為即使不抓,也不會有幾個幸運地碰到。下面只討論請得起律師的情況。如果請到第二種律師,結果應當算是不壞,你應當進去就進去,應當出來就出來,種瓜得瓜,各得其所,社會秩序正常。把這種律師抓起來,可能有好人要遭殃。第三種律師的收費應當是最高的,違法畢竟要冒險,給的錢少了,誰為你去冒險,有病啊。這部分律師的主顧一般是富豪或甘愿傾家蕩產的中產。你沒罪,他當然要把你撈出來;你有罪,他也要錢無反顧地把你撈出來,難度大,自然錢也就多。把壞人撈出來,國民遭殃不遭殃,你就自己琢磨吧。那么這樣的律師“被難”,國民遭殃還是不遭殃,你也自己琢磨吧。由此看來,“律師被難”與“國民遭殃”還是有一點聯系的,既“律師被難”,則“國民遭殃”的可能性有百分之一。這應當是正解。然而從“律師被難”直接百分百地推出“國民遭殃”,顯然是以偏概全了,豈止以偏概全,簡直是混淆視聽了。
另外,我今天也表個態,現在都時興這個。如果我進去了,即使是被冤枉的,若是有莊律師這等律師來撈我,那么打死我我也不出來。丟不起這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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