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頒布實施一周年
---------兼談廢物綜合利用
作者:心海琴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到現在整整一年了。把循環經濟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并維護其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足見國家對循環經濟的重視,足見國家對保護環境,有效利用資源,對廢物再生利用的重視,充分表現了國家促進循環經濟的意志。該法明確立法宗旨是“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這就為我們生產生活工作依法進行合理的資源利用與保護環境,從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什么是循環經濟,《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給出了定義: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制造后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我們針對番禺垃圾門具體談談循環經濟與廢物再利用這一問題:
隨著城市化進程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對包裝領域監管控制與引導到環保方向力度不夠,致使生活垃圾大幅增加,其中塑料包裝物等占據很重的比例。而塑料制品都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由于我們國家目前基本沒有實行垃圾分類,垃圾中塑料包裝物混雜在餐飲垃圾等所有垃圾一起,造成不可回收。據科學家研究,焚燒塑料垃圾與金屬垃圾是產生劇毒氣體二噁英的主要來源。焚燒垃圾的結果就是把有用的資源變成了毒氣與廢氣。顯然,不做垃圾分類,只搞焚燒垃圾這種處理方式是與循環經濟相違背的。
然而,焚燒垃圾的主張并未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實施而停止腳步,反而是在大力地“依法推進”,遍地開花。甚至出現:散布民眾 “無知”、是 “阻力”,不僅攻擊媒體的宣傳報道是“無序”的、“獵奇”的,是在“向頑疾的方向走”,而且還有意鼓動、“建議”政府部門要“排除干擾”,“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對民眾要采取“強制和高壓的法律約束和權威”,甚至提出“寧可搬遷居民區,也不一定要搬遷垃圾處理場”等等為焚燒垃圾鳴鑼開道的言行。
在十多年前,就有很多科學工作者提出了很多依據循環經濟理論處理垃圾的理論與方法,呼吁不要大干快上垃圾焚燒項目。1998年,廣州的環保工作者呂春平高工與呂寧平博就指出:生活垃圾是一種價廉且“用之不竭”的二次資源。雖然通過焚燒法,利用垃圾余熱,也是一種資源化途徑,但與將垃圾中各類廢物(如玻璃、塑料、金屬等)進行循環利用相比,其綜合效益則差得多。國內垃圾中近一半為可燃性的有機成分,它們是制造有機肥料和土壤改良劑最好的原料,為何不加以開發利用呢?因此,把垃圾一燒了之,使得本可循環利用的“二次資源”變為灰燼,實在浪費;近年來,青島市環境保護局王軍、青島市環境監測站劉金華、日本國株式會社數理計劃郭啟民在他們的論文《循環經濟與包裝廢物回收利用展望》中,針對廣州市每年產生垃圾165萬噸,每年以10% 的速度增長的數據分析道:165萬噸垃圾中,其中商品的包裝廢物在33萬噸以上。如果減少不必要的過度包裝,垃圾排放量可以減少20% 以上。
像這些在環保一線工作的,提出用循環經濟理論指導垃圾處理,把垃圾處理問題前置,控制源頭包裝,后期處理采用回收利用,主張不要大干快上焚燒垃圾的科技工作者、學者還有很多,他們的主張與論文見諸報端、學術刊物,然而與此相反,我們聽到部分“依法推進”垃圾焚燒的人只是片面強調垃圾太多,增長太快,非燒不可,因為沒有新的填埋場可以放得下了,只字不提由于自己沒有推行垃圾分類而引起垃圾增長過快。在他們的詞匯里沒有分類這兩個字,即使有,也是說這是“烏托邦”。在他們的眼里,根本就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根本就不想按這部法律辦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十四條。。。。。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并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根據這個規定,是該考核垃圾的資源化循環利用了,到底有沒有考核,這事情得追問到底,這涉及到法律的尊嚴。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依法行政才能保證循環經濟不至于落空,這也是涉及百年大計,是為中華民族維護子孫后代的生存空間的大事,馬虎不得。
應該看到,循環經濟的推進,只有這一部總綱性質的《循環經濟促進法》還是不夠的,要落實這部法律,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最重要的是要使循環經濟變成經濟生活中被各方參與者視為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還需要制訂更加詳盡的分門別類的法規、規范、標準等等。這是當前迫切的工作。先進的發達國家有很多教訓與經驗,他們經過多年的探索,已經形成了完整的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以日本為例,循環經濟法就有《容器包裝回收利用法》、《家用電器回收利用法》、《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建筑材料循環利用法》、《食品循環利用法》、《廢物處理法》和《綠色消費法》等法律,這些法律是日本現實經濟生活中的硬約束,確保了日本在發展“動脈產業”的同時發展“靜脈產業”,做到了“動脈產業”與“靜脈產業”同時發展,步入更加環保的循環經濟,步入良性軌道,這是值得我們學習的。我們也注意到,我國有關部門組織人員去日本學習環保和垃圾處理,取得一些成績,但我國在立法上,還有很大差距,在對垃圾處理方面遵循循環經濟原則研究的比較多的是家電等大宗垃圾的處理上,而對日常生活垃圾中的塑料回收等遵循循環經濟原則來處理的研究還比較薄弱,這和一部分人用焚燒技術誤導有很大關系,焚燒技術似乎能夠解決垃圾成山的問題,卻忽視了大氣污染與制造有毒飛灰等問題,而且也嚴重偏離了循環經濟的方向。
必須看到,我國在關停火電廠的同時卻容忍全國到處上馬垃圾焚燒廠,豪無限制,是冒進的,存在的問題是嚴重的,就拿二惡英的檢測標準來說,國家標準是在2009年4月1日才實行,而焚燒垃圾的行為至此時已經進行了六、七年都不止了。住建部最新抽查的垃圾處理設施中,大部分設施都存在運行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南海垃圾焚燒發電廠存在飛灰外排系統二次污染,且缺少污水和煙氣日常檢測等等嚴重問題。
放棄循環經濟的大方向,轉向焚燒為主導的做法已經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堅決抵制,在北京,在上海,在廣州,在南京,在武漢等地都有反對焚燒垃圾的浪潮,人民群眾要求環保,要求按循環經濟的指引處理垃圾的聲音越來越多。主張對垃圾分類處理,不要焚燒方式處理垃圾的理性表達越來越多。在我國環境及其脆弱的情況下,盲目推進并大干快上垃圾焚燒廠的行為必將使本就十分脆弱的環境更加雪上加霜。與此同時,對其他的步入循環經濟軌道處理垃圾的科學方法,在操作上卻得不到政策、財政、稅務等的支持,一些垃圾處理終端產業因此處于困境。一種普遍的說法是堆出的肥料含有重金屬,不合格,當然了,這是在不分類的基礎上做的,恰恰證明了必須實行分類處理。
番禺垃圾焚燒廠停止建設了,這為我們迎來了寶貴的時間來厘清頭緒,理性思考,通盤考慮,科學決策,認真學習先進國際上的成功經驗,落實胡主席的科學發展觀,在循環經濟理論的指導下,完善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從源頭上解決動脈產業產品的標準規范,從設計階段就按循環經濟要求,使之符合靜脈產業的要求;規范靜脈產業的行為,使之符合環保標準,靜脈產出是符合規范的,環保的產品,能夠從新注入到動脈產業,形成良好循環;鼓勵科技創新,研發靜脈產業技術,投入科研經費;財政支持靜脈產業,無償提供必要的設備購置費 ;政策支持,開放科技園區、產業園區的部分作為靜脈產業的基地,也便于政府集中管理;稅務上,對靜脈產業實行減免優惠;制訂考核指標,對各級政府執行循環經濟的考核更加細化;實行嚴格的技術監督,保證靜脈產業產出符合環保,質量過關;建立分類標準,對垃圾分類制訂指引與操作規范;實行獎懲機制,落實到各個街道、社區、工礦企業、機關學校;基礎教育強化循環經濟理論教育,普及環保知識與垃圾分類知識等等,實行一系列有力度的循環經濟推進措施,必定扭轉由于城市化進程加速、消費結構改變等而帶來的垃圾增速加快帶來的垃圾處理問題。
當前,我國經濟轉型期,正是需要加快推進循環經濟的大的宏觀背景,產業結構的調整,配合以靜脈產業的注入,也是拉動內需、提高就業率、提供企業投資渠道的重要方面,而這些投入,是我國經濟軟環境改善的根本,是可持續發展的保證,是人民群眾要求的良好生活環境的保證,是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必須。尤其以塑料為例,塑料是石油衍生產品,而石油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燒塑料,造成空氣與土壤污染,而綜合利用,其結果是等同于節約了石油資源。總之,只要按胡總書記的科學發展觀來指導我們的政策制定與行為,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必定得到落實,其精神實質與科學要義必將得到發揚,我們就會對我們的環境改善充滿樂觀。
初稿完成于2010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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