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刑訊逼供問題?
宋公明
刑事案件的審理中,被告以刑訊逼供為理由翻供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這次重慶龔剛模等34人涉黑團伙案,第二號被告再次上演了當庭翻,說受到了非人的待遇。
新中國成立后,即宣布廢止一切肉刑,禁止采用逼、供、信的辦法對付刑事犯罪嫌疑人。然而近若干年來,刑訊逼供的現象似有抬頭之勢,據《刑訊逼供調查報告》披露,近20年因刑訊逼供立案查處的案件平均每年在400起左右,涉案人數近千名,涉及警察400名左右。震驚全國的“躲貓貓”事件更是鬧得沸沸揚揚。這大大影響了公安和檢察機關的公信力。以至于只要被告說受到了刑訊逼供,人們總是寧可信其有,而不相信警方的清白。
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 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 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被告控訴受到了訴刑訊逼供,就是又構成一起或多起刑事案件,應當立案偵破。如果確實存在,那么就應按刑法第247條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不存在,那么被告就構成了誣告罪,應當反坐。
根據相關規定,律師會見時,可以訊問當事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并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如果代為控告刑訊逼供,應當告訴當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報況,如果沒有刑訊的事實,要承擔誣告的后果。同樣,如果被告當庭以刑訊逼供為理由翻供,法庭應明確告知,可以對刑訊逼供正式提出控告,但是如果控告不實,要承擔誣告的后果。
如果被告正式提出控告,就應當立案。這里就產生了一個舉證責任問題。犯罪嫌疑人是處于被強制狀態,除了身上可見的傷情,其他證據是無法提供的。而即使有傷,也不能證明是刑訊逼供所致,例如“躲貓貓”。而疲勞戰,強光照射,不讓睡覺,恐嚇威脅,騙供誘供等,當事人是無法舉證的。所以對刑訊逼供的控告案件,應當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警方負責舉證。警方舉證不能,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否則,誰還敢對刑訊逼代提出控告呢?
以現有的科技水平和手段,警方要證明沒有刑訊逼供,應當是不難的。例如可以對抓獲后的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監空和錄像。現在錄像完全可以做到保證不被做手腳。當然,警方還可以有其他方法證明。
犯罪嫌疑人可以隨便指控警方刑訊逼供而翻供,律師可以隨意指責警方刑訊逼供,而法院既不采信,又不否認,采取不了了之的態度,無疑會使問題復雜化。這次龔剛模等人涉黑團伙案的第二號被告翻供,法庭就沒有任何表示,這當然會讓人產生各種聯想。
當然,解決刑訊逼供問題,決不僅僅是方法問題,不從根本上消除產生刑訊逼供的土壤,是不可杜絕這一現象的。有人認為,不揍兩下子誰還主動說?指望罪犯的覺悟?刑訊在世界所有國家都存。這大概就是對刑訊逼供不當一回事往往采取睜一只閉一只眼的的原因吧?這就涉及為什么辦案和為誰辦案的問題,用陳小二的話說,什么國家拉,政權啦,這都是大學的課程,說了你也不懂。是的,錢奴財迷,洋奴官迷,也就這點能耐,有什么辦法?
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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