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一百萬元就把法律砸開一個大洞?
宋公明
老舍先生借《月牙兒》中的女主角之口說:人是獸,錢是獸的膽子。
這個話也可以這樣說:因為有了錢,某些人就變成了獸。
巴東血案中的主角鄧貴大,強逼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竟然用一疊鈔票抽打鄧玉嬌,如此獸性大發,哪來的膽子?不就是手中有權有錢嗎?
人之所是人,就是因為人可以控制并且必須控制自己的本能和欲望。所以人必須遵章守紀。就是被人訓養的軍犬寵物,也可以被訓練得懂得服從命令循規蹈矩。只有那些野狗,才什么規距都不懂。而有些人就如野狗一樣,不知道或不愿意遵守社會公共法則。
現在人有錢了,可以買汽車來自己開著玩。可是開汽車要有駕駛執照,酒后不能駕車上路,這是人類社會共同的法則。可是有人就是不肯遵守人類社會的規距,就是要無證駕駛,酒后開車,自以為與眾不同,高人一等,其實呢?就是沒教養的野狗而已。
對于不懂規矩闖了禍的野狗,就要把它關起來,或者將其消滅,免得危害人類。對于像野狗一樣沒有自控能力,或者以權仗勢以錢壯膽視人類社會規則為無物的人,就要用法律來加以懲處,使其不能危害社會。
最近四川省的一起車禍案件,引起了網上熱議。本案當事人孫某是無證而且是醉酒駕車,造成四死一傷的嚴重后果。孫某無證又醉酒駕車,視人間法律為無物,視他人生命財產如草芥,為何如此大膽?還不是因為有錢壯膽才狗膽包天嗎?此案一審判孫某死刑,但是二審卻改判為無期徒刑,給孫某留了一條活命。對此,很多網友很是憤憤不平。而權威人士的解釋,更是火上澆油。
對孫某改判的理由,一是“犯罪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態,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二是向受害者家屬砸下一百萬元,“通過親屬因此出具了諒解書,依法可從輕處罰”。這第一條理由,并非法定從輕情節,說了等于白說。關鍵是第二條理由,民事賠償達成了諒解,認為是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實屬勉強。如果沒有錢豈不是沒有辦法悔罪了?但總算言之成理。然而即使這個理由成立,那也只是可以從輕的情節。可以從輕只是在同一檔次取輕,而且是酌定情節。從死刑越過死緩降為無期,是減了兩個檔次,理由何在?是一審判決過重嗎?二審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罪名并無異議,如果認為量刑過重,理應重新量刑,然后再依法酌定從輕。現二審玩了個花樣,不對無證醉酒駕車的行為和四死一傷的后果量刑,也不對該行為和四死一傷的后果能否酌定從輕和從什么基礎上從輕作出說明,而是直接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的無期徒刑,把量刑和從輕混在一起,可謂用心良苦。
無論怎么說,對本案起了關鍵作用的是一百萬元。這一百萬元就把法律硬生生地砸出了一個大窟窿。如果四死一傷可以酌定從輕,一死、二死、三死當然就更加可以從輕了;那么五死、六死、七死、八死直到N死呢?是不是只要有錢砸下去,就都可以酌定從輕呢?本案可以酌情從輕,那么其他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也不是直接故意,也砸錢獲得受害人的諒解,是不是也要從輕判處呢?這個口子能開嗎?這法律還有沒有個譜?法律可以如此輕率嗎?
本案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刑法對本罪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對于無證和酒后駕車,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僅僅屬于違法而并不認定是犯罪,也不受刑事處罰;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本來也只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現在卻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里的區在哪里呢?9月8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明確:“今后,對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似乎是醉酒駕車肇事后停下來,就屬于交通肇事罪;如果沒有停下來繼續沖撞,就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于最高法的這個解釋,連被告方律師也不能服氣,因為你的這個解釋有“今后”二字,顯然不能溯及既往。在這個解釋之前,憑什么把交通肇事罪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某個行為如果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時,也應受到刑法處罰,否則就不能構成本罪。醉酒駕車造成嚴重后果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在未造成嚴重后果時,也應當構成本罪,否則就是在公共安全罪上面砸開了一個窟窿。因為同屬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同樣未造成嚴重后果,為何有的要受刑事處罰,有的卻不受刑事處罰?最高法有什么權力亂開口子?
最近最高法下達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對各種犯罪的量刑加以具體量化,例如交通肇事罪,基本刑是多少,多死一人增加刑期多少(有六個月,一年,二年不等),等等。那么對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刑是死刑的標準是什么呢?沒有說。可能是因為本罪是個口袋罪,不好量化吧?那么就應當從立法上來彌補這個漏洞。
因為我國法律規定“法無明文不為罪”,而且有些人的頭腦往往是一根筋,所以法律要越具體越好,最好是各種行為都可以對號入座,省得爭論不休。例如對酒后駕車,醉酒駕車,干脆就單獨設立酒后駕車罪,醉酒駕車罪,對尚未造成后果如何處理,造成嚴重后果如何處理,分別加以具體規定。當然,對死幾人夠死刑標準,以及多傷一人增加多少刑期,都有明確規定才好。那樣也許就不會再有爭議了。除此之外,還應當設立改裝車輛罪,飆車罪,等等。
當然,話又說回來,立法再嚴密,也經不起鈔票砸呀。只要錢是野獸的膽子,而野獸有錢有勢,或是錢勢能把人變成野獸,那么法律就難免要被權勢和鈔票砸出許多窟窿。
200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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