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宣傳毛澤東思想”寫進憲法又能怎樣?
面對目前宣傳毛澤東和毛澤東思想所面臨的巨大困難:有些地方政府百般阻撓,極力破壞,甚至有的被打,有的被抓,如葛麗英、趙東民、、、。于是有人呼吁要把“宣傳毛澤東和毛澤東思想”寫進《憲法》。似乎寫進憲法,就有了法律依據,有了保證,就沒有人再敢阻撓,被打、被抓、、、、、、。寫進憲法是必要的,但寫進憲法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004年3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第六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第七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十二條)
現實情況又是怎樣的呢?根據有關材料測算(國家統計局未提供全面材料),2007年我國公有制經濟與私有制經濟的比重,在實收資本(二、三產業)中,大體是46%比54%;在從業人員(二、三產業)中,是30%比70%;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是35%比65%。再從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工業部門來看,據國家統計局材料,2006年國有工業總產值只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14.9%,甚至遠遠低于1949年建國之初國有工業總產值占26.2%的比重。當前公有制經濟的比重還在不斷地降低。請問,我國憲法莊嚴規定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還存在嗎?
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六條)。現實情況又是怎樣的呢?由于公私經濟比重的根本變化,必然造成貧富懸殊、兩極分化。國際上通行的反映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我國在1985年為0.24,1995年上升到0.434,2004年上升到0.469。這不僅超過了公認的0.4的警戒線,而且超過了實行按資分配的法、德、美、日等資本主義國家和印度、印尼、伊朗、埃及等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請問,憲法莊嚴規定的按勞分配為主體還存在嗎?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二條)。現實的情況又是怎樣的呢?大量國有企業經過“改制重組”、“小企業賣掉、大企業股份化”、“管理層收購”等等方式被私有化之后,大量工人被迫以“優化組合”、“減員增效”、“內退”、“買斷工齡”等等名目下崗、失業,生活陷入困境。在崗的職工也淪為雇傭勞動者(馬克思稱之為“雇傭奴隸”)。廣大工人群眾由國家的主人變成弱勢群體、貧困群體,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空前降低。請問,憲法莊嚴規定的工人階級作為人民民主專政政權領導者的地位還存在嗎?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還是國家的主人嗎?
上述摘自李成瑞老同志《原國統局長致信捍衛社會主義》一文。《憲法》的明確規定,就敢公然違背,資改派還有什么法不敢違背呢?如果猜得不錯,資改派馬上就會修改上述《憲法》條款,因為上述條款已經不適應目前中國“加快私有化”的步伐,也不符合中國企業70%以上已經私有化的現實。
法在資改派心里,不是資改派圍繞“法”轉,而是“法”隨著資改派轉。法律符合資改派的要求,就按照法律執行;法律不符合他們的要求,就修改法律,甚至“先公然違法”,然后再修改法律。資改派現在就在這么做。
一方面公然違背憲法,一方面又不斷的制定法律,這重新制定出的法律起什么作用的呢?一是死死套在人民脖子上的枷鎖,不許你亂說亂動,你亂說亂動就違法,就必懲治。“楊佳”、“鄧玉嬌”、“劉漢黃”、“葛麗英”、“趙東民”、“石首事件”、“通鋼事件”等等,不都是“人民亂說亂動了的結果嗎?“通鋼事件”至今,通化警方不還是在用重金搜集“組織人員”嗎?另一方面不又在極力保護“有權者”、“資本家”的利益,甚至違法不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早就明文規定的公有制經濟占主導地位,人民主人翁地位,我們依法保護了嗎?我們依法阻止了私有化進程了嗎?《憲法》規定了與沒有規定有什么區別?所以,一些人的想法是幼稚的,是不起根本作用的!
資改派公然違背憲法的根本原因是他們手里有權。我們不能維護《憲法》,維護公有制、維護人民自己的利益的根本原因,也是我們手里無權啊!“通鋼7·24工人階級取得的初步勝利”給我們最深刻啟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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