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職工“下崗賣斷”是違法的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通知的規定,地方政府把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進行“轉換身份”、“下崗”、“賣斷”是違法的。
一、企業職工被除名或開除是由于犯有嚴重錯誤或觸犯刑律。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
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第十四條 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于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是由1982 年4 月10 日發布施行的,于2008 年1 月15 日被國務院516 號令廢止,并明確該《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那么在此25年期間該《條例》是一個有效的法律文本。實際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為職工的行為規范、企業對職工的獎罰依據,對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用工管理,對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并對企業職工的生產、生活及貫穿其切身利益都產生了及其深刻的影響,也可以說是職工的生存依據。在此其間,沒有其他的法律文本取代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三、企業職工“下崗賣斷”和職工被開除、除名結果是相同的。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即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實施期間,政府對企業職工進行所謂的置換身份、“下崗賣斷”,和對企業職工進行開除、除名進行手法和結果是一致的。
1、對二者采取的措施是一致的。都是以解除勞動關系為目的,停止經濟費用為結果。而把對他們的處理結果同樣都是存入了個人檔案。
2、二者都在本企業沒有了勞動權力。
3、二者都在社會上沒有工資可領。
4、二者失去勞動權力時所能領取的補償費用是一致的。都是按其本人所在企業的平均工資和其本人的企業工齡來發放補償費用的。
5、二者失業后在社會上領取的失業救濟金是一致的。都是按本人原工齡的長短領取不超過二年的本人原平均工資額的60%---75%(下崗職工或被開除的職工在實際領取失業救濟金時,是遠遠小于這個規定數的。可見政府部門對企業職工是多么苛刻的)。
6、二者的養老保險統籌金、醫療保險統籌金都是由自己本人拿錢向政府賣取的。
下崗職工和被開除除名職工的養老保險統籌金、醫療保險統籌金的繳納標準都由政府任意確定,數據由他們獨家發布,年年見漲,從不需向任何人作任何說明、任何解釋。
7、二者從此都成為了弱勢群體。他們都是成了“自由擇業人員”(這是政府當時給他們套的名稱,現在據說是叫“創業者”或“待富者”),今后生活無保障,無來源。他們原本就是無產者,從此失業后生死都無著落了。
四、被“下崗賣斷”的職工沒“犯有嚴重錯誤或觸犯刑律”。
在幾千萬被轉換身份、下崗賣斷的職工中99%都不可能在1982年4月10日至2008年1月15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生效期間“犯有嚴重錯誤或觸犯刑律”或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在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就是對照本文第一條中的錯誤也不能隨意就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這一點無須證明,絕大多數人都會相信的。
那么職工沒有犯錯或犯罪,為什么政府要用犯錯或犯罪的文本條例作為依據來對他們(幾千萬的下崗工人)采取措施呢?!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把職工隨意置換身份、“下崗賣斷”是違法的!
2009.08.30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