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反價格壟斷規定》
法律名稱就不能成立。在馬克思主義者看來,“ 壟斷”和“競爭”都是有階級性的,它只存在于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之上,它們都是資本主義經濟范疇。資本主義的競爭必然導致壟斷,壟斷損害中小資產階級的利益。資產階級的政府作為資產階級社會整體利益的代表必然出面調整這種資產階級內部的利益關系,如制定反壟斷法,這就是資產階級國家的社會調節作用。社會主義經濟只能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社會所有,本來就應當是無產階級的社會壟斷,價格只能是無產階級國家來控制和調節。這種無產階級的社會調節本來就是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資本主義斗爭的工具,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優越性之一。社會主義本來不應當存在私人的、資本家的壟斷關系和競爭關系。存在競爭和私人的或名義上社會主義實質上是資本主義法人的壟斷,就不是社會主義經濟而是資本主義經濟。“反壟斷法” 只能是資本主義性質的立法,而不是社會主義立法。
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社會就不是社會主義社會,那些把私有制當做社會主義經濟組成部分,把大部分已經私有化了的經濟也叫做社會主義經濟,是公然反馬克思主義的,是極其荒謬的。
社會主義立法與資本主義立法的根本區別在于它們的經濟基礎不同,前者反映的和維護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后者反映的和維護的是資本主義的私有制。社會主義取消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私人壟斷),要實現的是事實上的平等,資本主義維護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私人壟斷),維護的是事實上不平等基礎上的虛假的平等。商品經濟的平等就是事實上的不平等,就是把事實上的不平等說成平等。中國的現行立法就是維護的這種不平等。大魚吃小魚的現象到處可見,住房開發商吃住戶,證券市場的機構、大戶控制股價漲迭,專吃中小投資者。管理者吃被管理者(管理者年薪幾十萬、幾百萬、幾千萬,被管理者年薪幾千),企業主吃雇傭勞動者。工人在企業內部的資本壟斷的不平等分配中受到第一輪剝削,然后,將被第一輪剝削后的剩余貨幣投入證券市場,接受第二輪剝削。從證券市場出來后,不是被剝奪精光,就是所剩無幾。只有極個別的幸運兒成為資產者。反價格壟斷法,不反生產資料的私人壟斷這個剝削和一切不合理經濟現象的總根源,僅僅反對這種財產的局部運用形態——價格壟斷。現在走紅的理論家又鼓吹這種財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把占有別人勞動美化為創造價值,美化和保護剝削。“只反貪官,不反皇帝”,它實際上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反壟斷法一樣,只會調整資產階級內部的競爭關系,不可能是反資產階級的、反剝削性的壟斷。
抽象地反壟斷是荒謬的,因為并非一切壟斷都是壞事。經濟只有私有化了,或者名義上是公有制卻被滿腦子私有觀念、只想占有別人勞動的人所壟斷才是壞事。毛澤東時期,在經濟領域實行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結束了資產者對生產資料的壟斷,結束了這種壟斷對生產力(勞動者)的束縛。但是,由于思想上、政治上的領導權實際上大多數還掌握在資產階級手里,大多數管理者的世界觀、經營思想仍然是資產階級的(也就是說政治上、思想上還存在資產階級壟斷),破壞和束縛生產力的情況依然到處存在。毛主席為了結束這兩個領域的資產階級壟斷,徹底解放生產力,所以才毅然發動了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而走資派卻把弊端歸結為公有制,要把公有制退回到私有制,并強化私有觀念,實行以恢復私有制,恢復私有觀念,恢復剝削為核心的所謂改革。這是歷史的大倒退。今天公有制醫院之所以看病難,看病貴,害得老百姓看不起病,不是因為公有制,不是因為壟斷,而正是因為某些人在中國恢復了私有制,提倡市場經濟,提倡只關心個人利益基礎上的積極性,使毛澤東時代為人民服務的醫療作風越來越不吃香,那些只關心自己利益,只想開大處方,只想從醫藥推銷商那里得到好處,只想醫藥漲價的醫院領導和醫生越來越多。是這些人,這些醫院,這種思想作風,這種意識形態的壟斷,造成了看病難、看病貴,使老百姓看不起病。試想我們的醫院如果被白求恩、張思德一類為人民服務的人支配,被毛澤東提倡的醫療作風支配,被不謀私利的人支配,不被只想占有他人勞動的人支配,不被資產階級的經營政策和思想支配,一句話,不被資產階級壟斷而被無產階級壟斷,還會是今天這個樣子嗎?我們只能反對私有制的、自私的、資產階級的壟斷,而應當提倡公有制的,為人民服務的,無產階級的壟斷(專政)。列寧明確斷言:社會主義經濟就是由無產階級社會壟斷的經濟。對于我國經濟弊端產生的原因從來就存在以毛澤東為首和以走資派為首兩種完全對立的意見:馬列主義者認為要解放我國生產力首先要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并且由具有社會主義思想的人來支配這種公有制。而走資派認為社會主義公有制是“人人有份,人人沒份”,不能從關心自己利益調動人的積極性,公有制是束縛生產力的桎梏。他們把占有他人勞動美化為創造價值。把占有他人勞動的積極性美化為生產積極性。他們所謂改革的實質就是在中國恢復私有制。他們的個人物質利益原則,就是擴大差距,就是調動占有他人勞動的積極性,恢復剝削。
稍微有點社會主義公平、平等思想,根本就不會在社會主義還允許股票的存在。社會主義不應當存在股市,中國現在的股市就是資本主義的,股價操縱(壟斷)在某些人手中,為剝削大多數名義上與大資本平等實際上在資本上、知識準備上、操作時間上都不平等的小投資者服務。在中國推行股市,大概就是要利用股市的這個本性。股市必然造就少數壟斷者去剝削大多數。一個小山村只可能有一家小賣店,掌握在無產階級(不剝削他人的人)手里只會為人民服務,掌握在資產階級(只想占有他人勞動的人)手中就會利用他的壟斷地位謀他的私利。因此,我們要反的是資產階級占有,而不是壟斷,無產階級的壟斷是勞動人民的幸事,而不是壞事。
損害無產者利益的價格壟斷,現在幾乎到處可見,反壟斷規定只是反映了九牛一毛而已。僅講這部法律名詞概念的艱澀要實施也是困難的。其中的大多數,就是大學學經濟的,也不能準確掌握,占人口大多數的執法者和非執法者,就更搞不清楚了。法律的執行在大多數場合也將會是一句空話。
附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開征求
《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預防和制止價格壟斷行為,保護公平競爭,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起草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現對征求意見稿網上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反饋截止日期為2009年9月6日。
傳真:010-68501743
E-mail: [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法制工作處
郵編:100824
反價格壟斷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預防和制止價格壟斷行為,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價格壟斷行為,適用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價格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壟斷行為包括:
(一)價格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經營者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達成的,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五條 認定協同行為,可以依據下列因素:
(一)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經營者在同一或相近時間內,以相同或相近的標準和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同種商品價格的,可以認定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具有一致性。
(二)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溝通。
認定協同行為,還應當結合市場結構情況和市場變化情況,考慮價格行為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
第六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的各類價格的;
(二)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的;
(三)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的;
(四)使用統一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談判的基礎的;
(五)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的;
(六)約定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的;
(七)通過限制生產銷售數量或者分割銷售采購市場等方式,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
(八)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
第七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
第八條 經營者在招投標和拍賣活動中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禁止行業協會從事下列行為:
(一)制定發布行業協會規則、決定、通知等,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二)召集本行業的經營者討論并形成協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三)為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提供便利條件;
(四)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應當依法禁止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或者行業協會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包括: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過高或者過低的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五)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
第十二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認定“不公平的高價”和“不公平的低價”,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銷售價格是否明顯高于該產品的成本,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過低,甚至低于該產品的成本;
(二)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降低購買價格;
(三)銷售商品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商品的降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是否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的同種商品的價格。
交易相對人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從其他經營者獲得同種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前款所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是指經營者持續以承擔損失的方式銷售商品,旨在排除競爭者或者潛在競爭者的行為。
第一款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和積壓商品;
(二)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三)為招徠顧客采取的短期或者小批量的促銷行為;
(四)應對其他經營者低于成本銷售的策略而被迫采取的降價行為;
(五)可以形成規模效應從而降低成本,并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六)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四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通過設定過高或者過低的價格,變相拒絕與相對人進行交易。
前款所稱“過高或者過低的價格”是指,若交易相對人以此價格交易,在正常生產和銷售后將不能獲得正常利潤。
第十五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前款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價格差異對交易相對人的市場競爭不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
(二)交易相對人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從其他經營者獲得同種商品或者替代商品;
(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一款所稱“條件相同”是指,經營者與有關相對人交易等級和質量相同的同種商品時,在交易方式、交易環節、交易數量、貨款結算、售后服務等方面相近或相同。
對條件不同的交易相對人實行相同的價格,視為差別待遇。
第十六條 認定和推定市場支配地位,應當在依照有關規定界定相關市場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的市場地位。
其他交易條件,是指除商品價格、數量之外能夠對市場交易產生實質影響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級、付款條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務等。
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是指排除、延緩其他經營者在合理時間內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其他經營者雖能夠進入該相關市場但進入成本大幅度提高,無法與現有企業開展有效競爭等。
第十八條 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市場份額是指經營者的特定商品銷售額或者銷售量在相關市場的比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包括相關市場的發展狀況、現有競爭者的數量、是否存在潛在的競爭者和進入障礙、相關市場其他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商品差異程度、市場透明度等。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包括控制采購或銷售市場渠道的能力,影響或者決定價格、數量、合同期限或者其它交易條件的能力或者優先獲得原材料的能力等。原材料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相關設備等。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財力和技術條件,包括經營者的資產規模、財務能力、盈利能力、融資能力、研發能力、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應用能力、擁有的知識產權等因素。對于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的分析,應當同時考慮其關聯企業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及其對相關市場進入、擴大產能等的影響。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影響依賴程度的因素包括與該經營者之間的交易量、交易關系的持續時間、交易相對人轉向其他經營者的難易程度等。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影響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因素包括市場準入制度、擁有管網等必需設施、銷售渠道、資金和技術等規模經濟要求、成本優勢等。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依照《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如果能夠提出下列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則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其他經營者進入該相關市場比較容易的;
(二)相關市場的競爭比較充分的;
(三)根據本規定第十八條所列因素,經營者不具有在相關市場內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
依照《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二)、(三)項規定,兩個以上經營者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推翻相關推定還需要證明其相互之間存在實質競爭,且單個經營者與其它經營者相比沒有突出的市場地位。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
(二)對外地商品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
(三)對外地商品規定歧視性價格;
(四)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規定價格或者收費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規定禁止的各類價格壟斷行為。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保護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有本規定所列價格壟斷行為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實施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依照《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實施處罰。
經營者或者行業協會實施串通,但尚未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予以提醒、告誡。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本規定所列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規定;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包括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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