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黃的工傷案,勞動仲裁也好,法院也罷,都不會講事實講法律,不會為勞工主持正義。
我就在東莞。大朗鎮的劉所屬的大朗法庭我也去過,打過交道。
劉的工傷案,按法律應賠25萬,仲裁卻為17萬〔一說為18萬〕;法律規定工傷后治療終結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卻解除勞動合同;
“廣東地方的政法委要求將工傷案的處理過程拖到兩到三年以上,讓受傷的農民工拖不起而不得不放棄賠償黯然回鄉”。
我根據我的經歷與經驗,可以證實以上絕非虛言。05年9月我在廣州番禺石基鎮勞動站,親眼見到勞動官員這樣告訴工傷者:這里要幾月,那里要幾月,這場官司沒個兩三年打不下來。
具體說來就是:在仲裁之前,資方可對工傷鑒定結論不服,要求重新鑒定;仲裁后,資方可不服,訴至法院;一審后可不服,訴至中院;二審后可以不執行……。以上每道程序都有三至六個月的時間。
〔09年6月22日,即此案發生年第七天,我與大朗附近的一家公安分局的官員說到此事時,他理直氣壯地說:“怎么?這不行嗎?這不符合法律規定嗎?”〕
工傷案訴至省高院又會怎么樣呢?我不妄加猜測。但我要提一件事。03年前有一名來自河南的名叫馮連臣在惠州因工傷斷指,二審判決后兩次到省高級法院上訴。他后來用這樣一句話為他的兩次高院之行做了注釋:“省高院的那些官僚,把底層民眾的苦難當做美酒來品嘗”。
下面再以我的親身經歷,揭示包括劉漢黃在內的勞工,遵循法律的途徑維權,會有什么樣的遭遇與效果。
勞工維權首先遇到時效問題。關于時效,有學者已指出,是官員為了減輕工作量。民事訴訟,我國規定的兩年。而外國一般是四年。我國的勞動法又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60日內要提起訴訟。這顯然不利于維護勞工的權益。是極不公平的。有鑒于此,廣東省高院與最高法院在05年與06年相繼發布了兩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申請仲裁時效中斷: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對方當事人同意支付的;向權利機關尋求救濟的。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省立第十四條,國立第十三條〕。但廣東的法院不管這些,如果起訴日距離職日超過六十日,法院一律以此判勞工敗訴。
08年3月我在東莞的一宗案件,我已隨起訴書提交兩份資料,證明在離職后六十日內我中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對方當事人從未明確拒絕;以及我向權利機構即被告的客戶沃爾瑪公司尋求權利救濟,權利機構回復說將跟進處理還未作出處理的資料,且在起訴書中列明。當年6月6日開庭,判員葉志聰竟要求我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二審在一審的程序文件未質證的情況下,居然不開庭。二審判決書顯示:十二頁電郵資料不能導致仲裁時效中斷。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該怎樣判就怎樣判,什么叫“不能導致”?這不是用一個“荒謬”能形容得了的。
這是東莞。廣東的首府——廣州又怎么樣呢?07年7月的一宗案件,我的起訴書附錄的程序部分有這樣一句話:“次日,我向鎮勞動所遞交前述的訴狀。同月24日,被告在鎮勞動所同意支付一千元”。被告在8月20日的一審中當庭承認我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記錄與陳述都是真實的。且在一審與二審的庭審中都表示同意支付。但一審與二審都以六十日為由,判決被告無須向原告支付賠償金。
這兩起案件的判決都是枉法裁判,或者說是非法判決。非法的判決,從判決的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從此,我寧肯相信世上有鬼,也不相信這世上有法律。
上述兩案我于09年3月30日我上訴至省高級法院。立案的官員說,4月中旬后可確定判員,你可從省院網上查詢后與之聯系。并提供了兩個跟進的聯系電話號碼。但在4月27日我就接到我鄉郵所的電話,說已到兩份廣東省高院的快件。這說明省高院到案即判案。我叫退回去。沒幾天,我又接到鄉郵所的電話,說又寄來了。這說明省高院一直拒絕與我直接接觸〔如電話電郵〕。而法律規定,法律文書須直接送達。那兩個電話,85110868打不通,另一個電話85110969則一直無人接聽。6月28日登其網站,顯示“正在審理中”。現在已超過三個月,我還不知道情況到底怎么樣。
假設劉漢黃經過了一審二審,仍不服,到了省高院,又會怎樣呢?除了上述馮連臣的案例外,我的經歷可證明,在省高院連一個判員都見不到。甚至不能表達自己的不滿。因辦公樓內有保安的內部鎮壓,在樓外有警察的政治鎮壓。
我在08年7月21日與09年3月30日兩次到省高院。兩次都在大廳內見到有粵西一帶的冤民表達自己的不滿。當我走出大樓臺階外時,見兩名冤民已被警察糾纏。
總之,我要說的是,劉漢黃是義憤與抗壓,具較輕情節,罪不至死。這也是我的一貫主張。
廣言之,只要產生劉漢黃的司法環境存在,則劉漢黃就會被不斷地復制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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