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辦公然違反《信訪條例》和《憲法》
——依安縣群眾問題調處服務中心拒收群眾來信
2006年9月27日,我就有關《事業單位拖欠退休人員退休費上訪多年只給一百元——這個縣是財政收入億元大縣,縣領導車補每月三千多元》的征求意見稿,以掛號0241號郵件的形式,專門寄送黑龍江省依安縣群眾問題調處服務中心(原依安縣委依安縣政府信訪辦公室),對此事進行進一步調查和核實。
但是,令筆者朱以山想不到的是:這個專門辦理群眾問題的所謂“調處服務中心”,居然置自己的法定職責于不顧,在沒有拆閱信函的情況下,原渠道退回了我的掛號信件。
黑龍江省依安縣群眾問題調處服務中心的拒收我信件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如下法律法規的規定:
1. 違反了《信訪條例》。依安縣群眾問題調處服務中心作為依安縣委依安縣政府專門承辦群眾信訪為題的機構,此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第二十二條“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并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顯然,這個縣的信訪辦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剝奪了筆者信訪的權力。
2.違反了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筆者具有合法的“信息調查”權力,群眾問題調處服務中心拒收材料,拒絕接受調查,干擾了我從事特定活動,使我的權力無法得到行使,無法開展業務,影響了我的工作,減少了我的業務收入。
3. 違反了郵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群眾問題調處服務中心拒收,嚴重影響了我和被告的正常溝通,侵害了我的通信自由。
4. 違反了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
群眾問題調處服務中心剝奪了憲法賦予我的基本權力,且違反了多個法律法規。
可以說,黑龍江省依安縣這個地方,各級各類官員欺騙老百姓的事情層出不窮。群眾問題調處服務中心就是專門對付群眾上訪而設立了,專門欺騙群眾的組織。在這個中心,正科級干部和副科級干部一大堆,他們都是各單位選拔上來的對付老百姓的高手,或者是想升官的人員,他們干好了,可以通過這里向上爬升。
我實在沒有想到的是,作為傳達室依安縣群眾問題調處服務中心,膽子居然如此之大,敢于公然違法拒收信件,她們一天到晚究竟是干什么吃的呢?????!!!
我們拭目以待,并誠懇請求省市有關部門給這個縣的相關人員以處分。
筆者朱以山備有相關證據。
200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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