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開發商賺錢的實質就是拿地之后建筑開發賣錢,在當前土地資源壟斷的情況下,開發商屬于一個拼縫的行業,除了拿地以外既不搞設計,也不做建筑,就連銷售也是代理公司在做,而物業的性質更是與開發沒有聯系。
既然如上,那么開發商是否應該存在是當前解決居住問題而需要思考的問題,開發商隊伍是如何出現與壯大的,人們很清楚,開發商是如何賺錢的大家也很明白,在其只需要投資土地的情況下就可以開發建筑及獲得暴利,而除拿地與辦理相關流程以外其它施工等環節均不是開發商在做,開發商僅靠拿地,腐蝕官員辦理相關手續就可以獲得暴利,在當前土地資源壟斷的情況下其實是一個本不該存在的行業,當前房價之所以高,其根源就在于壟斷資源在開發商投機行為下被炒高,直接推動房價暴漲,最終讓百姓埋單。
開發商不該存在的理由
一、當前土地資源壟斷,開發商不是建筑商,其職能只是在土地壟斷的情況下,在土地劃撥與建筑業之間的一個銜接橋梁,而在土地資源壟斷情況下,商品房并非一個完全的市場化,所以開發商并沒有存在的必要,其存在無疑導致土地在建筑成商品房過程中增加諸多附加投機成本。
二、土地資源壟斷情況下,其根本開發商依然是政府,而現行開發商不過是一個在做資源整合的角色,也就是將土地與建筑商、材料商、物業公司整合到一體,這樣的行業在當前根本沒有必要存在,政府完全有能力完成上述一切,根本沒有必要多出一個行業來衍生出許多問題最終導致房價趨高。
三、開發商是政府投機的一個手段,在土地資源壟斷的情況下,多余的開發商是幫助政府催長土地價格的推手,在上述本不該有開發商存在的情況下,最終形成抬升出土地價格增長的杠桿,開發商在推動地價上漲的同時又獲得地價與房價暴利雙重收益,在商品房實質上并非市場化的角度上講,開發商根本沒有必要存在。
四、開發商是腐敗的行業,眾所周知幾乎所有高官落馬都與地產業的違規操作有染,而就是這個本不該存在的行業因投機行為而造成的腐敗成本最終由民生埋單,而催生出這一切的一不是建筑商、二不是材料商、三不是物業公司,且又僅僅是一個依靠土地資源投機的開發商,這樣的多余行業根本就不該存在。
五、建筑商有能力承擔一切開發行為,開發商除拿地以及辦理其相關手續以外,商品房建筑的所有流程均由建筑商操作,因此建筑商是一個完全有能力進行全程操作的行業,而建筑商一樣有能力進行銷售,同時銷售代理企業也完全可以頂替開發商的銷售職能,開發商的存在屬于多余。
六、當前國情下沒有必要保存高房價,當前經濟模式是外需型發展模式,是一個處處受制的發展模式,而導致這一切的是改革開放以后產業模式不合理的經濟模式導致的內虛市場,而高房價是導致內需市場不成熟的一個重要因素,眾所周知造成高房價的主因就是上述幾條造成的房價趨高,所以在當前必須改變產業模式與經濟模式的需求下,開發商沒有必要存在。
七、民生需求下不支持開發商的存在,開發商是導致地價過高、房價過高的根源,也是導致高房價下民窮的根源之一,在當前民生壓力難以承受的情況下,作為投機行業的開發商沒有必要存在。
八、開發商是政府斂財的工具,土地資源由政府壟斷,由開發商進行投機,最終開發商投機成本中一大半流向政府及稅收,在開發商收益的同時最大的獲益者是政府,而開發商的衍生是在政府依靠壟斷資源的情況下,利用投機獲利行為催生出來的行業,最終導致資本聚集過重而產生過大泡沫,而虛擬經濟的漏洞則由數億民生填補。在當前民生遭遇民窮的情況下,政府投機本不該持續,因此開發商沒有存在的必要。
開發商本身就不是一個依靠生產獲得價值的行業,僅是一個投機行業,所以地產業在現代商品房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并不算是一個產業,在當前國情備受民生拷問的情況下,一切以盤剝民生為導向的投機行為都沒有必要存在,政府以投機行為對民生的盤剝本不該存在,所以說開發商沒有必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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