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時,鐘南山院士在廣州提出一個建議,就是恢復已被取締的收容遣送制度。此言一出,和者蓋寡,而反對的意見則不絕于耳。
鐘南山院士的建議把恢復收容遣送制度和預防犯罪聯系起來,確實有失偏頗,因為收容遣送制度的本意并不是預防犯罪——這個制度的本來的適用對象,是城市流浪乞討人員;這個制度的本來性質,是一個救濟性的、福利性的制度。不過,反對鐘南山建議的意見,歸結起來,同樣是把收容遣送制度與防止犯罪聯系起來,認為它不足以預防犯罪,并且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了種種弊端——最典型的當然就是指孫志剛事件,正是孫志剛事件導致人們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口誅筆伐,并最終導致人大決定廢止收容遣送制度。
人們有意無意地把執行收容遣送制度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一概看作這個制度本身的問題。我甚至懷疑,有些對收容遣送制度口誅筆伐、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的人們,是否讀過這個制度:《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以及《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實施細則》。這時,缺乏的是對產生這些問題的深層原因的探討和思考,更多的是不分青紅皂白把怒火灑在制度本身上。
法學家們說:收容遣送制度限制人身自由,悖逆憲法和法律,侵犯人權。的確,“收容”,就意味著限制人身自由。但是,被“收容”的是什么人呢?是脫離了社會管束的人——因為脫離了社會管束,所以才需要收容。強調這一點是非常必要的:任何人都必須生活在社會管束當中,人無論作為家庭成員、學生、員工、農民、干部,都必須接受成文的或不成文的道德、紀律、規章制度、法律的管束,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紀律、規章看起來甚至是苛刻的、不近人情的。在這個前提下才享有自由,并承擔起責任。能不能說,這些道德、紀律、規章制度、法律等等是限制人身自由,是侵犯人權呢?當然不能,那為什么一定要把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說成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權了呢?脫離或者拒絕社會管束,就必定要成為不安定的因素,危害自己,也影響他人,影響社會,在這時,社會就理由、有權力使之回復到社會的管束之中——具體說來,就是先收容之,然后遣送之,使能者發揮其能,無能者亦有所養。如果說收容遣送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的話,那么這是相當于紀律對人的限制,而不是相當于刑罰對人的限制;紀律不是對人的處罰,收容遣送也不是對人的處罰。當然,收容的強制性也許會大于紀律的強制性,這是因為收容遣送工作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并不因此而使收容制度具有刑罰的性質。
退一步說,即使收容遣送制度本身果真有問題,那也是個修改完善的問題,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的問題。
很顯然,問題并不出在制度本身,而出在對制度的執行上。執行制度出了問題,卻去廢止了制度,這是典型的因噎廢食。事實上,執行收容遣送制度中所發生的種種問題,大多在收容遣送制度中是被明文禁止的。
從孫志剛案暴露出來的問題看,直接根源在于一個“錢”字。收容站本來是福利性的事業單位,但是收容站的工作人員(也許還包括其上級主管部門),卻把收容遣送工作當作了撈錢的手段。被收容人員或其家屬必須交納相當數量的錢,才能放出;收容的人員越多,撈錢就越多,于是隨意上街“收容”就發生了。被收容人員非但得不到救助,反而要交納許多錢。這就使收容遣送工作徹底變了味,既不是本來意義上的“收容”,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處罰,而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權的活動,與綁架無異。孫志剛案絕不是偶然的個案,而是有其必然性的極端事件。
并不只是收容遣送部門不擇手段地追求部門利益。所謂市場經濟的體制使得所有的人、家庭、單位、部門、地區等等都成為了利益主體,它們之間的關系成了單純的利益關系。在這樣的體制中,追求自身利益成為了所有活動的惟一目的,就連教育、衛生這樣純粹的公共事業部門也難以逃脫追求自身利益的怪圈。這是導致社會矛盾叢生、諸種不和諧現象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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