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議在國家法律中確立“反改革罪”、“反中國罪”、“反人民罪”
刀鋒
中國改革進行這么多年了,我們一直沒有為改革保駕護航的法律依據,如何讓改革順利、良好、正確、持續的進行下去,以至于對改革中的一些內容、政策、方式和步驟出現了許多爭議,甚至對改革本身也有很多爭議,這是很不正常的。
一個事物的正常進行,都是要確立規則和修正規則的,但是如果沒有規則,那就會出現混亂的狀況,長期以來一直有主流輿論在說中國的法制尚不健全,需要建立法制社會,要為各方面確立相應的法律條文,我是很同意這個主張的,所以我提出,為確保改革的正常進行造福全體中國人民,要從三個方面進行立法。
一,要確立《改革法》,并明確“反改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改革法》是確保改革順利、良好、正確、持續的法律依據,她的目的是保障無論組織、集體和個人都要以此為依據進行改革,而不能在本法之外按照自己的目的和自己的方式進行改革,更不能規避本法條款實行逆向的、反動的改革。
《改革法》內容的確定,不能僅僅局限于法學專家或精英階層的意見,因為改革是牽涉全國十四億人全體利益的事情,所以要由全民協商討論進行,從最廣泛人民利益角度出發,維護全民利益進行優化改革,要從法律依據上杜絕任何人打著改革的旗號,為私人或自己撈取政治、經濟上的好處,同時要從法律依據上杜絕任何人可能進行的劣化改革。
應在《改革法》中明確“反改革罪”的構成要件,這里所說的反改革罪包括抵制、對抗改革進行的行為,同時還包括借改革名義行侵害人民和國家利益的行為,更包括用鐵碗政策或暴力手段推行人民堅決反對的偽“改革”。
反改革罪應屬于跨刑事類和政治類犯罪行為,觸犯該罪行者獲刑起點應為十年有期徒刑。本著誰受益誰付出的原則,因犯該罪行而獲益的任何人包括親屬與犯罪者同刑。
二、要確立《熱愛中國法》,并明確“反中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愛國法》是確保所有中國公民必須無條件履行熱愛祖國、熱愛家鄉責任的法律依據,她的目的是無論是誰,無論任何組織、集體或個人都必須以維護祖國利益、維護家鄉利益為出發點,任何人不能做有損于國家利益,家鄉利益的行為。
《熱愛中國法》內容的確立,同樣應由全體人民站在熱愛祖國、熱愛家鄉的角度參與協商、討論和制訂的過程,以維護祖國和家鄉目前的、近期的和長遠的發展利益,要從法律依據上杜絕一切損害祖國和家鄉利益的行為,更要堅決而徹底的杜絕一切賣國現象的出現。
在《熱愛中國法》中要明確“反中國罪”的構成要件,這里所說的反中國罪包括出賣中國利益、破壞祖國名譽、損害家鄉利益的一切行為,任何分裂祖國的行為和協助國外勢力干擾中國正常發展的行為都是反中國罪。
反中國罪應屬于政治類犯罪行為,觸犯該罪行者的獲刑起點應為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本著誰受益誰付出的原則,因犯該罪行而獲益的任何人包括親屬與犯罪者同刑。
三要確立《熱愛人民法》,并明確“反人民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熱愛人民法》是確保所有中國公民必須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無條件的維護中國人民的共同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中國人民經過長期而艱苦的斗爭,在付出了血與火的巨大代價后取得的政權,為保障政權穩固而永久的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必須確立《熱愛人民法》從法律依據提供保障。
《熱愛人民法》內容的確立,要從人民生存保障、生活條件、政治權利、民主制度等方面全面而細致的進行規范,以維護全體中國人民最廣泛的共同利益,徹底杜絕任何國內的、國外的敵對勢力從生存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等方面做有損于人民利益的行為。
反人民罪應屬于反人類犯罪行為,觸犯該罪行者的獲刑起點應為死刑。本著誰受益誰付出的原則,因犯該罪行而獲益的任何人包括親屬與犯罪者同刑。
以上三項法律確立以及三項罪名明確的建議,是從根本上最大限度的維護了中國、人民和改革的利益,是我學習胡總書記《八榮八恥》講話后的心得體會,更是我在牢記胡總書記講話后以此為基礎發展出的個人思想,我們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改革不能停留在口頭上,更要付之于行動。這樣的切實行動,祖國需要、人民需要,改革更需要。
這一建議,有理由受到全體熱愛祖國、熱愛人民和熱愛改革的全體人民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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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青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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