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改派高尚全2008年違紀領薪76萬元
草民
本人在研究各上市公司年報時,偶然發現一些退休干部以獨立董事身份違紀領取酬薪的現象,現公布一例:
高尚全:在2008年上市公司年報告期內從民生銀行領取獨立董事酬薪61.71萬元(見民生銀行09年4月公布2008年年報),從中國聯通領取獨立董事酬薪14.29萬元(見中國聯通09年4月公布2008年年報),違反了中紀委、中組部等2008年7月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中紀發〔2008〕22號)的規定“中管干部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不得領取報酬、津貼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
高尚全簡歷:1929年出生
1952-1953 東北人民政府機械局干部
1953-1978 一機部 農機部調研員
1978-1979 國務院農機辦副組長
1979-1982 國家機械委處長
1982-1985 國家體改委副局長局長
1985-1993 國家體改委副主任(應該是93年退休,屬于中管干部)
1993-1999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
1999-至今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
2003-至今 中國民生銀行董事
附文:
中紀委、中組部等2008年7月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中紀發〔2008〕22號)
為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行為,鼓勵其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同時,防止其可能利用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文件精神,中紀委日前對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行為下發通知。
通知明確,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因其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在一定時間內仍有較大影響,對其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行為必須嚴格限制。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不得從事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可以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不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按照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必須由擬聘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公司征得該干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同意,并由該干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征求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意見后,再由擬聘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應由本人向其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報告,并由其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向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時抄報中央紀委。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可以領取相應報酬,具體數額應當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中管干部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不得領取報酬、津貼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其工作費用。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已擔任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應辭去所擔任的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現已擔任與本人原工作業務不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但未履于本通知規定程序的,要抓緊履行相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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