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一個長期沒有嫖娼發生的城市,在本次XX幼女案中,卻把幼女認定為賣淫女,以至于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這讓人匪夷所思,習水縣檢察院陳姓檢察長解釋是:“那是為了更嚴厲打擊犯罪,因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強奸罪的起點為3年。”大家很可能會感到歡呼雀躍,對我們國家嚴厲打擊犯罪拍手叫好,可是先等等,你們只看到一個方面,那就是量刑的起點,但是我國的法律之中不光有最低刑,還有最高刑之說,嫖宿幼女罪最多只能判到15年有期徒刑,而強奸罪最高則可以判處死刑。明白 了嗎?
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個荒唐的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是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此罪。 1986年9月5日 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5條第2款也再次重申:“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有關強奸罪的規定出發。”1997年《刑法》的修訂過程中,立法機關討論并采納了部分學者的主張,將嫖宿幼女的情況從奸淫幼女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規定了一個罪名,并賦予了明顯減輕的法定刑。多數學者認為:“這樣的修改,使奸淫幼女犯罪的懲治更趨合理化”。
是什么樣的狗屁專家,才能制訂出如此狗屁的法律呢?為什么他們總是對權貴富豪如此寬容,而對人民群眾如此無情呢?他們是人類歷史上絕無僅有的一個主動充當權力資本奴才的種群,他們對權力資本的孝順超過了親爹親娘,誰要批判資本就像誰操了他們親娘一樣地火冒三丈,他們所有的改革,所有的制度設計,所有的立法,都只是為了權力資本能夠為所欲為開辟道路。
在當下,有權有錢者能夠這么自由,是制度和法律設計的結果,是人為設計的。中央電視臺剛剛報道了,消費者投訴劣質商品需要墊付的檢測費用超過商品價格十幾倍,在消費者維權的諸多門檻中,僅這一道門檻就能形成對維權者的沉重打擊和對侵權者的嚴格保護。不僅消費如此,整個經濟生活都是如此,股市和房地產業更成為權貴非法投機圈錢的特區。在中國,杭蕭鋼構董事長違規獲利28億,罰款只有20萬,不到違規獲利的萬分之一,為什么?因為法律規定中國證監會的最高權限就是罰款20萬。如果沒有這20萬罰款,那28億還是非法收入;有了這20萬罰款,就等于是對那28億收入進行了法律確認,那28億就變成了合法收入。這種專門保護非法投機的制度設計和法律設計,是世界歷史上從未有過的。上市公司濟南輕騎的大股東從公司掏走36個億,河南一個虧損投資者咽不下這口氣,要打官司追訴那36億,可按照標的物2%的訴訟費標準,需要繳納的訴訟費就超過7千萬,你說權力和資本在中國統治到了什么程度!
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變成了一切都以資本為宗旨,一切都無條件服從于資本:資本最怕工人罷工,專家便從憲法中刪除罷工條款;資本最怕集體談判工資,專家便禁止工人建立各種組織;資本最怕稅收,專家便規定外資免稅;資本最怕行政限制,專家便設計各種法律嚴禁政府對資本的限制等。對于權貴富豪來講,中國比美國自由多了:美國的權貴富豪子弟不可能考大學額外加分;美國的富豪不可能享受免稅待遇;美國的富豪不可能嫖娼享受政府法規保護,甚至連堂堂美國總統婚外戀都差點兒被送上法庭;美國的老板絕不敢欠薪還組織流氓毆打討薪工人;富士康在美國的公司也不敢強迫工人每天工作15小時,每小時平均工資不到9美分;更不用說像磚窯黑奴那樣被隨便打死一埋了事。
文革爆發后,整個司法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毛澤東在文革中再一次強調了“精簡機構”和干部的“半供給制”,這是打擊官僚機構“寄生性”的必要舉措。毛澤東說:“在一不死人二不廢事的條件下,我建議黨政機關進行大精簡,砍掉它三分之二”。一位“九大”代表回憶當時傳達毛澤東的一個講話:“我看不需要這么多監獄,把監獄里這些人放到群眾中改造,這個辦法好,天塌不下來”。
1968年12月11日 ,高檢、高法、內務部軍代表、公安部領導小組聯合向毛澤東、中央、中央文革寫了《關于撤消高檢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數人的請求報告》,被批準執行。謝富治 1967年5月5日 說:“檢察院完全是學蘇聯的”; 1967年11月25日 說:“法院這個名稱是舊的東西,沿用國民黨時用的名稱”,“要通過斗爭把原來法院存在的資產階級的封建主義的東西統統搞掉”。并說,17年來這個問題一直都沒有解決的,只有靠造反來解決。同時,公安部發下文件,中斷了和地方公安廳、局的垂直關系。地方專政機關也是萎縮狀,湖北省“1968年將原公、檢、法干部精簡90%”;浙江省革委1968年的54號文件,要求縣級公安機關軍管會人員不少于10—15人。
“砸爛公、檢、法”,這是文革一大罪狀。但我看來,習水這樣的公檢法,還是砸爛為好。文化大革命期間,曾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整建制的撤消監獄、勞改單位,一大批正在服刑的犯人回到原住地、原單位接受群眾的監督改造。之后,留在監、所的犯人和其它在押人員,也經歷了一場監獄史上僅見的“把犯人當人看”的運動。而在之前,全國各地陸續撤消了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等工作。整個司法體制也曾發生過根本性的改革,其中有一個“砸爛公、檢、法”的公案。
現在看來,“砸爛公、檢、法”雖然歷史條件尚未成熟,但是總比“加強公、檢、法”好吧?文革結束后,全面恢復文革前乃至上世紀五十年代的司法體制,大規模地擴編、擴監。1978年初,第17次全國公安會議,完全肯定了文革前17年的公安工作。1978年末恢復檢察院。1979年重建1959年撤消的司法部(同時撤消的監察部,不久也重建了)。1980年中央政法委成立。1983年中央政治大學成立。從上世紀七十年代后期華國鋒執政起,幾次大規模的擴大警察隊伍。“全國法院的定員從83年的15萬人擴充到91年的25萬人”。公安部辦公廳楊曄文章:2004年,全國170萬公安干警約占公務員總數的25%,在縣、市一級約占50%。
曹為平說:七十年代毛主席已經把許多監獄撤銷了,勞改犯放了,在獄的也給予人道的待遇。我國成了按人口比例監獄最少、犯人最少、警察最少的國家。犯人釋放后也沒有重犯的。如果加以時日,“勞教風”的問題興許早就解決了。可毛時代后,許多知識分子竟然不知道警察國家的名聲丑陋,大吹特吹帝國主義國家的警察如何有權威,指責我國警察太少。
曹為平回憶:在我國“桃園經驗”幾乎人人知道,至少從那個時代過來的人都知道,但一直到文化大革命我才聽說有個“楓橋經驗”,也不清楚詳細內容,只知道是毛主席肯定的典型,被LD封鎖了。現在才知道“楓橋經驗”就是偽《后十條》出籠前于1963年總結出來的。楓橋是浙江一個鎮,全鎮所在區共六、七萬人,不是打擊一大批,不是人人過關,不是人海戰術,不搞神秘化,而是依靠大多數群眾,全鎮總共只整四十多個人,不打人,一個不抓、一個不殺,全部由群眾監督。毛主席作了肯定,“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批示各地效仿。大概父親單位1963年就是照楓橋經驗搞四清的。可就是這樣的好經驗受到LD封鎖,按照楓橋經驗四清過的還要推倒重來。這是“廣泛的教育運動”嗎?
1975年1月四屆人大通過的《憲法》中規定:“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群眾路線。對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批判”。大多數地區的實施(寫入憲法前早就開始了),是把公、法部門認為需要逮捕和判刑的嫌疑人的材料印成小冊了,發給各個單位(工廠、大隊、商店、部隊、機關、學校、街道等),交群眾討論、批判,然后收集群眾意見來決定是否逮捕、判刑和判刑的大致幅度,有些重大案件,司法機關還要下到基層單位,直接和群眾討論對案件的認識和處理意見,這是毛澤東式的陪審團制度。
例如1976年鄭州的清明節事件,寫大字報反對一些人利用紀念周恩來的名義攻擊毛主席、黨中央的鄭州電信局職工焦春亮被一些流氓在街上活活打死(清明節事件中全國唯一被打死的人),事后,司法機關確認劉敬為首犯,省委的意見要判其死刑,在印成小冊子交群眾討論時,鄭州肉聯的一些群眾貼出大字報,認為匆匆殺人是“殺人滅口”,要求“刀下留人”。河南省高法負責人到肉聯討論后,劉敬的死刑就擱置下來,在新的中央為清明節事件平反后,劉敬以后就成了到各地演講的“四、五”英雄。
在北大法學院院長朱蘇力評馮象的政法筆記中,后者有這樣一句話:“法律正在努力學習爭取成為資本的語言和權勢的工具。”還是鄭大一位法學教授更直接了當說:“你沒有錢奢談什么法律”!在劉涌事件中,專家宣揚“群眾不要干涉司法”,不知道誰更民主一些?
廢除勞教制度。1956年上半年,由于超體力勞動,全國犯人非正常死亡增多,受到毛澤東的嚴肅批評:“有些人只愛物、不愛人”,“不要想在勞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錢”,“把犯人當成勞役,只有壓服”。文革全面展開之始,勞教等制度就成為造反的對象,勞教制度于1955年肅反時建立,1966—1970年,全國各省、市、區陸續宣布撤消勞教、少年管教和強制勞動等工作,1969年后一些省“普遍實行”對“無帽就業人員實行民主管理”。改革開放后恢復“與強制勞動改造場一起收容打砸搶分子”(即造反派)。
原收容遣送制始于1951年,文革期間廢除。1982年明文確立,“尤其是自1991年開始,收容遣送制度的性質已明顯從福利救濟轉移到了強化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方面,這種轉變導致了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收容遣送制度的濫用。”終于以一個“孫志剛事件”才有了一個改變。
嚴禁法西斯的審查方式。據《毛澤東傳》,是1972年12月,毛澤東對原鐵道部付部長劉建章妻子劉淑清來信的批語:“請總理辦。這種法西斯的審查方式,是誰人規定的?應一律廢除”。來信反映的“法西斯審查方式”具體所指是什么呢,據《湖南省志政法篇、審判》記載,是“反映北京某監獄一天只給犯人放風30分鐘,喝三杯水等問題”。周恩來隨即批示,讓劉保外就醫,并要求公安部會同北京成區再做一次徹底清查:“凡屬主席指示的這種法西斯的審查方式和虐待、毆打都需列舉出來,再一次宣布廢除,并當著在押犯人公布,如有犯者,當依法懲治,更容訴犯人控訴”。之后,公安部提出了35條措施。
后來的做法則相反。以“嚴打”為例,1981年中央提出依法從重從快的“嚴打”方針。“我國先后于1983、1996和2001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3次‘嚴打’集中統一行動和連續不斷的各種專項斗爭。”“可以說‘嚴打’是貫穿于20年來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一條主線。”
“刑事案件、惡性案件大幅度增加,……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必須依法殺一批,有些要長期關起來”。決定“嚴打”的83年7月19號談話中說:“那一次政治局會議討論打擊經濟犯罪問題,講到從重從快從嚴時,有同志冒了一句,說還要搞準。我說,沒有準不準的問題,……有什么準不準的問題?是下不了手!”對公安部報告中說“要多作教育、疏導和預防犯罪工作”時,批評說:“這樣四平八穩解決不了問題。”他說“搞得不疼不癢的不行”。——這其中有同志講“準”的問題和公安部的“多做教育”,顯然是毛澤東時代的“老調子”,不符合他的風格。
83年“嚴打”殺了多少?恐怕要以萬計。其中有多少是不該殺的?“根據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秘書長關于死刑的第6個五年報告的統計,中國在1994年至1998年執行死刑12338起,并指出中國是所報道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現在媒體已認為,第一次“嚴打”時,全國人大通過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第一條……,就“為濫用死刑打開了閘門”。
83年“嚴打后”,僅上海就上萬名罪犯送往新疆、青海,各地也都不在少數,天津注銷了成千的勞改釋放人員的城市戶口,“送邊遠地區”。
“嚴打”也使酷刑、虐犯放開了手腳,進口警、械具提供了虐犯的“玩具”,各地在刑偵實踐中還發明了不少刑訊“專利”,即使對錯“掉”進去的同行也不客氣,也包括類似宣傳中對張志新那種臨死前控制說話的殘酷手段。近日又報導的景德鎮市第二看守所被關人員按送錢分坐牢檔次。牢頭獄霸打死人事件,這是今天各地看守所普遍存在的現象。這類事情的報導已經不少,尤其是孫志剛事件曝光前后。
公安部主辦的《公安研究》2004年第7期發表云南省公安廳長江普生的文章說:“綜觀20多年嚴打整治斗爭的歷程,出現了這樣一個怪圈,即:發案、破案、抓人;發案多、破案多,抓人多,發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簡而言之,就是“打不勝打,防不勝防”。這當然是“胡溫新政”的“新思維”,借一個地方警察頭子發表出來。
“只靠打擊并不能解決根本的問題”。“翻二番,把經濟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徑”,如今,按官方數字,經濟已翻了二番,而刑事犯罪翻了更多,更多的番,世界上還沒有靠把經濟搞上去來根本解決犯罪問題的先例,也不會有后例,屬常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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