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言/ 文
最近,網民對甕1安事件中被免職的縣委書記王勤復出一片不滿之聲。此前,“山西窯1奴事件”、“進京抓記者事件”中被免職的一些官員也相繼復出,并引起網友的抨擊,被網絡監督后,迫于民意壓力有的復出官員再次被免。對此,該如何看待?被問責官員何以復出?其深層原因在哪里?很值得思考和研究。
自去年以來,“黑磚窯”、“翁安”、“周老虎”、“多妻書記”、“毒奶粉”、“天價煙”、“出國門”等腐敗和丑陋事件接二連三。同時,中央反腐力度,也不斷加大,隨著一些腐敗事件的揭露,一些官員也紛紛落馬。有人說,中國掀起“問責風暴”,一時間民眾為之叫好。
其實,被問責官員復出,本應不是一個問題,人非圣賢,熟能無過。被問責的官員,能知錯就改,給他一個站起來的機會,這也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但,這應該需要公開透明的民主程序,而不應該偷偷摸摸地“躲貓貓” ,甚至搞長官意志、強奸民意。
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問責制度”的設計上,目前的問責制度更多地限于“誡勉談話”、“責令道歉”、“引咎辭職”、“免職”等等,而根本沒有涉及追究領導干部相應的行政責任、紀律責任,甚至法律責任的內容。
《中國共1產1黨章程》明確規定:“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以清楚的看到,無論是黨章還是公務員暫行條例的紀律處分條款中,都沒有“免職”一說。也就是說,免職或辭職并不是紀律處分。既然不是什么懲罰和處分,自然還會保留其原來的職務級別和待遇,只是沒有了實職而已。
“免職”是黨政干部正常的職務任免行為。免職不是撤職。 三鹿事件后,新華社發布的《艾文禮同志任石家莊市代市長》的新聞中,就對其使用了“免職”一詞:“艾文禮同志任石家莊市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代市長,免去承德市委委員、常委、書記職務。”可見,免職沒有任何貶意。一些民眾和網民,鬧不清免職與撤職的區別,以為免職就是撤職,實在是誤解。如果是被執行紀律處分被撤職的干部,再復出的機會幾乎是微乎其微。
人們只所以對被免職后復出的官員,不能接受,其實是對犯錯誤官員處理避重就輕。對被問責官員“免職”,貌似是一種責任追究和處分,其實質是用“免職”代替了黨政紀律處分。這樣的問責,有可能成為犯錯誤官員的保護傘,或被執行紀律的“緩沖區”,實難甩掉是對民意和輿論“躲貓貓”的嫌疑。
按照常理,對官員沒有使用黨政文件明確規定的紀律處分,說明他們沒有什么過錯。而沒有過錯為什么又被免職了?這是多么的自相矛盾!也許有人會說,這是和國際接軌,但國外的官員被免職與我國的官員被免職絕不是同等含義。國外的官員被免職后,就是普通百姓待遇,也不可能異地做官。
黨政干部犯了錯誤,理應按照黨紀國法嚴肅處理,但是現在卻“以免代罰”。“免職”這個不是紀律處分的處分也成了一種潛規則。用“免職”來代替黨政紀律處分,實質是官官相護的一種表現;你給我捅了漏子,我就免你的官,實際也是一種人治而不是法治。這樣做,只能降低黨和政府的威信,常此一往必失信于民,使黨和政府的規章和紀律形同虛設、有名無實,喪失震懾和維護正常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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