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重慶市巴南區檢察院的《刑事起訴書》,我們知道三名被告都有一個共同身份:花溪鎮第十七屆人大的人民代表。其中一名曾擔任過重慶市巴南區花溪鎮紅光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另一名則是這個居民委員會的委員。
看過重慶市巴南區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我們又知道重慶市巴南區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這三位人民代表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罪名,分別判處了二年零六個月、二年、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徒刑。
通過《起訴書》我們知道了這個案件的起因是“土地征用”。而由于這三位人民代表糾集不明真相群眾,阻礙工地施工,擾亂社會秩序,嚴重損害了當地招商引資投資環境,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管理秩序和政府工作秩序,不僅社會影響十分惡劣,還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從三名被告各自辯護律師庭審時的《辯護詞》和不服法院判決的《刑事上訴狀》中,我們看到了與司法機關完全不同的事實和結論。所有案外人都不了解此案詳情,都算是“不明真相群眾”,但看過當地檢察機關,向當地法院對這三位人民代表提起公訴的《公訴書》時,任何一個具有正常思維能力的人都清楚《公訴書》要達到的是一個什么樣的目的。“不明真相群眾”肯定不能象法院法官那樣對法律條文爛熟于心,但任何一個具有正義和良知的人都能夠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中清楚的發現,當地法院的法官以法律的名義在審判誰。
由于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花溪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花溪鎮紅光村土地征用受阻。地方法院的法官以法律的名義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對當事的三名人民代表進行了審判。結果是法律勝利的把三名人民代表送進監獄。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花溪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當地法院法官以法律的名義支持下,改善了投資環境而順利招商引資,在掃清了征用土地障礙后,重慶工學院”、“杰信雅鄰”、“李家灣市政道路中心”的工程就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順利施工。對此若再沒法律能阻止,該案便不可更改而結案。
這個案件的實質,實在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法律”出了問題。正如張宗澤的辯護律師在辯護詞中所說:“本案屬于群體性事件中比較典型的維權性事件”“回應群眾的利益訴求的前提是必須要暢通群眾的訴求渠道,群眾訴求實際就是“民意”。民意是執政黨最可寶貴的政治資源,對民意的尊重是現代政治文明的核心”。一個律師在法庭上使用的不是法律的語言,可見此事實在是通過法律而沒法解決的。
中國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是用來保護人民利益的。若以法律名義損害了人民利益,后果將會是嚴重的。人民代表是否履行了為人民服務的職責,人民群眾的心里是清楚的,法律是否保護人民的利益,人民自有體驗,嘴上說不說的心里都更清楚,作為一級地方政府,是不是人民政府就看他是不是在為人民服務。正如胡總所說“我們把人民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制定各項方針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是對人民政府的最基本要求。
重慶市巴南區檢察院在《刑事起訴書》中認為,花溪鎮三名人民代表糾集不明真相的群眾鬧事。他們實在是忘記了這樣一個常識,凡和利益有關的所有“鬧事”,與和政治有關的鬧事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動因是利益,所有“鬧事”無外乎爭取利益或保護利益,再不明真相的群眾,也能切身感受到在利益上吃沒吃虧,是誰占了自己的便宜。只要他是利益當事人,沒任何人會不明真相去鬧事。另一個常識更基本,沒有任何一個不明真相群眾,會向自身利益問題上被人糾集而去和政府鬧事。違背常識的判決就不可能是正義的判決。
當“不明真相的群眾”被多次糾集,多次去阻礙工地施工,損害當地招商引資投資環境的時候;多次阻礙工地施工,損害當地招商引資投資環境,破壞了當地社會管理秩序和政府的工作秩序的時候;誰都清楚這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犯罪是何種性質的一個犯罪。當“明知其提出的原花溪鎮紅光村的土地征用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成為犯罪故意,使得人民代表被重慶市巴南區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決二年零六個月、二年、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徒刑的時候,誰都都明白這是怎樣的一個判決?!叭嗣駬碜o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對于這種地方法院不能判決的事,人民群眾卻能判決。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全國所有“不明真相的群眾”都會給這個判決一個判決。盡管這些“不明真相的群眾”的判決不可能被執行,但溫總曾說過的一句話卻千萬不要忘記“只有人民信任你,人民才能讓你坐在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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