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靜案的關鍵要點之處
按照我國證據法,姜俊武的任何說法都是不能采信的,如果采信了姜俊武的說法,而又沒有證據證明,法官有枉法之嫌(沒有見到判決書,應將判決書上網,大家好作判斷)。對沒有證據的案發現場的描述法官是不能想象的,只能依據事實和已認定了的證據。
因此,黃靜案要點如下:
1、死亡時間。何時死亡能證明姜俊武陳述的胡說。如果當時公安未作,沒有也不要緊的,因為姜俊武的說法本來就沒有證明力。
2、關鍵證據是黃靜身上有挫傷。姜俊武已認了傷是因強行分腿所產生。這是最根本的客觀證據。此證據說明,姜俊武進行(不管是何種)性行為黃靜遭到了反抗(這可依據常識推認)。如果姜俊武沒有招認傷是其強行分腿是所產生的,也沒有證據能證明其不是他強迫分開黃腿時搞的,此也可依常識推認(證據法中常識是不需要證明的)。
要點是,強奸是指違反女方意志的性行為,不是是否在談愛還是已結婚(從這點上來說,發以前的那些是否斷關系等情節都不太重要的,最多只能是旁證)。現場已發生性行為(不管是不是特殊的)。黃靜身上的傷已證明其進行了反抗,這才是關健!
3、人已經死亡,鑒定已證明不是自然死亡。現在可疑的地方不是說是否與姜俊武有關的問題。因為證據已證明死亡與姜俊武的強行性行為有關,只是無法證明姜俊武是故意致死還是強行性為時致死。疑罪從無只是用在這個地方,就是說,無法證明姜俊武的故意致死才適用疑罪從無。而姜俊武在進行了性行為時(或之后)人死了,這不存在任何疑點,何來從無?
因此此案并不復雜:姜俊武性行為(有證據證明)→黃靜作了反抗(有傷證據證明)→導致黃靜死(有證據明非自然死,死亡與姜的強行性行為有關,但無證據證明姜是否故意)
要推翻此證據鏈,需要姜提供反證據,不是訴方。
特別說明的是依據常識推認是不需要證明的,除非是有反證。被告的陳述不是反證。在常識推認的過程中也不能“疑”而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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