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曝出的郭京毅案令國人大為震驚。論官職,他一個巡視員只是廳級非領導職務,比之陳希同、陳良宇、成克杰等不算高;論受賄數額,較之動輒千萬上億的,如姜人杰之流,并不算大;論窩案人數,從目前披露的情況看,也不算多。那此案為何能引起如此巨大的社會反響呢?原因其實很簡單,在于它的標志性意義。關于這一點,媒體上評論如潮,主要關注點有兩個:一是立法腐敗,二是出現于外資并購領域。任何一點都單獨具有標志意義,何況是二者的結合!
然而,我以為,在上述兩點關注的基礎上,此案已不僅僅是單純意義上的腐敗案件,應該更深入一步,定性為新時期的賣國主義行為是一點不為過的。我這么說決不是亂貼標簽、扣帽子的“文革遺風”再現,確是對這種新時期、新形式的腐敗案件及其結果的客觀總結,希望能引起足夠的重視與警惕。
以往的腐敗案件,涉案官員級別再高,涉案金額再巨大,涉案人數再多,基本都僅限于我國范圍內,即便涉外,也不會導致普遍的國家利益輸出,且都停留在某些具體事情的操作層面上,所涉事項不具普遍指導意義。郭京毅案在兩個方面都突破了。首先是立法腐敗。借用行政法上的一對概念,就是說腐敗事項由“具體行為”上升到了“抽象行為”的層面。其腐敗行為的后果是產生了一部或多部對行賄者有利的法規,法規一經頒布,就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不僅被行賄者眼前的案件利用,以后的類似案件,都要以此法規為依據而定。這種貽害長遠的惡劣效應遠甚于那種“一錘子買賣”的腐敗案件。其次是外資并購。規范外資并購的目的就是要正確處理好對外開放與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關系,現實中外資并購法規更多地是被賦予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任。所以,請想一想,如此重要的法規一旦因腐敗而被注入了“間諜”因素,對我國經濟長期的危害將有多大!
此案中,郭京毅曾長期任職于商務部(以前是外經貿部)條法司,當局分別于2003年和2006年推出的關于外資并購的法規《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和《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都是其主要操刀的。在我國外資并購聯席會議制度缺失的情況下,他還主要負責外資并購項目的審批,這就成了自己執行自己制定的規則,權力空間被極度放大了。聰明的外國投資者和投機律師們自然而然地盯上了他手中巨大的權力資源。其實,郭并不需要做多為難的事,只需要把法規的一些關鍵地方設計得模棱兩可,審批時再按照自己的需要解釋即可,加之相關職能部門(如工商總局)蛀蟲的同流合污,狡猾、隱秘、游刃有余。
這種做法,其實就是在赤裸裸地出賣國家的經濟主權。眾所周知,當今世界主要是以國家為主體參與包含政治、經濟、文化、國防以及民族凝聚力等要素的綜合國力的競爭,而經濟實力則是一國綜合國力最直接、最具象的體現。可以說,世界的經濟格局決定著各國在世界的地位以及發展潛力。因此,替代了殖民時代的堅船利炮,經濟實力的較量普遍成為各國間異常激烈的沒有硝煙的戰爭。如果因為“腐敗法規”被外資輕易利用從而導致我國在一些經濟領域控制力的喪失,必然會致使我國在經濟主權,甚至國家安全方面的被動而受制于人。
這幾年,受諸多事件的影響,中國人的民族情緒空前高漲,反映到經濟領域,就是保護民族工商業的呼聲日高。每有外資并購民族品牌,總會在全社會掀起大波瀾。早些的賽博(SEB)并購蘇泊爾,凱雷并購徐工,高盛并購雙匯,最近的可口可樂匯源并購案,無不引起民眾對民族品牌及國家經濟安全的擔憂以及對并購的普遍反對。但民眾的擔憂也好,反對也好,聲音再大也只是極微弱的力量,政策制定及審批大權掌握在政府大員手中。碰巧遇到那些為貪一己私利而視國家民族利益為兒戲的腐敗分子,如郭京毅之流,通過對自己制定的“橡皮圖章”式的規則作“靈活自如”的解釋,源源不斷地收受外國資本大鱷施舍的一點蠅頭小利,他們肯定還暗自為自己的“高明”沾沾自喜呢。殊不知,大鱷們在略施小利進得國門后,正張著血盆大口無數倍地吞噬著屬于我們全國家、全民族的大利。我們的國家、民族利益正是通過他們構建的利益輸送機制被拱手出賣給了外國競爭者。在以經濟競爭為核心的現代社會,這等行為與晚清政府奴顏婢膝的割地賠款有什么差別呢?這不叫賣國主義又叫什么?只不過方式更隱蔽,手段更具欺騙性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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