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25徐景安言行違反憲法和黨章
(李建軍081125于江西)
徐景安,深訓市體改委原主任,這位社會主義國家地方政府的前官員, 2008.11.13公開發表了一篇《繁榮哲學社會科學之我見——三評陳奎元院長的講話》文章,公開反對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他說:“就拿四項基本原則來說,這只能是對黨的約束,怎么能強制民眾擁護黨、擁護社會主義、擁護馬克思主義、擁護無產階級專政呢?對民眾來說,好,就擁護;不好,就反對,不存在要堅持的問題”。
1、如果徐景安是中共黨員,他就違反了黨章和黨的基本路線,要接受黨組織的處罰。
198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把“四項基本原則”作為重要內容寫進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中,即: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中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即: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
1992年10月18日 ,中共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新黨章,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正式載入黨章。
凡有違反黨章規定行為的,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做出的處罰。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2、如果徐景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他的言行違反了憲法,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四項基本原則又作了記載和肯定,并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將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實現新時期的根本任務而奮斗。
1987年,黨的十三次代表大會又明確規定,四項基本原則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之一。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國立國、治國之本。
對違憲行為,要通過刑法、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等給予處罰。
3、徐景安作為一個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言行涉嫌鼓動民眾對抗和破壞憲法和黨章的強制力,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徐景安說:“就拿四項基本原則來說,這只能是對黨的約束,怎么能強制民眾擁護黨、擁護社會主義、擁護馬克思主義、擁護無產階級專政呢?對民眾來說,好,就擁護;不好,就反對,不存在要堅持的問題”。
眾所周知,法律是國家創制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法律在整個國家范圍內實施的一種國家的強制。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法律的實施如果沒有國家強制力作保證,如果沒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許多方面就變得毫無意義,違反法律的行為得不到懲罰,法律所體現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貫徹和保障。
法律只有通過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在整個國家范圍內實施,才能法律具有統一性、普遍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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