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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不在廟堂而在民間

大理 · 2008-11-11 · 來源:烏有之鄉
上海襲警事件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忍看審判楊佳——權力才是法

大理2008-11-7

2008年7月1日,北京男子楊佳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闖入上海市閘北公安分局機關大樓,血洗公安局,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輕傷、一名民警和一名保安人員輕微傷。驚天血案如晴空霹靂響徹云霄。殺一人者死,殺六人者更是死,何況殺的都是國家執法人員,不管出于什麼原因都難逃一死,這是毫無疑義的。楊佳一案黑白分明證據確鑿,依法判處其死刑,也是毫無疑義的,但是,一審二審卻令人頓感黑白顛倒,國家執法官員有法不依,無權無勢的草民想依法求死都難!

一.行政官權違法干預公檢法獨立司法

1.有關領導違法干預

據南方都市報7月9日報道

7月1日襲警案發生當天,上海市公安局很快便在其網站上通報稱,“據楊某交代,其對2007年10月因涉嫌偷盜自行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審查一事不滿,為報復公安民警,實施行兇犯罪行為”,但不久便把此作案動機從網上撤下。

7月7日,警方首次詳細披露的作案動機,與上述說法并不矛盾。上海警方的這位處級官員解釋,撤下主要是有上海市委某部門領導向上海市及閘北區公安分局下達了“速報事實,慎報原因”的指令,不允許辦案機關向媒體和社會透露案件發生的原因和背景,以掩蓋上海市警方一些警員欺壓百姓導致對立加劇的真相。

其非法干預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導致了該案件在偵、訴、一審二審判決中出現數不勝數的違法和程序失當,為上海市司法機關公正裁判此案制造了障礙。

2.有關機關違法干預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深化審判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積極接受當事人監督,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監督,正確面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上海有關機關通過公開和不公開的手段對媒體施加壓力,禁止或限制媒體對本案的新聞報道及評論,封殺網絡上網民對本案的不同意見。上海法院對這類妨礙輿論監督的做法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接受了上海有關機關給予的基本不受輿論監督的特權。在這種背景下,審判公開所要求的輿論監督已經受到了妨礙。

3.有關部門違法強令法院“推遲”開庭

據【《財經網》專稿/記者陳中小路】7月29日報道

原定于2008年7月29日下午開庭的楊佳襲警案并未如期進行,開庭時間可能推遲至奧運會之后。7月29日中午,上海市二中院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向《財經》記者表示,此前確實計劃于7月29日開庭審理楊佳案,但現在該案的開庭時間將予以推遲,推遲至什么時候還不好說,“一切以法院公告為準”。來自上海司法系統的多位人士均稱,和其他敏感案件一樣,楊佳案的開庭審理時間將推遲至奧運會之后。不過對于這一說法,上海市二中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分管新聞聯系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均未置評。至于為何“推遲”,上海高院和上海市二中院也未明確作答。有上海法律界人士稱,楊佳案在全國引起的爭議,已受到了有關部門的重視,因此此案審理必須慎重,這也是此番開庭時間予以推遲的原因之一。

本來就是一起地方刑事案件但被“有關部門”政治化了,本來中國從上到下都指責外國不要把“奧運”政治化,但是自己從骨子里早就把奧運政治化了;本來法院依法獨立辦案,但是懼于有關部門的的威權,只好照有關部門的意圖“推延”開庭,既然法院都失去了依法獨立辦案的地位,誰還能相信它能依法公平公正審判。

二.公檢法司違法司法

4.違法秘密審判

世人矚目的楊佳案終于在滬開庭,上海市二中院門前的電子告示屏顯示:“2008年8月26日13:00,C101法庭,公開審理楊佳故意殺人案”。當記者和前來旁聽的市民準備登記進入時,卻被法院告知,這次庭審不對外發放旁聽證。然而,庭審結束時,人們看到五輛黑色轎車卻魚貫駛離。保安告訴記者,這是前來聽審的重要官員。

庭審未開始前,細心的記者發現,有20多名便衣按照預定位置分布在二中院外。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稱,此案社會影響大,有關部門要求庭審時萬無一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本案無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但一審法院暗中采取“不對外發放旁聽證”、“不接受媒體記者現場旁聽”的手段,涉嫌把“公開審理”變成秘密審理。不讓記者和市民聽審,只準重要官員聽審,讓公眾感覺特像置身于上海灘的法租界。

如此秘密的審判,顯然是上海官權公器私用、棄國法而用私法、瞞天過海私吞楊佳案真相。“如此看來楊佳是否被非法審判并不重要,這樣的審理是否導致公民對國家政權失去信心,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審判才能掩蓋上海警方的劣跡。”

5.公檢法違法司法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中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楊佳襲警的目標表面上是上海市閘北區政法大樓的公安人員,而深層次的目標是對準上海公檢法。

楊佳在二審最后陳述中說:“被這樣的警察管理著的國家,一個遵紀守法二十幾年的公民最后都會被判刑坐牢。”楊佳在二審辯論時還說“這些警察之所以敢這樣,都是因為他們的背后有你們(法官)撐腰。”

雖然審判人員與被襲擊的公安人員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仍有同屬“政法”系統的“其他關系”。而楊佳襲警從廣義上看,是對上海“政法”系統的公然挑戰。由上海的審、檢、偵人員來負責該案的刑事訴訟程序,是“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上海法院回避陳良宇案件的審理,改由天津法院審理,就足以說明“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上海的公檢法應當自行回避。雖經媒體、律師、公眾在開庭前廣泛質疑,提示,但上海公檢法一意孤行,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要在21世紀爭創陳良宇案之后第二大弊案丑聞。

6.法庭違法采納不合法的司法鑒定

(1)鑒定機構資質不合法律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后,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而所謂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并不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它連醫院都不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法司[2007]46號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技術處的《關于對“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做司法鑒定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批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從2005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因此,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需要進行司法鑒定時,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
然而,一審判決書和二審裁定書都隱瞞了所謂“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的全稱。其全稱是“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而不是“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顯然,這是試圖規避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的規定。顯然,采納所謂“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且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于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批示。
(2)鑒定程序違法
即使“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具有法定資格,其對楊佳的精神鑒定也不符合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十四條中規定:“鑒定人有權通過委托鑒定機關,向被鑒定人的工作單位和親屬以及有關證人了解情況。”第十八條中規定,《鑒定書》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發案時和發案前后各階段的精神狀態”。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認真履行職責,向楊佳的前工作單位和親屬以及有關證人了解了情況,也沒有證據證明鑒定了楊佳“發案前”“各階段的精神狀態”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根據委托方要求(命令)“特事特辦”,只兩個小時僅僅在看守所就做出鑒定報告,業內人看是完全忽視了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復雜性、疑難性和特殊的技術性,現象背后鑒定中心涉嫌不擇手段配合警方公報私仇,達到從重從快處楊佳以極刑而后快。
(3)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違法鑒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楊佳涉嫌襲警案針對上海的司法機關,上海市司法局是“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主管局。
7.法庭違法拒絕傳喚關鍵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既然一審判決書認定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楊佳因對公安人員就其所騎無牌照的自行車依法進行盤查及處理結果不滿,而起意行兇報復”。既然如此當時進行盤查及處理的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陳銀橋以及閘北公安分局警務督察支隊民警吳鈺驊顯然是“起因”的關鍵證人。傳喚薛耀、陳銀橋、吳鈺驊等證人出庭作證,是查實本案起因,認清被告人行為動機的關鍵。但是法庭毫無法律依據而拒絕傳喚薛耀、陳銀橋、吳鈺驊等證人出庭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薛耀、陳銀橋、吳鈺驊作為被告人要求出庭作證的關鍵證人,決不是“與案件無關”的局外人。要求他們出庭,也是司法解釋認定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是強制性的一般要求,“可以不出庭作證”是有限制條件的特例。而且,薛耀、陳銀橋、吳鈺驊不是“未成年人”,不是“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的人,不是“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的人,也不存在合理的“有其他原因的”情形。
對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重要證人幾乎都沒有傳喚到庭,主要證據都沒有依法按程序進行核實、質證,但卻都被一審法院所認定.

8.法庭故意隱瞞對警方不利的證據

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被盤查及在派出所滯留長達5小時的全部錄音錄相資料,但法庭只公布經過其精心選擇的短短4分鐘錄音,其他幾個小時的真相是什麼,可以肯定地說是對被告有利而對警方不利的證據。

9.公檢法違法取證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一審判決書證據15: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滬公刑技物字(2008)0091號<檢驗報告>的結論一連用了九個“不能排除”事發現場“血跡”是誰的。這只是憑空猜測而已,可信度較低,對事發現場的“血跡”這么重要的證據,如此草率,簡直不敢相信是上海公安局所為,為什麼不采取DNA進行科學檢測,隨后檢法兩家與公安局配合默契,都不提出疑義,可以推斷上海公檢法涉嫌違法故意制造采納有利警方的偽證,從而掩蓋驚天血案的真相,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楊佳孤身做案可能嗎,一個沒有經過特殊訓練、也沒有殺人前科的人,還戴著面具僅憑一把單刃刀在七秒鐘內殺死四名訓練有素的警察,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確認,這四名警察的傷口合計達14處(方福新1處、倪景榮2處、張義階5處、張建平6處),而后又徒步竄上21樓,途中又殺死兩名警察,到21層樓后繼續拼殺。一個戴面具者是否有能力在七秒鐘內連續刺殺四名警察達14刀并全部致命,在時間和能力上難以想象。楊佳具有超乎尋常的殺傷力、戰斗力,是常人無法做到的,令人生疑是否還有其他做案人員。更奇怪的是,事后公安局檢驗發現楊佳的白襯衫上幾乎沒有血跡。

10.律師違法出庭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法院應當保障楊佳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權利。然而,法院在一審、二審時認可的律師都涉嫌違法,受到資深律師質疑,也受到楊佳親屬的質疑。
一審辯護律師謝有明同時擔任楊佳的代理人和上海閘北區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違反了《律師法》第三十九條關于“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規定。根據《律師法》規定的精神,一審法院理應拒絕,但恰恰相反法庭不但不拒絕反而公然違法承認謝有明的辯護律師資格,謝有明作為有良知有職業操守的律師理應拒絕擔任被告的律師,但是,他聽不進業內同行的忠告,明知違法執意出庭,實踐證明,他是個無良律師,他不但不為被告依法力爭,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反而是處處站在控方立場上說話,令公眾生疑他是不是控方的臥底。

11.公檢法違法故意放棄兩個關鍵證人

其一是閘北公安分局警務督察支隊民警吳鈺驊,他是接待2007年10月5日晚楊佳投訴的分局民警,他是怎麼處理楊佳與派出所民警沖突的,一審判決書只字未提,而正是督察支隊民警吳鈺驊處理不當,不但沒有平息矛盾,反而導致矛盾不斷升級,直至釀成驚天血案。這麼關鍵的人物卻無證詞,謎底在吳鈺驊有高官背景(沒有見到公安局澄清否認),哪個小官小吏敢去要求他寫一份真實的證詞。

其二被告母親王靜梅是被告唯一的有利證人,神秘失蹤。一審判決書證人陳紅彬稱:“楊佳聲稱有民警在執勤過程中對其進行了毆打,拒絕離開派出所。后所內值班人員接到楊佳母親的電話,通話中要求協助對楊佳進行說服、疏導,之后楊佳自行離開。事后楊佳通過信訪、市公安局督察部門投訴我所民警。派出所為了妥善處置此事,就多次電話聯系楊佳及其母親,進行解釋和疏導工作,但是楊佳及其母親聲稱派出所在執勤過程中存在過錯,要求派出所對楊佳進行賠償。”因此,當時王靜梅如何“協助對楊佳進行說服、疏導”,后來王靜梅如何“聲稱派出所在執勤過程中存在過錯,要求派出所對楊佳進行賠償”等,也是需要查明的真相。


據楊佳的姨媽王靜榮向京滬警方舉報,她的妹妹王靜梅自2008年7月2日被上海和北京公安從家中帶走后就失蹤了。但是,上海公檢法對關鍵證人王靜梅失蹤不聞不問,沒有采取任何保障證人王靜梅安全的措施,上海公檢法在偵查、檢察、審判過程中沉默得出奇,從不提這個關鍵證人,關鍵證人在關鍵時刻悄無聲息地蒸發了.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院為什么不允許這兩個人出庭作證?因為那樣一來,公眾就會知道楊佳在派出所“所受教育”的真相,公眾就會判斷出楊佳作案的真實動機,上海警方的種種劣跡就得以暴露。欲蓋彌彰,已經有較高法律意識的公民群體義憤填膺,拭目以待.

12.公安局公然違法迫害不利于警方的證人

上海公安機關以“誹謗罪”之罪名逮捕發帖公開楊佳襲警原因的蘇州青年郟嘯寅,是迫害證人的行為。郟嘯寅發帖稱“閘北襲警案嫌犯楊佳接受警方盤查時遭毆打,致使其喪失生育能力”。這個帖子與楊佳的說法基本一致,有利楊佳顯然不利警方.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構成犯罪,上海警方對此案也不具有管轄權,這是故意超越管轄權辦案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246條關于“誹謗罪”的規定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依法對照郟嘯寅根本夠不上犯罪.但是,上海公安機關如此不計后果、膽大妄為足以證明上海警方內心的恐懼和掩蓋事實之目的,不惜以制造法律丑聞為代價。

三.強權違法剝奪人權

13.剝奪被告的知情權、訴訟權

(1)上海公檢法把所有對被告有利的證人一網打盡.其母被秘密扣押,其父不準見面,以“誹謗罪”逮捕發帖公開楊佳襲警原因的蘇州青年郟嘯寅.對此楊佳及親屬只能束手待斃,官權私法就這樣超越國法。

(2)上海公檢法司壟斷一切.千方百計決不讓上海公檢法司圈子以外的任何一個人染指楊佳一案,其中包括楊佳父母及聘請的北京律師.一副上海灘青洪幫老大的做派!這真叫做針插不進水潑不進!上海儼然就是個獨立王國。

(3)上海公檢法發布對自己有利的一切消息,封鎖一切對楊佳有利的消息,面對媒體、律師、公眾對楊佳案的質疑一律以冷暴力(不回答)對之.相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沒有能力發布對自己有利的一點消息,官權與民權真是有天壤之別。

(4)上海公檢法可以動用一切財政資源一切警力去搜集一切對警方有利的證據,相反楊佳及親屬不能動用財政一分錢、一個警力去搜集一點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就叫做在商言商,在官言官,官民朝野分明。

(5)法庭違法拒絕楊佳提出的合法舉證要求.被告申請關鍵證人出庭質證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也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審判不能缺少的依據,而一審法院卻拒絕薛耀、陳銀橋、吳鈺驊證人出庭.吃皇糧的關鍵證人在法官的庇護下可以違法不出庭,古代叫做“刑不上大夫”,當代官員基本上都不出庭,上海不是首創;官權選擇性執法是家常便飯,作為依然有合法舉證權的庶民萬般無奈,毫無選擇,怨就怨你出身不好!

一個犯罪嫌疑人及其一些親屬、一個被告人及其一些親屬依法享有的權利被剝奪得一干二凈,只能茍延殘喘了!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法律賦予普通百姓的權利被官權堂而皇之私吞得了無蹤影.封建社會是皇權至上,現在是官權至上,好像并沒有什麼本質區別.舊社會流傳民不與官斗,民與官斗則窮,民與官斗則亡.如今還是如此.

14.秘密扣押證人

上海警方涉嫌非法挾持并關押楊佳母親王靜梅,侵犯其人身權益,以達到封堵知情人之口、掩蓋真相之目的。其行為屬于非法綁架證人之行為。上海警方涉嫌非法挾持并關押楊佳母親王靜梅制造驚天疑案.
除了楊佳外,王靜梅是另外一個知道楊佳與上海警方沖突真相的人。況且她也參與了對上海警方有關人員的控訴與舉報。而自從被上海警方從住處帶到大屯派出所之后就神秘失蹤,而就在王靜梅的家人遍尋不著的時候,遠在上海的律師(官方指定)卻稱在北京找到了王靜梅,并取得了王靜梅《授權委托書》的簽字;楊佳案件一審宣判后審判長王智剛稱楊佳母親已領取了判決書,這分明是告訴公眾,王靜梅在上海警方的控制之中。一個家住北京、北京的家人苦尋不著的人,其家人已向京滬警方舉報無任何消息的情況下,而與她從無任何關系的謝律師,怎么可能在北京取得王靜梅的簽字委托?也只有在上海警方控制了王靜梅并且能保證封住王靜梅的嘴的前提下,才膽敢偽造王靜梅的簽字,才能保證其造假行為不被王靜梅拆穿。顯而易見,王靜梅處于被上海警方非法扣押之中。9月5日,北京熊律師到上海二中法院找王智剛法官代領一審判決書時,王法官竟稱二審判決書已送達給了楊佳母親.(律師怒問:來源:慧聰網2008年10月20日)

15.剝奪被告的司法鑒定權

上海公檢法執意采納不合法的司法鑒定結果,法庭斷然拒絕辯護人要求重新鑒定的建議.楊佳到底有沒有精神病要有權威機構的科學鑒定.我們從常識觀察認為楊佳有精神病特征。

(1)律師認為:一審宣判時楊佳目光呆滯、表情木然、一言不發,儼然是在聽一件與他毫無關系的事,連對案件的判決也沒有反映,符合精神病特征。從上海警方披露的楊佳作案事實經過可以看出,楊佳是一個體魄強壯、性格暴躁、性情殘忍的兇手。公眾有理由懷疑,楊佳要么是已表現出明顯的精神病癥狀.(劉子龍:北京執業律師)

(2)記者認為:案發前的楊佳并未有更多的喪心病狂的跡象,而他身上的一些標簽實在太普通——80后未婚青年、獨生子女、生存壓力、網絡時代、單親家庭。他少有社交,和喋血東京秋葉原的那哥們一樣,是個“宅男”。(來源:新民周刊2008-07-23)

(3)辯護人認為:被告2006年到山西旅游,遭山西警方毆打,那次傷的很重,有輕微腦震蕩,會對被告造成氣質性影響。楊佳有精神病,應當重新做鑒定。(上海翟建律師)

(4)有心理疾病:王靜梅曾向朋友說起,她懷疑楊佳得了心理疾病,希望看心理醫生。但因經濟原因,最終還是放棄了。”(殺人者楊佳的青春檔案。來源:南方周末)

(5)楊佳在法庭上說“我沒精神病,派出所警察有精神病。”說這話就是典型的精神病。就像喝醉酒的人一樣決不認為自己喝醉了。

(6)楊佳在2007年10月和民警發生沖突后,時隔半年多報復和他并沒有關系的民警讓人不能理解。(網民)

(7)專家認為“反常”:第一個,他在受到盤查,跟我們警方發生沖突的半年以后才開始這么一個活動,他被盤查是在去年,而他攻擊的活動在今年,從一般情況來看,他應該隨著時間的淡化,情緒的逐漸的冷靜會淡化,但是他卻愈演愈烈。

第二個,他這個活動在預謀的狀態進行,但是又是在模糊的狀態下去推動的。他想對警察進行攻擊,但是最終攻擊到什么程度,他心里是沒有數的,他根本就沒有想到拿著刀子去了以后,一人能夠傷及十人,奪走六個人的生命,這是他想不到的,想不到他去干嘛?他就是拼命,拼到什么程度他很模糊。一般犯罪人的那種自我防御精密的設計不太可能,把犯罪的地點設到公安局里這也是史無前例的,幾乎是空前絕后,這是第二個反常。
第三個,他的情況典型的就符合犯罪心理學里面說的那種出格行為,他是“不定時聚合爆發”的一種肆虐犯罪的殺人的典型心態。(高鋒:公共安全危機干預專家。央視《新聞1+1》訪談節選.2008年07月17日)
質疑:一審判決書最后的結論認為,公安人員依法進行盤查楊佳無過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楊佳經鑒定沒有精神疾病。在上述結論成立的前提下,一個28歲的青年人拋棄前途、拋棄相依為命的老母親,冒著舍得一身剮的危險血洗公安局,而且殺死的都是與他沒有矛盾沖突的民警,這個由一輛自行車引發的血案,根本就是荒謬絕倫的發展邏輯。但事實上它驚天動地的發生了。比較合乎事物發展邏輯的是上海公檢法故意隱瞞公安人員盤查楊佳過程中有重大過錯,而且楊佳可能有嚴重精神疾病。

16.剝奪被告父母聘請律師權

進入二審程序后,上海有關司法機關和相關律師涉嫌向楊佳隱瞞其母已于2008年7月2日起失蹤,其父已替他聘請了北京律師做他的辯護人,且北京律師已到達上海多次要求會見他.在此前提下,上海檢方悍然安排上海司法局管轄下的律師擔任二審辯護律師。楊佳的姨媽王靜榮和楊佳的父親楊福生出于無奈,于10月8日致函上海市政法委吳志明書記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勇院長,書面聲明不同意委托上海高院強行指定的上海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堅持委托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李勁松律師擔任上訴案的辯護人,直至此案死刑復核終結之日止。楊佳的姨媽王靜榮和楊佳的父親楊福生的合法請求,卻遭到上海法院、檢察院的無理拒絕。(《新京報》10月12日報道)

總之由一輛自行車引發的驚天血案,充分暴露了上海執法部門一些人居高臨下、以勢壓人、暴力執法,導致官民對立、警民對立,矛盾激化,發生了不應該發生的驚天血案,犧牲了不應該犧牲的鮮活生命,耗費了不應該耗費的資財,不但抹黑了人民警察的光輝形象,而且也抹黑了黨和政府的光輝形象。人們希望上海公檢法從血案中深刻反思,汲取有益經驗教訓,全面提升公檢法整體素質;以楊佳案為契機,以法治為原則,公開公正審判楊佳,并向民眾與媒體作出即時的信息公開,是消解楊佳案負面影響,消除社會仇恨最好的方式;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讓楊佳案具備標本價值,并藉此尋找民眾與政府對立形成的體制詬病,逐漸消除對立,是消除仇恨的正本清源之道。

一審二審讓人們對上海公檢法大失所望,它們不但不認真改過自新,反而變本加厲,動用一切能動用的國家公器,以“特事特辦”的名義,公檢法集體犯奸坐科掩蓋事實真相,自以為配合得天衣無縫,自以為權力無邊;他們肆無忌憚地踐踏法律,肆無忌憚地違反法律程序,肆無忌憚地剝奪人權,肆無忌憚地挑戰公眾的監督,肆無忌憚挑戰國法的尊嚴,肆無忌憚地亂用公權,已達到走火入魔無以復加的程度;多行不義必自斃,只能是激起越來越多覺悟人民的公憤。

改革開放以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國”的大道之理,黨和政府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時時講,家喻戶曉,盡人皆知;中國人民法律意識、公民意識、維權意識日益增強,上海灘一些貪官污吏玩弄的一切,都只不過是雕蟲小技,是幾千年舊中國貪官污吏的故伎重演。

透過現象看本質,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個照妖鏡和顯微鏡看看當今中國社會,越發證明毛澤東他老人家科學論斷的無比正確。“搞社會主義革命,不知道資產階級在哪里,就在共產黨內,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走資派還在走。”改革開放以來在黨內、在政府內、在國企內以貪官污吏為主體,以民脂民膏為黏合劑,以公權做鏈條形成一個強大的官僚資產階級集團;他們打著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旗號干著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罪惡勾當,他們打著xxxx的旗號大走資本主義道路,他們以鯨吞國有資財、出賣國家利益為宗旨,他們以社會上新生的資產階級為統治基礎,以國際帝國主義為靠山。

中國共產黨、中國各族人民已歷史地選擇了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誰背叛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誰不得黨心民心;中國共產黨、中國各族人民已歷史地選擇了社會主義道路,誰走資本主義道路誰不得黨心民心;中國共產黨、中國各族人民已歷史地選擇了人民民主專政,誰向人民實行資產階級專政誰不得黨心民心;官僚資產階級鯨吞國有資財越多、出賣國家利益越大,他們臨近滅亡的日子就越近!這就叫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時辰一到,一切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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